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州日报 清末御史陈恒庆退居乡里后著《归里清谭》,提到当年给小偷脸上刺字,他都让人刺“窃”字,而不是笔画更繁杂的“`”字,让被刺字的人少受些苦。陈御史真仁厚长者。
据陈记载,当年也有满汉御史为了“窃”和“`”争执不下的。如果只是“学术争鸣”也就罢了。荒唐的是,某御史主张刺“窃”,还先下手为强,让人在小偷脸上刺了。另一位御史不干了,觉得还是要刺“`”。咋办呢?把已经刺了的字刮了,重新刺。杯具啊,小偷落到这二位手上,倒了八辈子的霉了。
这样的雷事宋代也有。《宋稗类钞》记载,苏州知州陆某,让人在发配犯人的脸上刺字:“特刺配某州牢城”。有人提出异议,“特”字的意思是法外施刑、只作特例的意思,而这个犯人的判决,是在刑律范围内的。
而且法外施刑的特例,也不在知州的权限内。陆知州一听,原来是这样,那行,就把“特”字给刮了吧。陆某自此“知名”,连参政(副宰相)都知道他――就是那个在人脸上打草稿的苏州知州。(曹苏宁)
来源: 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