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绑定手机 已实名认证
|
广东新规:重大行政决策未听证不决策
2013-04-04 16:57 来源:新华网 作者:叶前
4日正式发布的《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明确,教育、医疗等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都应当组织听证。
《规定》明确要求,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规定8人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同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按《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更为硬性约束的规定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广东省政协委员刘涛认为,《规定》对民生重大关切领域的约束有进步,但听证组织者不宜为作出决策的部门,这样还是不能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建议由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同时,应明确多大范围的反对决策才搁置。(新华)
解读
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呢?《规定》指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均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两年前,广东省曾就此公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与之相比,《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做了较大程度的更改,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以下五种情形应当举行听证:直接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明显利益分歧的;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听证的”等内容。
利益相关方不可任听证主持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规定》称,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听证参加人数不得少于8人。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8人,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而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参加人;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公务员是否可以担任听证参加人,《规定》则没有具体要求。
听证主持人则要避嫌。《规定》明确了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而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和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
点评:在行政听证实践中,听证代表的选任存在产生方式、遴选标准不明确,听证会的广泛代表性受到质疑,政府的公信力无法得到保证。
广东省政协委员刘涛认为,《规定》出台后,“被代表”的顾虑应该可以得到部分解决,但并不能完全根治。这个问题的根源还是在听证组织机关。他建议,可以把政府的法制部门作为听证组织机关。刘涛指出,政府的法制部门在政府序列里面,大致等于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而且其法制背景浓厚。如果能够委托法制部门组织听证,或直接规定其来负责组织听证,不仅听证程序的客观性、公正性能够得到保证,听证结果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高。
可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听证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可以自己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视像、网络等形式举行。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必须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
《规定》同时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确定。相关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组织机关提供的材料应当内容详实准确、表述通俗易懂。听证参加人对材料提出不同意见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做好材料补充或者解释工作。
点评:在广东省政协委员刘涛看来,谁是听证组织机关,依然是备受争议的焦点。他说,如果还是把行政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就避免不了行政机关从自身的角度考虑,可能采取不公开更多资料、信息的做法。但如果是由独立第三方担任听证组织机关,就不存在这种顾虑了。
本次出台的《规定》开了一个小口子,规定可以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听证。“但是,行政机关毕竟是委托人,被委托人还是要听从委托人。”刘涛说。
大部分听证人反对的须再论证
听证会结束后,应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组织机关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
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点评: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广东省政协委员刘涛认为,“大部分”一词界定模糊。多少人反对才算数?“意见超过多少份,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反对人数超过多大比例该进一步论证,都要具体化,出台细则规定。”
应听证未听证将被追责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规定》同时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如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活动的,或在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的,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南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