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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維權] 知假買假不予申訴是政府部門失職卸責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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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12-9 09: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原題  『知假買假不予申訴』是一個『雷人』規定


□何 龍


『知假買假』無權申訴?在不久前發布的【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就明確地告訴人們,『知假買假』引發的質量申訴不予受理。


這一奇特的規定立刻招來一片反對聲。【中國消費者報】近日進行的一項網絡調查顯示,94.44%的受訪者認爲質量部門應接受『知假買假』引發的質量申訴。【羊城晚報】記者採訪了消費者、律師和職業打假人,無一不反對這一規定。


也許在質監總局看來,『知假買假』的目的是賺錢,似乎『不夠高尚』,因此他們的申訴就不該得到受理。


質監部門的終極職責是什麼?顯然是保證產品商品的真實和質量。由這個終極職責派生出來的規定,應是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制假售假。而職業打假人恰恰能夠幫助質監部門打假,本來應當得到支持和保護,沒想到卻被列爲另類。


有些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其手段也許確實沒那麼高尚,但也有許多『知假買假』者是爲著對制假售假者的痛恨,出於正義才這樣做;他們通過申訴或打官司獲得賠償,客觀上是提高制假售假的成本,是打假的附加值,是目的的外延,是正義的回執。在無處不假無物不假的今天,質監部門不去建立打假同盟軍,卻把主動前來的援軍拒之門外,卻有心思去釐清打假手段中的道德問題,扮演起道德判官的角色,實在令人不可思議。質監部門的人需要知道,在制假售假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況下,你們並不擁有道德的力量,因爲職責完成不好,就意味著職業道德的缺失。


退一步說,哪怕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是爲了獲利,也不是什麼不光彩的事。廣東最近正在立例重獎見義勇爲者,這除了補償見義勇爲者受到傷害外,還有『懸賞』的意味;而廣東在『三打兩建』時,也明確懸賞鼓勵人們舉報制假售假,你能說那些爲了賞金而去揭發制假售假就是『不義非勇』嗎?如果按照質監總局的思維和邏輯,人們則不應懸賞打假。


實際上,不受理『知假買假』者申訴,在技術上也難以實現。除了【消費者保護法】對有欺詐行爲的廠家商家有相關的賠償規定外,職業打假人也完全可以聲稱,他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偽劣產品或商品,難道受理部門可以因爲申訴者有賠償的要求就認定他們是『知假買假』?


無論從理論上還是技術上,『知假買假不予受理』的規定都是一種令人難以理解的『雷人』規定,唯一好理解的是,這一規定出自質監總局——一個能把產品商品質量安全問題管得像今天這樣的部門……(作者是羊城晚報首席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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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12-9 09:53 | 顯示全部樓層
質監部門的終極職責是什麼

質監部門沒有什麼終極職責,只有本職責任,無論社會上出現什麼產品,質監部門一概必須對其質量進行抽檢以保證合格,避免次品對消費者產生不良後果。

若是假冒高仿產品,質監部門要麼責令停產,要麼責令放棄仿冒,並對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知假買假』不予受理,是質監部門喪失職能,推卸責任的體現,應當以失職卸責依法處理相關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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