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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 明中叶,在资本主义萌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都有了新的发展,但是社会生产仍旧是在封建生产方式内缓慢地前进。受商品生产发展的刺激,大地主、大官僚为了填充自己的欲壑,疯狂地掠夺土地,从而使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恶性发展。庄田的不断扩大,使得土地急遽集中,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全国赋田数从8507623顷减少到4228058顷,“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这种从明朝中叶开始的土地掠夺,到明末时更为严重,花样更多,手段更加狡猾。万历十七年 (1589年),潞王朱翊H得到景王在湖广等地故籍田四万顷 。天启年间,瑞王常浩占有陕西、山西等省庄田三万顷。遂平与宁国两位公主的庄田也在万顷以上。大太监魏忠贤也有土地万顷。缙绅地主占地数量也十分惊人,万历年间,松江大学士董其昌占有“膏腴万顷”,江苏、陕西、河南等地也都出现了占地数千顷,奴仆数百人的大地主。由于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使大量个体农民所仅有的小块土地,以至于中小地主的私有土地,被强占为大土地所有者的皇庄或庄田,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大量农民破产,江南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佃农占农户9/10的现象 。
广大农民失去自己的土地,租佃关系自然相应扩大,而许多非分的经济负担却不断增加。如在苏州府和松江府,明末与洪熙元年(1425年)相比,地租最多的提高了两倍。地主利用他们对土地的垄断权,更加残酷地剥削压迫佃农,勒租杀害佃农的暴戾行为屡屡发生,不绝于史书。土地兼并愈烈,愈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量下降了数倍,使社会生产日益萎缩。
由于自耕农破产,官田制度遭到破坏,大土地所有者又千方百计隐漏赋役,使得明政府的赋税来源越来越枯竭。明政府为了弥补空额,只有加重赋役剥削,加派田赋和杂税,再加上地方私派的层出不穷,使得人民无法应付,社会生产难以为继。始于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的“三饷”(辽饷、剿饷、练饷)加派,除去崇祯八年(1635年)助饷不计外,三饷前后共征银17454062两,与当时全国田赋的正额几乎相等。田赋加派之外,明朝政府还加派关税、盐课并增收“杂项”。杂项的税目十分广泛,包括卫所屯田银、优免丁粮银、平粜仓谷银、房主税契银、典铺酌分银、抽扣工食银、马夫祗候银以及督抚公费银等。这些都是全国性的征收,那些地方性的私派,更是多如牛毛。明政府还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开始,派太监充当矿盐税使,在全国各地征税,大肆掠夺,使发展中的民间工商业受到严重摧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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