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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2015年兩會,民革中央擬提案建議『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這引起了巨大爭議。民革中央宣傳部相關負責人澄清,在提案初稿中,的確曾有過類似表述,但在正式提交全國兩會之前,民革中央專門開會研究討論了相關提案。有專家表示這一提法可能會引起爭議,他們採納了專家意見。因而在提案最終版本中,沒有列入這一提法。不過,我們也不要放過真問題:爲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是否有必要限制夫婦離婚權?
結婚在法律程序上,當事人雙方獲得了聯姻,組合家庭,並實現家庭生活的權力與利益,如合法的性生活,婚後共同財產的共享,生育後代等;同時,也規定了當事人雙方必須共同承擔的責任,如性生活的配合,共同財產的共享,對後代的養育,與其他一切家庭責任(比如詹養父母等),亦規定了當事人雙方未履行相關義務,未承擔相關責任時,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
離婚是法律賦予已聯姻夫婦的合法權力及利益,即雙方如在感情上造成不可挽回的破裂,可協議離婚。從某種意義上說,離婚這種行爲,本身是對結婚形成的責任的違棄,協議離婚時,即已違反婚姻法關於夫婦雙方婚後家庭責任義務的規定,從法律程序上說,已經自啟動處罰程序。如果離婚成爲法律賦予的權利,即應當將該處罰設立爲雙方都必須承擔的離婚責任。 |
正方觀點 (0)
離婚是法律賦予的公民婚姻自由權利;未必對家庭責任的履行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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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觀點 (2)
離婚導致家庭消失,家庭責任蕩然無存,應當立法限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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