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不少官吏的献策提出了“淸逋赋”、“核厘金”、“加捐税”、“丈田亩”、“查荒地”、“除中饱”、“汰浮费”、“裁额兵”、“兴农工”、“办垦务”、“振商务”、“修铁路”、“设银行”、“铸铜元”、“发银币”、“售公债”等等“开源节流”的办法。事实证明,淸政府的“节流”只是欺骗人民的空谈;所谓“开源”,实际就是加重旧捐税开办新捐税。当时各省直接在赔款的幌子下举办和加重的新旧捐税,“省省不同,府府不同,县县不同,名目不下百数十”③。又加上淸政府举办各种“新政”和巨额军费开支,使捐税更为繁重。下面就各种旧税新捐的征收情形,加以概述: 原题 庚子赔款与淸政府的捐税剥削/刘克祥著 (一)田赋田赋一直是淸政府最丰要的收入。筹措赔款,从田赋上增加的名目很多,有“规复丁漕折价”、“随粮捐输”、各种名目的附加征课,以及“淸丈田亩”、“荒地升科”和“提取盈余”等等。 淸政府的地丁与漕折一向征收银两,一般人民平时大都使用铜钱,农民缴纳丁漕,须将铜钱折成银两。折价由官府任意规定,各省府州县多不相同;但一般都高于当时当地的市价,有的甚至高出一倍以上。自从太平天国战争后期以来,银价下跌,铜价上涨,甲午战争前后,各省征税时铜钱折银的比价都略有降低。现在淸政府为了“有增赋之实,而无加赋之名”,相继恢复原来铜钱折银的高价,如安徽、河南地丁每两分别规复钱价三百文和一百文;江苏苏属地丁毎两规复钱二百文,宁属地丁每两加收钱一百文,漕粮每石提钱二百文;江西、湖北地丁每两规复钱皆一百文,漕粮每石规复分别为一西四十文和一百六十文。陕西规复旧有差徭,规定丁银每两收差钱四钱,除供差外,余数尽充赔款,1910年,其余数达40万两④。 当时银价不但没有上涨,还在继续下跌,淸政府规复丁漕原有的高额折价,实际就是加重农民的田赋负担。 除规复旧价外,有些省分更在田赋“正供”之外,加征各种名目的捐项。福建丁漕每两加征四百文,叫“随粮捐”;浙江丁漕每两加征三百文,叫“粮捐”;安徽丁漕每两加征二百文,叫“丁漕捐”;江西地丁每两加征一百文,漕粮每石征一百六十文,叫“按粮捐输”;四川每年更征亩捐100万网,几乎相当于原有地丁“正供”的一倍半,叫“赔款新捐”;新疆丁漕则不分本色折色,每石一律加耗羡银一钱五分,叫“田赋耗羡加捐”;江苏于1908年每两规复钱价二百文外,另加征二百文,叫“赔款钱”;山西每亩摊银一钱五分,叫“亩捐”⑤。这些田赋附加和亩捐征课,正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表现,同时也是财政混乱的表现。 ③梁启超:《中国国债史》。《飮水室文集》卷二十四。 ④上述材料主要根据《东华录》、《义和团档案史料》和1957年《经济硏究》第六期载徐义生:《从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时期淸政府的外债》表六(下简称《徐文》)。 ⑤上述材料除上引书外,四川部分根据彭雨新等著《川省田赋征实负担硏究》。 这样一来,各省田赋负担大为加重。四川自1901年起,每年摊派亩捐100万两,相当于原有“正供”1.5倍,加上原有的“津贴”和“常捐输”等名目,每年征银四百三十余万两,为“正供”的六倍有余①。陕西“因庚子赔款六十万金全数加入地丁,丁粮愈重,百姓久已敝困,民力愈形不支。……渭北各州县人心惶惶,以有地为累,争先贱售,甚至连阡累陌有不索一钱甘心送人耕种者。”②田赋增收之严重,已至如此。 在摊派赔款和征收丁漕的过程中,地方官吏和税棍巧立名目、横征暴敛,给人民带来更沉重的负担。江苏规复钱价之二百文,加解黄、火工等耗羡,实征钱二百四十三文,泰县漕米一石,耗羡四百多文。安徽“田漕正供,向有堂规等费,此次(筹款)加征亩捐,仍照取规费,合计陋规冗费,约逾百万以外”③。江苏漕米每石市价只千余文,而官府收漕折价多至七千或八千文,农民实际负担增加七八倍之多。因此,“民间情愿以米交仓,虽以两抵完一石,亦在所不惜”④。安徽涡阳县,1902年至1903年间,银每两仅折钱一千二百文至一千三百文,而官府丁漕折价则为二千七百文,州县漕米正杂每石上解银二两零,征收时折钱六千五百文,合银五两五钱有奇,因此,有人叹道:“官缺之肥,无过斯时。”⑤福建莆田县地方,“应完地丁一两、勒纳制钱五千”⑥。 