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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四地] 台商对两协议表肯定及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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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2-8-10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联合早报
    ● 庄慧良
第八次陈江会 签署协议
庄慧良 台北报道
chuanghl@sph.com.sg
  第八次“陈(云林)江(丙坤)会”昨天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简称投保协议)和“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台商对此多表肯定及欣慰。
  台商赴大陆投资逾20年,在大陆发生许多投资纠纷,多年来或透过大陆法院诉讼,或拜托台湾海基会协助处理,台商多年来不断呼吁签署投保协议,使他们的投资能获得保障。
台商期待已久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台企联)会长郭山辉向本报表示,台商对投保协议期待已久,目前在大陆投资的8万多家台商,因为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够透明,发生很多商务纠纷。
  他认为,两岸签署投保协议后,两岸投资得以制度化,投资限制减少,争端机制及途径都有很明确的规范,这对台商有很大的帮助。
  台企联常务副会长兼发言人、上海市台商协会荣誉会长叶惠德说,这个台商在拟定期间就提供了许多意见的协议,“虽然没有100分,也有95分”。
  他说,投保协议签下来后,意味着台商在大陆的投资保障制度化了:“以前没有这个东西,大家都在讲,我们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现在就没有所谓的万一了,因为有个具体的制度在那儿。”
  东莞台商协会会长谢庆源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投保协议是投资完整版图的一部分,也使得ECFA(两岸经济架构协议) 的效益更为完善。”
扩大台商定义
  谢庆源表示,投保协议扩大台商的定义,将早期许多经第三地前往大陆投资的台商纳入保障范围内相当务实,而且,由于两岸特殊的关系,大陆方面同意投资人间(P-P)争端可在台湾及第三地仲裁,以东莞为例,当地就有两位台湾的仲裁员,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只要由仲裁员处理解决,不须走法院程序,可提高效率。
  “现在许多台商面临经营的困难,想卖土地之类的问题,也可以透过协商、协调或协处等方式来处理,可以得到更大的保障。”
  不过,郭山辉同时也指出:“条文没有问题,但执行上,是否能落实保障的精神和效率,这是我们比较关心的。”
  与大陆比亚迪公司进行了六年诉讼案的鸿海,昨天就对P-P争端提出质疑:“投保协议当然有其意义,但关键问题更不能疏忽,当双方有争议时,怎么会同意至第三地仲裁呢?”
  总体而言,台商多对投保协议表示肯定。郭山辉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日后若能将协议里的原则性规定更明确化,相关细节和执行方案规范得更完整,那就更好。
  谢庆源也指出:“投保协议只是第一步,不是万灵丹,台商在大陆投资,最好能在合约中注明透过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日后两岸若能互设办事处,由两岸官员面对面直接解决问题,那就更好了。”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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