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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朝对官员私生活管得有多宽:嫖娼被捉,终生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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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12-2 09: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人民网
历史上各个王朝对官员的私生活,即个人生活,一般都要予以密切注视。不仅对官员的“公德”,而且对其“私德”,即个人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实行严密监管。


  典型一例是:明太祖朱元璋对“文臣之首”的宋濂在家跟谁喝酒,都讲了什么,了如指掌。不但如此,宋濂退休以后,在老家干什么,跟什么人往来,是否“本分”,明太祖仍然十分关注,不时向宋濂的孙子询问。故宋濂在任时,谨言慎行,洁身自好。下班回到家中,跟家人和亲友交谈,绝口不提朝中之事,有人问到这方面情况,他指指墙上挂的一幅字,一句话也不说。那幅字写的是“温树”两字,意思是说,连“温室之树”(皇宫中种的树)都不能说,遑论其他!他退休后,闭门不出,不跟官场上的人往来,在旁人看来,俨然是一位对世事漠不关心的、奉公守法的土财主。


  各个朝代,都希望保持稳固、长久的统治,因而一般来说,总不希望官员道德败坏、贪贿腐败,加剧跟民众的矛盾,自毁统治根基。为此,就要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包括对其私生活的监管。与此同时,还要劝导官员都做本分之官,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宋代吕本中《官箴》一书,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编写的。书中开头写道:“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自宋代至清代,这段话都是官员的座右铭。


  喝公家的酒,喝出罪来


  古代公家的酒,官员们不是想喝就能喝,不是想喝多少就能喝多少,不是想喝“极品”就能喝“极品”,不是想送人就能送人。有的官员贪杯,而又公私不分,就会喝出罪来。有的官员借花献佛,公酒随便送人,也会触犯法网。


  宋代王《燕翼诒谋录》一书记载了公酒私用犯罪的事例:宋初定下的规矩,所谓“祖宗旧制”,规定州郡官库贮存的公酒,是专门用来馈送往来的官员,与上任、罢任的官员,供他们换成银钱,充作旅费。官员们若要讲“睦邻之好”,拿公酒送给邻州邻郡的官员,邻州邻郡的官员回赠以公酒,都是可以的。“不过以酒相遗,彼此交易,复还公帑。苟私用之,则有刑矣”。互相送公酒,一手送出去,一手收进来,收到公酒后,若是以为是送给自己享用的,那就大错了,那仍然是公家的酒,务必要交还国库。宋朝治平元年(1064),凤翔府知府陈希亮就是在公酒问题上栽了大跟头。他向有关部门自首,承认曾私自喝掉了邻州馈赠的公酒。朝廷对其处理是贬为太常少卿。朝廷再次严令禁止私自喝别的官员赠送的公酒,重申收到的公酒必须全部上交国库。有个名叫祖无择的官员,因为私自将300小瓶公酒送给了亲戚,被免去直学士的职位,以“散官”(有官名而无固定职事的官员)安置。


  宋朝文学家苏舜钦也是因为喝酒喝出了悲剧。据《宋史・文苑传・苏舜钦传》,苏舜钦当时担任集贤校理、监进奏院(进奏院是藩镇即节度使的驻京办事机构)之职。一次进奏院祭神之后,他与刘巽把公家的废纸卖了,将所得的“公钱”用来买酒招待宾客,还招来乐妓奏乐、唱歌。这事为苏舜钦的丈人宰相杜衍的对手御史中丞王拱辰打探到。王拱辰乃指使手下人弹劾苏舜钦及刘巽。朝廷以“自盗”的罪名革去苏舜钦及刘巽的官职。苏舜钦因喝酒成了“放废”之人,即放逐罢黜之人。因参加这次聚会而被赶出京城的知名人士,有10多人。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就此事在京城造成的影响写道:一时间,“都下为之纷骇”。韩琦对宋仁宗说,苏舜钦不过“一醉饱之过”,给一个较轻处分就可以了;革去其官职,不至于有这么大的罪过吧。用卖公家废纸的钱喝酒,竟然喝出这么大的事来。


