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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歷史千年 明代中葉後賦役方面的一項重要改革。初名條編,又名類編法、明編法、總編法等。後『編』又『鞭』,間或用『邊』。主要是總括一縣之賦役,悉並為一條,即先將賦和役分別合併;再通將一省丁銀均一省徭役,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最後將役銀與賦銀合併徵收。代表了16世紀明代管理者試圖獲得一種理想狀態的各種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體系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併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通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白銀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一條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賦。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里甲為主幹,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征差徭的依據。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於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定為條件。明中葉後,土地兼併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里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作用的上升,也為這一變革創造了條件。
早在宣宗宣德年間(1426~1435)江南出現的征一法,英宗正統年間(1436~1449)江西出現的鼠尾冊,英宗天順(1457~1464)以後東南出現的十段錦法,至成化年間(1465~1487)浙江、廣東出現的均平銀,弘治年間(1488~1505)福建出現的綱銀法,都具有徭役折銀向田畝轉移的內容。但這些改革只是在少數地區實行。推行全國的一條鞭法是從嘉靖九年(1530)開始的。實行較早的首推賦役繁重的南直隸(約今江蘇、安徽)和浙江省,其次為江西、福建、廣東和廣西,但這時也只限於某些府、州、縣,並未普遍實行。由於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濟利益,阻力較大,在開始時期進展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慶(1567~1572)的十多年間始逐漸推廣。萬曆初首鋪張居正執政時期,經過大規模清丈,才在全國範圍推行,進展比較迅速。萬曆十年(1582)後,西南雲、貴和西北陝、甘等偏遠地區也相繼實行。但即在中原地區,有些州縣一直到崇禎年間(1628~1644)才開始實行。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禎,前後歷經百年。當時積極主張實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張居正等人外,嘉靖間有大學士顧鼎臣、御史傅漢臣、吏部尚書霍韜;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間有江南巡撫歐陽必進、應天巡撫歐陽鐸、蘇州知府王儀、江西巡撫蔡克廉、廣東巡撫潘季馴等,而以歷任廣東、南直隸、浙江等省高級地方官的龐尚鵬,歷任應天、江西巡撫的周如斗,以及隆慶間江西巡撫劉克濟、應天巡撫海瑞、鳳陽巡撫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
一條鞭法的實行,在役銀編征方面打破了過去的里甲界限,改為以州縣為基本單位,將一州縣役銀均派於該州縣之丁糧。編征時並考慮民戶的土地財產及勞動力狀況,即所謂『量地計丁』。據隆慶四年(1570)戶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徭,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兩項編派,有丁無糧者作為下戶,仍納丁銀;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俱照丁糧並納』。此經批准『著為定例』。可見『量地計丁』是當時編征役銀的基本原則。
一條鞭法執行過程中,各地區具體做法有很大差異。有的固定丁糧編征的比例,如南直隸江寧、廬州、安慶等府,河南鄧州(今河南鄧縣)和新野等縣役銀按『丁一糧三』比例編征,陝西白水縣役銀按『丁六糧四』比例編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糧每石或地每畝攤征的銀額,如江蘇嘉定縣每丁攤征役銀一分、每畝攤征役銀七厘七毫,浙江餘姚縣每丁攤征役銀五分、每畝攤征役銀四厘,山東曹縣每丁攤征役銀七分二厘、每大畝攤征役銀七分一厘;也有將役銀全部攤派於地畝的,如廣東始興縣每糧一石帶徵丁銀二錢六分,山東魚台縣將役銀均派於稅糧。就役銀由戶丁攤入地畝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數地區將役銀全部攤入地畝,戶丁不再負擔役銀者外,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①以丁為主,以田為輔,以州縣為單位,將役銀中的小部分攤入地畝,戶丁仍承擔大部分役銀。②按丁田平均分攤役銀,即將州縣役銀的一半攤入地畝,另一半由戶丁承擔。③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即將州縣役銀中的大部分攤入地畝,其餘小部分由戶丁承擔。
差徭和田賦,對農民來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剝削。在未實行一條鞭法以前,差徭之中雖然有一部分攤派于田畝,但所占比重很小。實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縮小,攤派于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攤丁入地的性質。它不只減少了稅目,簡化了賦役徵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賦役性質的變化。這種變化具體反映了兩個過渡,一是現物稅和現役制向貨幣稅過渡,一是戶丁稅向土地稅過渡。但除少數府州縣外,絕大多數地區的人丁還須承擔多寡不等的役銀,清代實行攤丁入地後,這一過渡才最終完成。
在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條鞭法的出現具有一定歷史意義。首先,明代中葉後,由於官紳地主的劇烈兼併,各里之間的土地多寡日益懸殊,原以里甲為編審單位的徭役制使民戶的負擔越來越不平均,不少農民破產逃徙。改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里甲擴大為州縣,對里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其次,明初為保證賦役徵發而制定的糧長制和里甲制,對人戶實行嚴格控制,嚴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制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制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條鞭法未能認真貫徹執行。在已實行的地區,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農民從事各種徭役;有的額外加賦,條鞭之外更立小條鞭,火耗之外復加秤頭;更嚴重的是藉一條鞭法實行加賦,有的地區條鞭原額每畝稅銀五分,崇禎年間為了抗擊清軍有的加至一錢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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