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考古:从衣文简牍看精绝国的葡萄种植业
摘要:通过对尼雅遗址出土的衣文简牍中相关农业经济方面文书的研究,揭示出农奴社会制度下的精绝国土地所有制之形态。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作为私有财产,无论是买卖,还是抵押葡萄园土地,双方均立有契约或协议书。葡萄种植是精绝国的一项经济支柱产业。精绝国大面积种植葡萄促进了葡萄酿酒业的发展。国家对酒业的管理十分严格,设立有专门征收税酒的酒局,以村或百户为单位向酒局上缴税酒,国家将税酒还通过商运销售到周边国家与地区。葡萄种植户拖欠税酒是要支付利息的。酒税是精绝国的一项主要财税来源。
关键词:衣文简牍;精绝国;土地所有制;葡萄种植
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820(2006)06-0066-05
尼雅遗址位于新疆自治区民丰县北约150公里的尼雅河尾闾地带。据考古调查发现:在尼雅终点处的沙丘沙岭之间,南北约25公里长,东西约7.2公里宽、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遍布着寺院、官署、住宅群、种植园、冶铁作坊和墓地等古代遗存。1931年2月斯坦因在尼雅遗址中发现了一枚汉简,有地名“精绝”二字。汉简称“……汉精绝王承书从……”⑴大意是:X年X月X日,负责西域事务的官吏向臣属于汉朝的精绝国王下命令等等。从此汉简得知,尼雅古城即是两汉文献中的西域三十六国中的“精绝国”故址。《汉书•西域传》:“精绝国,王治精绝城,去长安八千八百二十里。户四百八十,口三千三百六十,胜兵五百人。精绝都尉、左右将、译长各一人。北至都护治所二千七百二十三里,南至戎卢国四日行,地q狭,西通G弥四百六十里”⑵。尼雅之地,西汉时为精绝国,东汉时虽归鄯善国统辖,但后来又度复国。尼雅遗址先后出土衣文残卷720余件,涉及农业经济方面的文书约150余件。占文书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与畜牧有关的文书约80余件,占出土文书总数的九分之一,与葡萄种植和酒业管理有关的文书近20余件,占整个农业经济文书的约八分之一⑶。
本文仅就尼雅遗址出土的有关精绝国葡萄种植和酒业管理方面的衣文农业经济简牍作以探讨,因为葡萄园依附于土地,故将精绝国土地之所有制形态一并讨论。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精绝国的葡萄种植与葡萄园土地所有制之形式
现有资料表明:精绝国除了山川、河流、森林、牧场、道路等以外,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之形态分属:皇家土地、庄园主占用的土地、寺院僧人耕种的土地、平民耕种的土地、农奴仅有的少量土地等五种情况。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众所周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私有制最后完成的标志,而土地私有制的最后确立又是以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为标志的。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4),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的去处理土地”(5)。
恩格斯1853年6月6日于曼彻斯特致马克思的信中在谈及古代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原因时说:“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人)、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在生产)(6)。精绝国地处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南缘,尼雅河自昆仑山北麓流淌而至,其气候和土壤条件与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差不多,但此时的农业人工灌溉工程并不完全需要整个村社或整个国家的力量才能完成,尼雅河稍加导流就可以灌溉其沿河两岸的耕地,这应该是事实。土地私有制形态在精绝国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即证明了这一点。精绝国的土地私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耕地及葡萄园民间可以自由买卖
《译集》第419号简牍,“阿难陀与菩地、菩达耶二兄弟买卖葡萄园之协议书”云: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克伐吉在位之28年11月13日,sramamna阿塔莫之两子菩地及次子菩达耶愿将4Apcira之葡萄园一所及另一块在misi地内之letgakuthala出卖。总共为五块地。阿难陀购买该五块地,付地价金币一枚,另付两穆立,以后又付12穆立。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买卖双方皆很满意。此文件系根据菩地及菩达耶之请求在凯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证人为:僧人菩达罗支,僧伽之长老,僧人夷毕耶〔……〕僧人及dasavida僧凯,僧人达摩迷多罗〔……〕,僧人达摩迦摩,法师利达犀那之仆人支祗多,僧人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此文件系由余司书阿钵吉耶奉僧伽比丘及菩地和菩达耶之命所写。其权限和生命一样,长达千年。今后,无论何人提出异议企图推翻此项协议,在僧伽比丘面前均属无效。企图推翻协议之罚款为布5匹,并处罚(dhamta=danda)十五大板。(其)权限已如此详细(规定)。期限无限。
僧人菩达伐摩和僧人跋多罗为证人(7)。
(二)、奴隶通过其主人出卖自己的土地