  官员嫖娼被捉,终生不得录用


  明代对官员的私生活管得很严,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而且明太祖还现身说法,劝导官员不要为“声色货利”所惑、所累。他在《明大诰》中写道:破武昌,灭了陈友谅,将其妾带回,送入后宫。“朕忽然自疑,于斯之为,果色乎?豪乎?智者监之。朕为保身惜命,去声色货利而不为。盖为慕声色货利者数数,朝兴暮败。”他说,将陈友谅之妾“没收”归己之后,自己也怀疑这种做法。究竟是好色呢,还是气魄大?智者自可明察。汲汲于“声色货利”的人,“朝兴暮败”,败亡肯定来得很快。


  明代陆容《菽园杂记》说起明朝超过前朝的几大方面,其中之一便是革官妓、禁宿娼:“本朝政体,度越前代者甚多。其大者数事……前代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挟妓宿娼有禁,甚至罢职不叙。”官员嫖娼,在唐、宋、元三朝,都不算多大事情,但在明朝,是要丢官,并且永不录用的。


  明代王W《寓圃杂记》写到唐、宋、元官妓之害:“唐、宋间,皆有官妓祗候,仕宦者被其牵制,往往害政,虽正人君子亦多惑矣。至胜国时,愈无耻矣。我太祖尽革去之。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其风遂绝。”唐、宋官妓害政,元朝尤其如此。官员使用官妓,官妓往往给官员吹“枕头风”,于是官员就晕晕乎乎了,势必要被官妓牵着鼻子走。明太祖革除官妓,而且规定官吏嫖娼,罪下杀人一等,虽然遇到大赦,也终生不得使用。由于明朝以严刑峻法治理嫖娼,一时竟也“风清弊绝”。


  又据明代顾起元《客座赘语》,南京礼部尚书姜宝(字凤阿,说起来还是笔者家乡那个村子的先贤),曾在南京禁止嫖娼:“姜凤阿先生为南大宗伯,申明宿娼之禁,凡宿娼者,夜与银七分访拿帮嫖之人,责而示枷。”宿娼者一旦被捉,宿娼一夜,罚银七分,该银用于缉拿“帮嫖之人”。不但如此,还要带枷示众,多丢面子的事情。


  明代余继登《典故纪闻》一书记载了官员嫖娼被惩处的典型事例:明英宗正统年间,广东海南卫指挥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卫可能放纵惯了,在京期间,仍不加检点,竟然宿娼。事情败露,被“谪戍”威远卫,即遣送威远卫担任守卫。这个处分不可谓不重。


  驸马走私,照杀不误


  明太祖朱元璋共有16个女儿,其中一个便是安庆公主,洪武十四年(1381),“下嫁”欧阳伦。这个欧阳伦,是个品行不端之人,后来更是横行不法――皇帝选女婿也有看走眼的时候。洪武末年,朝廷实行“茶马法”,禁止私人贩卖茶叶,尤其是禁止走私茶叶。欧阳伦多次派人走私茶叶出境,所至骚动。对这位皇亲国戚,虽地方高官也不敢过问。其家奴周保,仗着“我家主人是驸马爷”,尤为骄横,动不动就指使有关部门征发民间车辆,一次征发多至数十辆。庞大的走私茶叶车队经过河桥巡检司时,欧阳伦竟敢打骂巡检司的官员。


  被打官员愤而向朝廷检举欧阳伦的恶行,明太祖得知后大怒,说道:“我才行一法,乃首坏之!”作为驸马,带头破坏“茶马法”,影响恶劣。于是明太祖拿欧阳驸马开刀,下令处以极刑:“赐死。”明太祖为维护法纪,不袒护自己的女婿,也不怕女儿安庆公主当寡妇。马皇后也不敢劝说明太祖免欧阳驸马一死。欧阳伦的家奴周保等都被处死。过了100多年,至弘治十八年(1505),内阁大学士刘健对明孝宗说起这个故事,感叹道:“此等故事,人皆不敢言。”这件事居然成了“敏感”话题,人们害怕刺激、冒犯当时活着的皇亲国戚,都回避谈此事。


  官员到古玩铺坐坐,也属违法


  官员不准去古玩铺,这是清朝对官员的禁止性规定。原来对官员的形形色色贿赂中,有一种贿赂叫“雅贿”,即给官员送字画、古董等,既可达到行贿目的,又显得“高雅”,便于官员接受,也不易被察觉、查处。“雅贿”多借古董商之手进行。古董商将名贵字画或稀世之珍的古董三文不值两文“卖给”官员,再由行贿者跟古董商按实际价格结清货款。这种方式的行贿,非常诡秘。对古董店的猫腻,朝廷不是不知,为防范和杜绝“雅贿”――当然完全杜绝是做不到的,清朝禁止官员出入古玩铺。


