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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日报 亲自编定反贪重典
大力推行普法教育
为了防止各级官吏贪污腐败,朱元璋在中央机构设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等官,其职责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其职责是“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制定律令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在称帝前,朱元璋已命李善长、刘基、陶安等人制定《大明律令》颁行天下,律令共285条。又命儒臣对律令进行“直解”,使人人知晓。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朱元璋下令:“自今有官吏犯赃者罪勿贷。”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修改律令,制定颁行《大明律》,共606条。
然而,《大明律》颁行后效果并不明显,犯法者越来越多。朱元璋很恼火,他说:“本欲除贪,奈何朝杀而夕犯。”决定用重典治贪,“乃令采缉官民过犯”,亲自编定《明大诰》,共十个条目:一是“揽纳户”;二是“安保过付”;三是“诡寄田粮”;四是“民人经该不解物”;五是“洒派抛荒田土”;六是“倚法为奸”;七是“空引偷军”;八是“黥刺在逃”;九是“官吏长解卖囚”;十是“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罪至抄札。书成之后,朱元璋把《明大诰》作为国子监的学习课程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对学子讲授。监狱中的囚犯如能熟读《明大诰》则罪减一等。
由于朱元璋大力推行普法教育,“一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不久,朱元璋将 《明大诰》扩为三编,“立法务为严峻,而于赃吏尤重绳之”。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朱元璋令刑部再次修改律令,共460条。
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朱元璋令人编《醒贪简要录》颁布天下,规定官吏贪赃银六十两以上的斩首示众,并把皮剥下来,填塞以稻草和石灰,挂在官府案桌旁,以警示继任官吏不要重蹈覆辙,这就是朱元璋发明的“剥皮揎草”酷刑。他还下令百姓不分贵贱,皆可直接到京城告发地方官吏的贪污罪行,地方官吏不准拦阻。通过实施这些严厉的措施,对贪官污吏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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