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澳门日报 《全唐书》载,唐代一位给事中杨珍,他在给皇帝的奏状中把一个人名“崔牛”错写成“崔午”,为此,他被大理寺判刑“笞三十,征铜四斤”(又挨打又罚钱)。另一通事舍人崔暹,他口头奏事时口误说错,也被御史弹劾,大理寺判“笞三十,征铜四斤”。崔不服,认为虽说错但“不失事意”,不致引起误解。后来免了“征铜”仍不免受笞。至于小官小吏,则被打被罚的机会就更多了。
韩愈做小官(法曹)时在一首诗里就感叹说“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捶楚尘埃间”(《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似乎挨打是判司法曹等小官的家常便饭了。
写错一个字,就罚铜四斤,还打三十,似乎未免太重。但是今日随便写错字写别字乱写字而不受罚,或仅受轻罚,则也未免过宽了。
(文/毕明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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