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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大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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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0-12-6 09: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千年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指導編纂的一部嚴刑懲治吏民的特別刑法。共4編236條,其中『大誥』74條,『大誥續編』87條,『大誥三編』43條,『大誥武臣』32條。先後頒布於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間。在四編『大誥』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內容:①摘錄洪武年間的刑事案例,特別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對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頑』。②結合陳述案件或另列專條頒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嚴密法網。③在不少條目中,摻雜有明太祖對吏、民的大量『訓導』,表達了朱元璋重典治國的思想和主張。這種以詔令形式頒發的,由案例、峻令、訓導三方面內容組成的法規文獻,在中國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明大誥】的問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產物。朱元璋當皇帝后,認為元朝失敗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馴至於亂』,因此主張以猛治國,刑用重典。洪武初,他進行了一系列立法,以嚴法重刑繩諸吏民。如洪武四年立法,凡官吏犯贓罪不赦;洪武五至六年連發鐵榜,申誡公侯。十三年治胡黨,十五年空印案發,十八年郭桓案發,十九年逮官吏積年為民害者,几案殺戮官吏近10萬人。對於人民反抗朝廷的所謂『賊盜』罪,捕後必處極刑。從洪武十八年起,他親自『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頒行天下。『大誥』的名稱,出於【尚書】,該書的大誥篇,是記敘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大誥』二字,即『陳大道以誥天下』之意。朱元璋頒行『大誥』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當世事』警誡臣民,永以為訓,也是為了用峻令防範和鎮壓人民的反抗。


  與明律及歷代封建王朝法規相比,『大誥』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列舉種種以酷刑懲治吏民的案例,公開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誥』總共羅列族誅、凌遲、梟首案例幾千件,斬首、棄市以下罪案例萬餘種,其中酷刑種類有族誅、凌遲、梟首、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蓋、斷手、斬趾、刖足、枷令、常號枷令、枷項遊歷、重刑遷、充軍、閹割為奴等幾十種。②同一犯罪,『大誥』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應處笞、杖的,『大誥』卻加重為死刑。③設置了不少為明律所沒有的禁令和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許為吏卒』、『嚴禁官吏下鄉』、『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為君用』等。④強調重典治吏。『大誥』的打擊矛頭總的說來是針對全體吏民,但側重點是懲治貪官污吏,其條目80%以上是屬於治吏的。


  明太祖原想通過頒行『大誥』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輕犯,但實際上並未收到應有的效果。連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其誥一出』,『惡人以為不然,仍蹈前非』,『犯若尋常』(【御製大誥三編】序)。由於『大誥』倡導的是『對人極度蔑視』的封建強權主義和無節制的濫殺政策,就理所當然地受到人民的反對;朱元璋死後不久,就被其繼承者所拋棄。到了明代中葉,一度家家收藏、人人誦讀的御製聖書已經很難看到了。到清初修明史時,『大誥』已成為罕見的書,以致修史者對它的敘述失誤甚多。直到近代,經過學者的廣泛搜羅,才找到了四編『大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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