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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代皇位繼承中的監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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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2-12-19 18: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檔案春秋
三、宣德、正統時期的居守和監國


  後來,襄王又曾居守北京。宣德元年八月,宣宗平漢,命鄭、襄二王居守。駙馬都尉袁容等奏留守事宜云:
  在京每日啟事止用啟本。各處所奏機密重事啟知,遣人馳奏。如強盜、反獄等事不可緩者,即時啟知施行;及修治軍器之屬,急用諸物,公同會計,具啟支給,仍用具奏。其餘事務應行者,即具啟施行。可緩者,以奏本付科,俟車駕回奏請。[45]
此次居守有『廣平侯袁容武安侯鄭亨都督張N山雲尚書黃淮黃福李友直協同贊輔』,[46]故有『公同會計』語。又言『可緩者,以奏本付科,俟車駕回奏請』,則鄭、襄二王居守權力有限,比不上太子監國。
  宣德三年,宣宗巡邊,亦留重臣居守北京。此次似乎不包括鄭、襄二王。【宣宗實錄】記:
  (三年八月癸卯)敕駙馬都尉廣平侯袁容少師隆平侯張信行在兵部尚書張本禮部尚書兼華蓋殿大學士張瑛戶部尚書郭敦都察院右都御史顧佐等居守北京,大小事須同計議,措置得宜,不可怠忽,忽遇警急機務,審議停當即行,仍遣人馳奏。[47]
這裡的特點是『大小事須同計議』,居守團體中似乎不存在一個堅實的皇室權威了。此次『留守事宜』就是按照這個精神制定的:
  (三年八月甲辰)行在禮部以車駕將巡邊,奏定留守事宜。一、在京及在外諸司凡重事遣人馳奏,常事奏本送各科,候車駕回,類奏。一、各王府所進表箋,禮部以送司禮監,齎來之人即遣還。一、祭祀,有司預期具奏,待報行禮。遠夷人來貢馬,送御馬監,方物送北京會同館,俟車駕回類奏,光祿寺供饋使臣如例。一、法司所系輕重罪囚,俟車駕回具奏。一、扈從文職官給腳力馬一匹,扈從官吏等行糧騾驢草料,支給如例。[48]
    這次居守事宜最突出的特點在於一切事務仍以皇帝為中心,除重事馳奏皇帝處分外,其餘基本上處在延緩狀態,等待皇帝返京後處理。從中可以看出,居守團體中根本沒有一個哪怕僅僅是形式上的中心,因而對政事幾乎沒有任何處置權。
  正統十四年,英宗北征。『上命J王祁鈺居守,駙馬都尉焦敬輔之。』『禮部奏居守事宜,合如宣德五年(疑為三年之誤)欽定事例。』此次J王居守所依之例類同於宣德三年之例,根本沒有處置權,只是一個形式上的擺設,如『事宜』規定:『在京在外,凡有緊關重事,差人齎本赴行在奏請,其餘常事奏本該科編收,候車駕回日通類奏請發落。』[49]這使得北京的中央機構處於僵滯狀態。最後,土木之變發生,明廷驚惶不已,因為沒有人能填補英宗被俘之後導致的權力真空。J王朱祁鈺的居守身份不僅沒有太子監國那樣的法定權力,甚至連王朝早期宗藩居守重地時那樣少許的權力也喪失殆盡,根本無法主持國家政務。
  在這種情形下,皇太后孫氏的一紙敕書授予了J王朱祁鈺主持政事的合法性:
  (十四年八月)乙丑皇太后敕J王祁鈺:邇者虜寇犯邊,皇帝率六軍親征,已嘗敕爾朝百官,今尚未班師,國家庶務不可久曠,特命爾暫總百官,理其事。爾尚夙夜~勤,以率中外,毋怠其政,毋忽其眾,欽哉。又敕文武群臣:凡合行大小事務悉啟王,聽令而行,毋致違怠。[50]
可以看出,英宗北征前授予J王的居守身份僅僅是一種『朝百官』的政治擺設,沒有實際聽事權,不能『總百官』,不能躬理國家庶務。正是皇太后的敕書使得J王獲得了問政的權力,其『監國』之稱亦由此起。劉定之記載:
  十八日,皇太后召百官入集闕下,命J王權總萬機,於午門南面見百官,始啟事奉令施行,眾皆謂行且即真矣。數日內外洶洶不自保。已而,皇太后詔天下,立皇子見深為皇太子。……明旦,移J王坐入奉天門左受朝,由此即真之議益急。……二十九日,皇太后命J王早正大位,以安天下。[51]
    J王居守時手無寸權,而一膺監國,則引起眾議紛紛,皆在於監國乃皇太子之職權,帶有皇位繼承人的色彩,因此群臣有以其『即真』者,有憂正統之亂者。然J王最終由居守而監國,而登上帝位,監國是其最重要的一步。從J王事例中可以看出居守與監國的明顯差異。然自此而後,明廷少有親王居守者,故居守、監國可以混而稱之。當然,監國所帶有的皇位繼承人色彩還是保留下來了。如,正德年間寧王欲奪皇位,即以受皇太后監國旨意為號召;而明清鼎革之際,凡欲建立政權以延王朝命脈的朱明宗室幾乎無一例外地首先打出監國的旗號,有的由此登基稱帝。如此種種,無非以示正統之所在。從中可見監國在明朝皇位繼承中所占有的重要性。在明朝前期,監國多具有實際的政治權力,但到後期就越來越多地僅僅成為了一種權力繼承的象徵。即使在大明王朝大勢已去的情況下,這一象徵還不斷地被苟延殘喘的明宗室當成了救命稻草搬上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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