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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關係] 日違國際法明文規定竊釣魚島肢解國際秩序 中國應主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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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9-23 1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國際法明文規定釣魚島屬中國領土的詳細内容

  中評社北京9月23日電/從“命名”,到“購島”,日本政府近段時間以來,旨在侵佔釣魚島的一幕幕表演,展露出深藏的野心。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為了更好地處理好戰後相關問題,二戰同盟國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文件。這些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是如何規定釣魚島問題的?日本是否承諾要履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新華社記者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國強。

國際法明文規定釣魚島屬中國領土的詳細内容

  記者:最近日本頻頻上演竊據釣魚島的“鬧劇”,國際法文件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李國強: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的錯誤行徑,實質是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所確定的戰後對日安排的蔑視,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的踐踏。

  第二次世界大戰取得決定性勝利後,中、美、英三國在開羅舉行會議,討論如何協調對日作戰的共同軍事問題和戰後如何處置日本等政治問題。隨後形成了《開羅宣言》,並於1943年12月1日公佈於世。《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台灣、澎湖群島等,歸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發佈《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這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反法西斯戰爭成果之一,這是包括中國人民在內,世界反法西斯鬥爭付出生命的代價所換來的國際性條約。而在過去的數十年中,日本不僅不遵守,反而在事實上否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記者:日本在竊據釣魚島時提到《舊金山和約》的規定,這個依據是否能夠成立?

  李國強:日本竊據釣魚島的主權提出了幾個所謂依據,其中之一就是《舊金山和約》。1951年,美國及一些國家,在沒有中國參與的情況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諸島,交由美國管理。對此,中國政府鄭重聲明,《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發佈《琉球列島的地理界限》(第27號佈告),擅自擴大美國的託管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裹挾其中。1971年,美國與日本簽署了“歸還沖繩協定”,把琉球群島的施政權歸還日本。這在當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抗議。中國政府發表聲明指出,擅自把釣魚島劃入歸還區域中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國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事實,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

美日私相授受嚴重違反國際法明文規定釣魚島屬中國領土的詳細内容

  美日之間的這種私相授受,引起中國人民的憤慨,在當時爆發了一場席捲全球的華人保釣運動。

  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避而不提《開羅宣言》,也不提《波茨坦公告》,反而援用《舊金山和約》,聲稱釣魚島不包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所放棄的範圍之內,而是包含在《舊金山和約》所規定的作為南西諸島一部分,而置於美國的施政權之下。日本提出的依據不符合歷史事實,即使這個非法、無效的《舊金山和約》也並未涉及釣魚島。毫無疑問,日本的這個所謂依據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記者:日本在竊據釣魚島時提出的另一依據是,釣魚島是“無主地”,歷史事實究竟如何?

  李國強:大量歷史事實表明,至少從明代開始,釣魚島就早已不是“無主地”。明清兩代的史籍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記錄了釣魚島。從1403年的《順風相送》,到1534年的《使琉球錄》;從1562年的《重編使琉球錄》,到1629年的《皇明象胥錄》;從1683年的《使琉球雜錄》,到1802年的《使琉球記》……這些歷史文獻,足以證明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釣魚島,中國早已成為釣魚島唯一的主人。

  1884年日本人古賀辰四郎首次登臨釣魚島,日本政府置釣魚島是“清國屬島”的既成事實於不顧,把“發現”釣魚島的高帽戴到了自己的頭上。事實上,這一所謂“發現”起碼比中國的發現晚了大約500年。繼而,日本人開始偷梁換柱,以“無人島”取代“無主島”,力圖造成釣魚島是“無主地”的假像。國際法告訴我們,先佔的“客體只限於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國際法還告訴我們,“不法行為不產生合法權利”。中國確立釣魚島主權地位的歷史經緯是十分清晰的。

日投降時同意國際法明文規定釣魚島屬中國領土的詳細内容

  記者:日本是否有過承諾要履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

  李國強:日本公開承諾履行國際法文件是有據可查的。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第一條及第六條中均宣示“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據此,釣魚島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與台灣一併歸還中國。日本在投降書裡做過承諾,但實際上並未執行,反而用非法的《舊金山和約》進行歪曲的解釋,妄圖把釣魚島佔為己有。此次日本政府所謂“國有化”購島,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感情,嚴重侵犯了中國釣魚島的主權,如果任由日本侵佔釣魚島的行為得逞,實際上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成果的挑戰,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成果的徹底否定。

華韻點評:

  日本圖竊釣魚島行為及事實,已經嚴重違反二戰後國際通適法規,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中規定的關於釣魚島及琉球群島屬中國領土的法律條目,並打破了此前的國際和平秩序。無論從中國自身利益的維護出發,或是從中國於國際社會的責任出發,中國政府都有義務主持並重建21世纪新型國際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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