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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封建势力与封建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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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9-27 15: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学术研究
根据以上的论断,便不难分析现在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国纯粹封建制度虽然在几千年前――周末秦初――因生产力的进步,商业资本的发展而破坏了,可是起而代替的集权统一的国家组织,是建筑在封建剥削与手工工厂生产方法的基础上;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就是封建地主与商业资产阶级的联合,而封建地主阶级仍然是占着主要的地位。现在取消派的观点认秦始皇起就是纯粹商业资产阶级的政权,毫无疑问是绝对错误。从秦朝到现在二千余年,虽然经过不断的变乱――农民暴动,野蛮民族的侵入,商业发展与衰败……等,可是生产力与生产方法始终停滞在手工工厂的基础上,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没有逾越这个范围。因此农村经济有时候商品经济很发展,有时候又退到自然经济,而他的主要的剥削形式――生产方法仍然是封建的方式。直到帝国主义侵入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自然经济的破坏,超过以前任何一个时代,虽然促进了农民的阶级分化,发生了新的剥削关系(富农剥削雇农),可是农村中主要的剥削形式――生产方法一点也没有变更,只是促起地主在旧的封建生产方法的基础上更残酷的剥削农民。城市中虽然发生了大工业,并且发展了几个工业中心,发生了工业资产阶级,可是在全国经济生活中的比重上说起来,仍然是很弱小的,农村人口还占全国总人口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根据日本经济杂志的统计),农业生产,还超过工业生产几倍以上,可见封建的生产方法仍然是占着很大的优势。取消派只看“商品经济支配了农村”,便以为是资本主义统治了全国,而不注意这是由于帝国主义商品侵略而不是本国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发展的结果。所以在农村中表现着买办化的商业资本与封建剥削互相勾结压榨,而农村生产方法――剥削方式一点也没有变更。所以现在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是建筑在城市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与乡村封建生产方法上,而封建的剥削关系,仍然是占优势。所以上层的政治组织毫无疑问的是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的统治即豪绅买办资产阶级的联盟。  



    取消派既然有了这样根本的错误观点,自然对于农村经济的分析走到离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更远了。他们认为“中国商业资本主义已经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上的封主已经完全没有了。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因而集中到商业资产阶级手里,他们剥削的目的与封建地主不同的,因为后者不知道货币经济,他们的目的不过为得黄金,装饰品,美女而已;因此中国无所谓封建势力,只有商业资本家”(腊狄克发明的理论,当然托洛斯基是一样的观点)。我们不从剥削的方式――生产方法上来立论,只看地主的出身,和剥削目的来肯定他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这是对于马克思主义闻所未闻的修改。马克思对于封建剥削方式这样的说明;  


    “在一切经济结构之下,如果直接劳动者仍为生产工具和劳动方法的占有者,……则所有权的关系,必进而为统治与隶属的直接关系,直接生产者必成为不自由者。此种不自由是可以由徭役劳动的农奴制,柔化而为简单的租税义务……名义地主只有用超经济的压迫去榨取剩余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因此这种经济结构的经济基础,是在于土地所有者从独立生产者――农民身上用超经济的方法,以榨取其剩余劳动。故凡此种剥削方式,就叫做封建剥削方式,维护此种剥削方式的制度,就叫做封建制度。“封建式的所有权……凭之以建立社会组织,其中对立的直接生产阶级,不是古代的奴隶,而且[是]小农奴式的农民”。(马克思文汇卷一).这就是马克思对于封建制度的定义。极明显的,马克思对于封建剥削的说明是从他的剥削方式上立论,而不根据他的剥削的目的与剥削者的出身。
  

    现在中国经济的结构主要的基础,完全适合于马克思对于封建剥削,和封建制度的定义。农民是生产工具和劳动方法的占有者,地主得以加于农民的剥削,就是利用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采用一种超经济的榨取,统治与隶属的关系,就是建筑在这种剥削的基础上。下面举出的一般情形,证明这种封建方法的超经济的榨取是非常的厉害,等级制度与地主特权都依然存在:  


    一、地主征收农民的农产品从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从前欧洲封建地主对于农民的征收没有这样厉害,就是商品经济深入了农村的时候,也不过是百分之四十或五十。征收农产品,就是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之一,欧洲封建时代极普遍的采用,到了商品经济发展了才有部分的变成以货[币]代表的表面形式,现在这种形式,有些地方也发生了(所谓折租),但还是极少。  


    二、租额以外的贡献,如广东的田信鸡,田信米,如湖南的年鸡年肉等。
  

    三、徭役制的残留,如湖南的应工,江苏的送工等。在欧洲封建时期,农民对地主服役每年十二日,后来商品经济发展了,地主更加紧剥削,才任意自由增加。现在湖南湘潭的“应工”,每月八日,江苏的“送工”每月五日。至于到了四川,云南,陕西等处,还有更长期的劳役,并且纯封建的土司制度都还存在。  



    四、地主统治农民的特权,也不亚于以前欧洲的形式:地主有民团,保卫团等的武装,有法庭有监牢可以自由审判,处罚,甚至屠杀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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