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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朝时期的东亚朝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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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07-3-26 15: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网络
  明帝国作为一个区域性大国,与其周边国家共同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心----边缘”结构的东亚秩序,即以中华为中心的朝贡体系。作为朝贡的前提,是朝贡国以接受中国对当地国王的承认并加以册封,在国王交替之际以及庆慰谢恩等等之机去中国朝见;在以举行围绕臣服于中央政府的各种活动,作为维系其于中国的关系的基本方式。根据《万历明会典》,朝贡国分类如下:
(一)“东南夷”(上)包括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真腊、暹罗、占城、爪哇等18国;(二)“东南夷”(下)包括苏禄国、满喇加、锡兰等44国;
(三)“北狄”包括鞑靼部的8个部分;
(四)“东北夷”包括女真部的2个部分。
(五)“西戎”(上)包括西域38国在内的58国;
(六)“西戎”(下)包括吐蕃部的14国。
根据日本学者滨下武志的说法,中国主导下的“朝贡秩序”有一下三个特点:
(一) 由宗主国中国提供国际性安全保障,朝贡国因而不必保持常设性军事力量,这意味着区域内部的纠纷不必诉诸武力解决;
(二) 朝贡体系所保护的交易实行“无关税”特殊恩典,为外部世界提供了极富魅力的商业机会;
(三) 朝贡秩序所奉行的理念,就中国方面而言,意指皇帝的恩德教化四海因而囊括不同质的文化;对于朝贡国来说,意味着只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就成为朝贡国,就会在朝贡体系中与其他的朝贡地域发生接触,这同时意味着中国事实上充当着异质要素之间交流的媒介。东亚“朝贡体系”是当时世界上覆盖面积最大,人口最多和结构最稳定的的区域性国际体系。
作者:王之明
摘自《大国的兴衰》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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