直隶地方,银价向为一千五百文左右,“宣统年间,每银一两,收京钱四千,外加学款京钱八百”⑦。诸如此例已足看出,农民负担成倍加重,不得生活;而各省府州县官吏却有一笔庞大的浮收盈余。淸政府只要地方丁漕银能如数上缴,不但对官吏的浮收中饱不予过问,且利用浮收中饱以“提取盈余,酌量归公”。1903年,为了练兵饷需,淸廷又下令“提取盈畲”,各省摊额达320万两⑧,幷且必须年年如数上缴。为了上缴这笔“盈余”,地方官吏又必然加倍向人民勒索。 丈甶淸赋也是当时淸政府筹款的重要手段。一到财政困难,淸政府就借口民间隐瞒地亩,必须进行清丈,以裕赋课。赔款摊派后,江苏、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吉林等省都举行了田亩淸丈和荒地升科。每次丈田淸赋,尽管也有少数中小地主的隐田瞒赋被查出,但毕竟是少数,主要是增加农民的负担。在丈田过程中,“绅富之田,势抗贿嘱,通融宽计,小户之产,山边溪尾,多方搜求”⑨,因此,丈田淸赋无非是“以生灵之膏血,饱吏胥之贪饕”⑩。退而言之,淸丈田亩本身就需要一笔费用,结果又成为额外负担。 ’ ①参阅彭雨新等著:《川省田赋征实负担硏究》第19-23页。 ②《华字汇报》474号,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一日。 ③《德宗实录》卷五百,第4页。 ④《上海县续志》卷三十,光绪三十年知县任懋琨奏折,第7页。 ⑤黄佩兰等:《涡阳风土记》卷二,第2页。 ⑥江春霖:《江侍郞奏议》卷一,第1页。 ⑦苗毓芳等:《交河县志》卷二,第11页。 ⑧《东华录》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丙戌上谕。 ⑨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六十三,奏议六十三,第3页。 ⑩《东华录》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乙丑恽毓鼎奏。 在湖滨、山陬和省府边界地带,地方政府进行“勘荒”以达到“荒地升科”的目的。当时许多农民年当地官府和地主的种种压榨下,被迫逃到上述地方开荒种地,聊以糊口。一旦开垦成为耕地,淸政府便向他们索取高额租课。安徽太平府万顷湖地方,能开垦水田十万余亩,多为流民所开垦。1903年,安徽省规定,凡流民开垦之地,“毎亩饬缴押租银三元,每年仍认缴麦租钱百文,租谷一斗”,名为“佃民”。直隶安州白洋淀地方,淀边所积膏腴之地,也多为流民所开垦,直隶总督见有利可图,于是决定“因时制宜,改归官办”,“将地租酌分四等,上地每亩收预租银八两,上中地六两,中地四两,下地二两,……以后仍征收小租”①。官府成为地主,地租负担更在田赋负担之上。 値得注意的是: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见淸政府筹措赔款和练兵饷需,异常窘迫,在1904年向光绪帝提出了他的异想天开的办法:“按里计亩,按亩计赋,令每亩完钱二百文”,“中国地方除新疆、蒙古、东三省未计在内,长宽各四千里,统计面积应有十六兆(按:此处1兆=100万)方里,每方里按五百亩计之,十六兆方里应有八千兆亩,……应完银八百兆两,即减半折算,亦应有四百兆两”。这种荒谬的“计算法”,甚至当时湖广总督张之洞也曾讥笑他“但凭虚空鸟道计算,将中国境内所有年江大河,深山穷谷、及一切沙滩斥卤、不毛之乡、不食之也,以及城郭村落、道路沟渠,概作可耕之田。……不知天下大势,山水占地之数最多,平原可耕之地最少,因此,中国实际的耕地面积“尚不及该税务司核计……十分之一”。真是“从古至今,持论未有如此之顚倒怪谬者也”②。 ①上引材料见《东华录》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庚申信恪等奏,及光绪二十九年七月巳亥袁世凯奏。 ②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六十三,奏议六十三,第3-4页。 下文庚子赔款各省比例,及满清借此推行的苛捐杂税剥削(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