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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五千年 《史记》将周元王元年定为战国七雄的历史开端,从这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战国时代。这期间各国混乱不休,战国因此而得名。
战国时期是春秋以来社会大变革的继续,而且,无论从深度或广度上讲,战国的社会变革都超过了春秋时代。作为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在社会变革的洪流国完成了自己的革命。这一时期各学派法律思想的发展,特别是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和商鞅在秦国的变法,直接构成了中国早期封建法制的基础。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初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从战国初期开始,各诸侯国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相继开展了变法革新运动,其中魏国李悝所进行的变法是最早、也是比较成功的一次改革。在任魏国国相期间,李悝在魏文侯支持下,进行了范围甚广的变法改革,如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的旧制度,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政策等等。为保证变法改革的顺利进行,节悝在变法过程中,考察了春秋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立法经验,制定了魏国较为系统的基本法典,称为《法经》。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从文献资料的零散记载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贼”两篇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健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等犯罪的规定。“囚法”也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及审判罪犯方面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追捕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杂项犯罪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属于总则部人,关于定罪量刑、从重从轻松等一般原则均在其中。
从目前能见到的资料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而且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典结构,法家的“法治”、“重刑”等主张在其中也得到了具体体现。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和完善的成文法典,《法经》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对春秋以来各国立法成果的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篇目为秦汉所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比较严谨和合理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的“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内容也大多为后世所继承。因此,无论从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影响上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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