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故】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一统天下的秦帝国为何兴于『法』又亡于『法』?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出自东汉王符〖潜夫论〗的〖述赦〗篇。王符是东汉后期有名的政论家,与当时的大儒马融、窦章、张衡等人交好,然终其一生隐居不仕,有〖潜夫论〗三十六篇存世,多为抨击时政之作。〖述赦〗篇为了论证法令行则国治的道理,举了一个鲜活的例子:东汉孝明帝时,荆州举茂才,明帝召对,问荆州有何异闻,茂才对曰有剧贼九人,刺史太守屡屡捉拿不果。明帝追问得知剧贼猖獗之处正是该茂才治下之郡,大为震怒:贼发部中而不能擒,然材何以为茂?于是将该茂才杖捶数百,免其官并严厉追责刺史太守。十天之内,剧贼伏诛。王符在最后说道: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消除盗贼,只能靠严明法令,不能靠屡屡赦免。 中国有深远的法治历史与传统,即便是高扬仁义的儒家也不例外。孔子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这是希望有适合的人把文王武王留下的良法善政予以执行和落实。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强调要把善政良法通过适合的制度与人员,执行出来,落实下去。荀子也说有治人无治法,指出要获得适合的人员来把好的法律予以实施。 同一时代,在地球的另一端,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更明确地说:所谓法治,首先意味着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执行和遵守,其次则意味着法律本身应当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当超越性的法治理念落实于具体的社会生活时,关键步骤有二:首先,已经制定的法律要被执行,得遵守;其次,要努力获得更好的法律。这是中西先哲的基本共识。 法律的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甚至在很多先哲看来,法律实施的重要性甚至排在制定良法之先。这看上去似乎不可思议,然而究其实却理所当然。因为,如果法律不能被实施,那么就算制定了最好的法律,最终还是会沦为一纸空文。相反,如果从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实施开始,让法律活在人民具体的日常生活中,一方面逐步树立法律的信用和权威,一方面逐渐培养人民守法的意识和习惯,就算法律存在某些不足,也可在实施过程中通过正当程序加以修订完善。 如果一定要获得真正的良法再予以实施的话,那么不仅美好的法治文明会变成海市蜃楼,国家也将危机重重。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历史已经给出了经验和教训。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吴起、李悝,改革内政,厉行法治,令出必行,使魏国很快强大起来,一时称雄列国。然而后世魏国君臣,虽继承文侯时代良法,却不能予以有效实行,于是魏国迅速由盛转衰。几乎与此同时,李悝一位名叫公孙鞅(即后世知名的商鞅)的学生,带着老师所写的〖法经〗奔赴秦国,以魏国改旧制行法令的经验为基础,帮助秦孝公改革政事。徙木为信,有功必赏,很快就树立了法律和政令的权威。秦国迅速强大,最终平定六国。六国都想统一天下,为何秦国成其大功?原因很多,但其中枢纽,无疑在于秦国对法律实施之重要性的一再强调和一贯坚持。 问题在于,秦国既然靠令出必行而强大,那么秦朝为何二世而亡呢?这就涉及法治理念的第二个层面,也就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追求良法的问题了。所谓良法,虽然有一般性的理念原则,但具体历史生活中的良法,却不可一成不变,而是要随世损益,以应时需。秦法没有在新的时代满足新的历史需求,反而以举国之力将其强行推行到六国故地,最终引发了激烈反抗,导致秦朝二世而亡。故而秦国之兴,兴于行法令,秦朝之亡,亡于其所行之法不再是适合时代需求的良法,而是成了阻碍历史进步的落后之法。 以史为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也就是说,在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更加适合时代需要之良法的追求。这样的良法,一定会因扎根于优秀民族文化传统,顺应历史潮流,满足时代需要,活在人民中间,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