《译集》第574号简牍是一件“罗没索磋与牟罗德耶之诸奴隶买卖耕地之协议书”。该协议书云: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没伽•阿没瞿迦陛下在位之34年2月24日,kori牟德耶及罗没索磋达成一项协议。罗没索磋曾向牟德耶之诸奴隶买地。该地已由罗没索磋付给报酬,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必须归回。(此地)已由牟德耶交给罗没索磋收取。关于此事,kori牟德耶现已允许罗没索磋今年开辟葡萄园及耕种该地。秋天(?)无论该地生产多少食物和酒,皆归罗没索磋所有。(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应由该罗没索磋付清。由于该地,kori牟德耶不能向罗没索磋要谷物作为地租,罗没索磋也不能向kori牟德耶索取(共为)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之价款)秋天,双方将作协议,作出决定。若彼等对该项价格不同意,rathi树及pamni皆由罗没索磋从葡萄园取走,作为彼之财产,彼自己之土地由kori牟罗德耶取去,如同从前这系kurora一样。此事之证人为ogu达摩钵,kori牟德耶及kistasta楼色都”(8)。
《译集》第574号简牍中所记“罗没索蹉曾向牟德耶之诸奴隶买地”之情形,反映出精绝国当时的农奴社会制度,庄园主奴役之下的奴隶虽有少量土地归自己所有,但其出售时还要经过庄园主出面交涉,因为奴隶在当时是不具备独立人格的。只有他或他们的主人,才能够代表他或他们。所以,牟德耶之诸奴隶卖地,只能通过牟德耶向罗没索蹉出售。《译集》中直观反映皇家和庄园主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的纪录很少,“kori牟德耶不能向罗没索蹉要谷物作为地租”一语在此协议中的出现,反过来说,皇家和庄园主有可能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平民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土地相互租佃之情形。
(三)、葡萄园作为私有财产随时都可以买卖
《译集》第581号简牍,是一份“耶吠村人达摩^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之协议”,该协议云:
“……阿没克伐迦陛下在位之6年4月14日,有男人达摩^,另一人司书罗没索磋。双方在此干旱和饥馑之时达成一项买卖。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kilmeci)。该达摩^愿将内共有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给价6手长之地毯(tavastaga)1条,kavaji1,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当执政官kitsaitsa毕特耶及kala迦罗没磋之面达成协议。证人为cozbo伐钵,karsenava舍楼吠耶,yatma凯托及侍从阿利色钵。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今后,无论何人若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异议,皆无权在皇廷反案。此收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千年。
yatma莫莱那断绳。”(9)
很明显,此“买卖葡萄园之协议书”是在非常之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如实地记述了鄯善王阿没克伐迦在位6年4月,天气干旱,耶吠村人达摩^一家饥馑难忍,不得已将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以6手长之地毯1条,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之价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的情景。文书末尾“yatma莫莱那断绳”一语,说明此协议在签订时,还举行了庄重的“断绳”仪式,断绳人即协议签订仪式的主持人。断绳后即表示协议生效。同时,从协议“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一语中我们可以作出判断,当时精绝国农村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耕地或葡萄园作为礼物赠送他人的现象。
(四)、土地(包括庄稼)作为私有财产,在民间可以相互转让、赠送
《译集》572号简牍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即:“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瞿迦陛下在位之21年6月13日有男人一名,司书尸伽那耶。彼愿将在misi地中正种植大麦(?)之10kuthala给彼之邻居鸠尼多。(该事)系当诸执政官kitsaitsa伐钵,kala迦罗没磋之面办理的。证人为tomgha鸠伐耶,剑夷耶,sothamgha克列没夷耶,苏伽纽多及apsu僧凯。自今以后,鸠尼多对该kuthala有权播种、耕种、为所欲为。今后,无论任何人再提该事,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此字据系由余,司书莫伽多奉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长如生命。
这些kuthala再耶娑地方,直对着苏耶陀(?)。授权双方都很满意。”(10)
(五)、葡萄园及耕地作为私有财产可以合法抵押
《译集》第473号简牍,是一件“僧人僧迦尸罗将所属耶钵笈之一所葡萄园及一块耕地抵押给他人之文书”。该文书云:“顷据耶钵笈向余报告,僧人僧伽尸罗将属彼所有之葡萄园一所及耕地一块抵押给他人。汝务必当面作详细询问,葡萄园及耕地是否确已抵押。该耕地及葡萄园为耶钵笈自己之财产,彼不应该放弃。该葡萄园及耕地为耶钵笈之财产,应由接受抵押者归还(耶钵笈)。若非如此,等等……”(11)
