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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十七条禁律五十四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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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0-4-27 14: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西陆军事
其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妇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其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其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其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其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其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其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其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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