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
尽管儒家同样也吸收了老子的思想,但是《老子》在治国理念上跟儒家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分歧。跟《老子》思想中道法自然,清静无为的基本立场不同,儒家思想往往有一种强烈地内在冲动,希望把一切都纳入秩序和等级之中。特别是先秦之后的儒家往往不管是隆礼,还是重法,无一不是在上下之间极力强化尊卑有别,而在同一层次务求整齐划一。如《礼记.王制》云: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 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分,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凡九州,千 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
上引两节文字所表现的正是儒家思想的这一特征。《王制》中的这种主张,并没有多大的现实依据和可能性。比方说“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四海之内为何是就是九州,而不是八州或十州呢?州为何就是方千里呢?州为何不多不少必须是百里之国三十呢?这种人为分割实际上严重地违背了“道法自然”的思想。自然而然,老子反对这种近乎“天方夜谭”式的“有为之治”。老子云:
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第二十八章》
结合治国而言,也是如此。所谓“圣人”在《老子》里实际上均是指圣明的天子。“朴散,则为器”,对于分封而言,就尊重历史形成的格局。所以,老子说“散”不说“割”,而《王制》的做法,则是典型的人为分割。所谓“圣人用之,则为官长”实际上也就是任用当地的民族、宗族、地方的首领,而不是封建亲戚,并且人为的搞出“公、侯、伯、子、男”之类的森严等级。老子最后强调“大制不割”。所谓“大制不割”亦是“治大国,若烹小鲜”应有之意,对于烩一锅小鱼,难道还用得着切割吗?
一些所谓的儒家学者自许为“知人、知天”,但是其结果往往是搞出的是乌托邦式的“数字化管理”,无异于闭门造车,痴人说梦。“多闻数穷”地做学问,做到这种地步,倒还真不如“不学无术”。《王制》是当时一些所谓的儒家主流学者提出的“施政大纲”,既然“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儒家学者提出主张就必须要做到严谨慎重而切实可行。但是类似于如“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治国主张实在令人难以信服。一通所谓的“引经据典”,居然能把一个天下搞出了1773个诸侯国,事实上甚至可能连一个诸侯国的地图都没见过。
所以《老子》讲“道”是强调尊重和服从事物本身内在规律,而一些儒家末流讲“道”,落到实处往往就出现一种以人为的规矩和教条代替“规律”的倾向。当然,规矩固然要讲,等级固然要明,但是如果到了上文所引《王制》部分所反映出的程度,是不足为取的。用儒家自身的话来说就是“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之,不可以为道。”所以,《王制》中的许多主张从来就没有实现过,也不可能实现。但是儒学发展史上中这种不务实而尚空谈的流弊,这样不明理而重规矩的恶习,这样无所不用其极的偏执,同样也表现在其它许多方面,每每深重禁锢着黎民百姓的身心自由,屡屡给华夏文明的进步和发展造成深重的灾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