  清代刘声木《苌楚斋五笔》一书云:咸丰年间,“当时有某侍郎,偶至琉璃厂古玩铺闲坐,即为御史论列,获咎家居,亦为大众所不齿”。有一个侍郎(“副部级”官员),偶尔至北京琉璃厂坐坐,即遭御史弹劾,丢了官职,赋闲在家。不仅如此,还被众人唾弃。


  据此书说,光绪以后,情况大变。军机处官员、尚书、侍郎等人,就不是逛古玩店了,而是“自开古玩铺、碑帖店,自题店招牌,公然出入其间,肆无忌惮”。向他们行贿的人,有的自称“门生”,孝敬他们银子称“太平钱”,还有什么“点心钱”。“廉耻道丧,实始于此”。刘声木说,清朝败亡,未尝不由于官员经商、腐败,并非由于一人愤而振臂高呼,而是由于“万众皆叛也”。


  官员出书营私,摘乌纱帽


  古代官员写书刻书可以,但不能营利,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强买强卖。违者是要受到严惩的。


  刘声木《苌楚斋五笔》一书写道:祁藻任江苏学政时,“以自己所刊各书,命诸生买读”。徐松任湖南学政时,也硬性规定诸生(入学的生员,即秀才)购买自己所刻各书阅读。两位学政,利用职权将自己所写所刻的书定为必读的“教材”或“教辅读物”,强行摊派,要求人手一册。这两人遭到了弹劾,受到革职处分。刘声木说,徐松“虽以精于西域与地水道之学,著名当时,号称绝学,然以自己所刊书,勒诸生买读,迹近贪利”。认为这种刻了书向学生摊派的行为近于“贪利”。学政是高级官员,由朝廷在侍郎、京堂、翰林、科道等官员中选进士出身者简派,负责生员的考课黜陟,并按期至所属各府厅视察考试。在三年担任学政期间,与总督、巡抚平行。而徐松不仅是高官,还是知名的西域地理、水利学者,可惜为了出书营利,被免去职务。两位学政,出书牟利,不择手段,弄得斯文扫地,结局悲惨。


  京官外放,怎么赴任有规矩


  京官改授地方官,怎么上任,不是由官员自行决定,而是有统一规定。接到委任状后,不得在京逗留,不得借债置办衣物、娶妻买妾。赴任时,不许绕道回家。


  明代余继登《典故纪闻》一书云,明朝成化年间,吏部尚书姚夔说:本朝老规矩,京官选授外官,必须随即领取凭证赴任。近来外放官员在离开京城后,多偷偷返回,借贷财物,置办衣装,娶妻买妾,然后绕道回家。自今日起,外放官员限五日之内领取凭证,拖延过半月不向朝廷辞别出城者,送司法机关治罪。出了城又潜入城内者,降级使用。迟到一年以上到任者,革职为民。


  《典故纪闻》又载:明朝正统年间,监察御史时纪被派往陕西,违反朝廷的规定私自绕道回家。并与长垣县丞萧即之勾结,在其帮助下,强娶民间女子为妾。明英宗得知此事后,认为“背违礼法,有玷风纪”,下诏将时纪逮捕,送司法机关惩处。


  明朝为何要规定外放京官必须按规定速速出城,不得逗留京城,不得出城后又返回,并不得借债呢?这是因为,明朝官员的俸禄,较之唐朝和宋朝,是很低的。而且官员上任和调动,路费要自己掏。下级官员,出不起路费的,不是少数。外放京官在京城拖延不走,并且置办衣物,甚至娶妻买妾,开销必定很大,势必举借高利贷。明朝的高利贷月息高达5分,即5%。官员上任时,债主跟着他到上任的地方,天天逼他还债,再威风的官员,这时在债主面前,也成了“孙子”。为还债,官员就要搜刮民财,就要贪赃枉法。所以,为了防止外放的官员贪腐,朝廷要作出以上禁止性规定。至于不许到外地出差的京官绕道回家,也是怕他们跟家乡的“父母官”串通一气,干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来。明朝的这种制度设计,对官员而言,也许严苛,但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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