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盐课盐厘和盐斤加价盐课盐厘是淸政府仅次于田赋的另一项重要收入。摊派赔款,地方官吏没有不想在这方面打主意的,其名目是增加盐课盐厘,举办盐场、盐商捐输和盐斤加价等等。 自从道光、咸丰以来,盐课盐厘不断增加;庚子赔款摊派后,增加更快,名目更繁杂。直隶盐课,道光年间每引征银一两六钱三分五厘,咸丰、同治年间每引增课银一两二分三厘,到光绪年间,利用“捐输”和“赔款加价”等名目,每引增课银三两二钱九分八厘,其中绝大部分是为了摊还赔款。江苏除了原有盐课盐厘外,为了筹还赔款,每年约计增捐六十余万两。浙江盐引加课,每引由商加缴银四钱,湖北每炉加收钱一千文。贵州1903年规定,川盐每引加厘银四两,粤盐每包三钱六分,1905年毎百斤抽银十五两。当时两江总督刘坤一因增加盐课盐厘而向淸廷报功说:“(盐)商力已竭,吁乞免加,幷一再来臣衙门泣诉。当经剀切开导,晓以大义,勉其急公,不啻笔秃唇焦,幷允以后无论何项捐输,不再重累,始据勉认。”③当时盐商在苛捐杂税重压下的困窘情景,从刘坤一的话中可以见其一斑。 但是,受苦最深的还是下层人民。各省盐商不但把大部甚或全部盐课和捐输转嫁到人民头上,同时,还有更为苛繁的盐斤加价。淸政府认为盐斤加价是通过人们购买盐斤来进行间接课税,而且“取之至纤,集之至巨”,人们毎次捐纳不多,比较不易激起群众的反抗。因此,淸政府几乎每次筹款,都没有放过盐斤加价这条门路。这次庚子赔款的盐斤加价计有两种:一种是户部统一规定的加价,另一种是某些省分的自行加价。 ③《酌加淮盐课厘折》。《刘坤一遗集》第三册,第1332页。 户部筹款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各省盐斤一律每斤加价四文。按此规定,各省都被额定一个庞大的摊派数目,如直隶全年缴银46万两,河南24万两(每年实收竞达40余万两),湖南1910年的收数是30多万两(归产盐省分的收入部分未计在内)。有些省分于统一加价外又自行加价,如湖南摊派每斤“报效口捐”四文,1910年全省收数达93万余两;江西赣、南、宁等三处粤盐,每斤加“口捐”十文;河南也将芦、潞、淮、东四纲引盐每斤一律再加四文,每年收银40万两。 盐斤加价的重复,造成了负担的更加沉重。同一引盐,产地已经加价,销地复又加价,两次加价的负担都落在销盐省分人民头。湖北、湖南主要销售淮盐,江苏淮盐已加四文,湖北、湖南又加四文,因此,湖北、湖南的盐斤实加八文,湖南再外加“报效口捐”四文,实际每斤加价十二文。有的销盐省分怕引起人民反抗,本省不加,而委托产盐省分代为加价,如贵州主要运销川盐,即委托四川代加,负担仍然落在贵州人民身上①。 淸代末年,全国盐课总额迅速增加。据宣统三年八月庚戌内阁会奏说:“国家岁征盐税,同治以前不过一千一二百万两,光绪季年增至二千八九百万两,及试办宣统三年预箅,各省盐务收入乃增至四千余万两。”② 盐务又是淸政府最腐败的部门之一。办理盐务的大小官吏对盐课盐厘的横征暴敛和贪污中饱比田赋有过之而无不及。如1909年间,两广总督袁树勋勾结奸商,于常课外,每岁加征六七百万,加上商人赢利,约“增赋于民凡一千余万,数倍于正供不止”③。此处数目或有夸张之处,但官吏贪污勒索却是不可掩盖的事实。 盐课的加重和官吏的贪污勒索,造成了盐价的飞涨。本来每一斤盐的成本不过一两'文,由于捐税厘金的苛繁,每斤售价增至数十文。直隶、山西一带,道光年间,食盐每斤售价二十二文,宣统元年涨到四十四文。捐税厘金的苛繁促使盐商投机作恶:他们售买时“或八两算一斤,或九两算一斤,或十二两算一斤,而又搀泥带水”④,人民备受盘剥。在盐税层层加重、盐商层层舞弊之下,私盐便受到了人民的欢迎。淸政府为了尽量搜刮,不惜出动大批官兵“缉私”,又造成巨大的“缉私”幵支,幷以此再加在盐价上。 ①上述间接所引材料主要根据《东华录》、《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锡良遗稿》和《湖南财政说明书》等。 ②《宣统政纪》卷三十九,第16页。 ③胡思敬《劾两广总督袁树勋折》。《退廬疏稿》卷二,第1页。 ④邹鐘:《志文堂文集》卷五,《山东盐法论》第22-23页。 下文庚子赔款各省比例,及满清借此推行的苛捐杂税剥削(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