无论是现代还是在古代,凡是能在人际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作为大宗财产抵押的物品,都属抵押者的贵重财产。土地作为葡萄园的载体是一种生产资料,葡萄园附属于土地,这块土地就显得尤为贵重。所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葡萄园是不能轻易出售和抵押的。如果接受抵押者所得葡萄园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的,或者抵押者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葡萄园抵押给别人,官方将出面干涉抵押者和接受抵押者双方的行为,终止执行它们之间因抵押所达成的协议,此文书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六)、田园、葡萄园、耕地作为祖业遗产可以继承
《译集》第187号简牍中有“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莱迷没四人平分祖父和父亲田园、葡萄园等遗产”之记述。文书云:“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莱迷没那四人有彼祖父和父亲相传之田园一所〔……〕。葡萄园一所及可耕地若干。现彼等已将全部财产(包括衣服、被褥等等)平均分配”(12)。
(七)、僧人与僧人之间也可以买卖葡萄园
《译集》中第655号简牍是一件有关僧人与僧人之间买卖葡萄园的文书(13),格式与第581号简牍相同。
《译集》资料中虽然没有直观反映皇家和庄园主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的纪录,但上述资料所反映的庄园主与平民、平民与平民、僧人与平民、僧人与僧人之间,将耕地、葡萄园相互自由买卖、转让、赠送、抵押的情况相当普遍。187号文书中兄弟四人平分祖业――田园、葡萄园、耕地的记录,更显现出土地私有制在当时的社会形态。耕地及葡萄园作为私有财产,无论是买卖,转让、赠送、还是抵押,双方均立有字据,即有契约或协议书。契约或协议书的基本要素:1、立约或协议的时间、地点。2、立约或协议人双方姓名。3、立约或协议的具体条件和内容(其中包括对毁约方的惩罚)。4、证人、司书姓名等。5、协议末尾还有主持签订协议人的名字、即断绳人署名。由此可见,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正符合恩格斯所说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的去处理土地”之情形。
历年来,有关精绝国葡萄种植方面的实物考古发现有:1、1959年新疆自治区博物馆在民丰县一座东汉时期的合葬墓里发掘出的毛制品中,有一种古代被称作“Y”的毛布上织绘有人兽葡萄图案。“图案中有深目高鼻的人物,有虎头、鹿头等兽形,有成串的葡萄和叶、藤以及小花朵等纹饰”(14)。2、19世纪初,斯坦因在尼雅遗址曾发现巨大果园一座,各种果树同葡萄架的行列都很整齐(15)。3、1995年10月在尼雅遗址一号墓地三号墓,一座男女合葬墓中,在女主人脚下成组的陶器、木器中,内置羊腿、梨、葡萄、粟饼等遗物(16)。
我国西域种植葡萄至少有2500年以上的历史,据《光明日报》报道:2003年4月,在新疆吐鲁番鄯善县洋海墓地一座2500年以上的古墓中,发掘出一株葡萄标本,考古学家认定它属于圆果紫葡萄,其实物为葡萄藤。全长1.15米、每节长11厘米、扁宽2.3厘米(17)。至精绝国时代,西域各国种植葡萄已走过六七百年、甚至更长的路程。尼雅遗址所发现的汉代果园中的排列整齐的葡萄架,和一号墓地三号墓出土的葡萄实物,以及民丰县东汉墓出土的人兽葡萄纹图案Y,充分说明,精绝人从立国开始即会种植葡萄。联系前面衣文简牍所提供的情况,更说明精绝国葡萄种植业的兴旺发达。
尼雅遗址大约有180平方公里的面积,在这18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究竟有多少个葡萄园,合计有多少亩?葡萄有多少品种?怎样防虫、防冻、防风、防雹;怎样搭架、修剪、施肥、灌溉等等,产值如何?我们皆无从得知。从衣文农业经济简牍反映的情况,不过有一点是清楚的,葡萄园土地除了皇廷的之外,多数是掌握在庄园主和寺院僧人手里的,属于一般贫民和奴隶的葡萄园土地是很少的。精绝国除畜牧业之外(18),葡萄种植业是精绝国的经济支柱产业。收获季节,葡萄不仅可以鲜食,而且可以制成葡萄干,当时精绝人是否会将葡萄凉制成葡萄干,简牍中没有反映,考古发现也未见实物,故暂且存疑。精绝国大面积种植葡萄最主要是为酿造葡萄酒提供原料,葡萄只有经过再加工酿造成酒,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二、精绝国的嗜酒之风与精绝国的酒业管理
西域人对用葡萄酿酒和饮用葡萄酒有悠久的历史,据《史记•大宛列传》所记:公元前138年,外交家张骞奉汉武帝之命出使西域,看到“宛左右以蒲陶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数十岁不败。俗嗜酒,马嗜苜蓿”(19)。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我国新疆天山北麓,从一座距今2000年的古墓中发掘出一套酿酒器具。计有:球形青铜壶、扁形陶瓷发酵器和木制压榨葡萄的工具(20)。2004年夏,在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一座距今1700年古墓壁画中,发现绘有一幅“庄园主生活图”的下角画有一块葡萄地,画面上还再现了葡萄酿酒从榨汁到蒸馏的全过程(21)。汉晋时期的鄯善国、精绝国,无论是皇廷的国宴上,还是庄园主的餐桌上,葡萄酒都是必不可少的佐餐饮料。《译集》第637号简牍是一份账单,此单详细记载了鄯善王夷都伽•摩夷利陛下在位之11年6月,皇后去于阗旅行,路经精绝(凯度多)等地,其所用的酒potgonena;谷物dirplra;面粉ata的具体数目。
账单记述:“夷都伽•摩夷利陛下在位之11年6月1日,当皇后去于阗旅行时,kala基特耶曾来此处凯度多,于cozbo索没^迦之时,彼曾在山里作vasdhiga。当时曾用去下列开支:在山中potgonena酒1米里马4希,又dirplra谷物2米里马10希,面粉(ata)1米里马5希,又1米里马10希作为在山中之粮食。后来,kala病了,又在acona用去谷物1米里马10希,在acomena用去酒3希。又kala基特耶从山里回来时,在凯度多之vasdhika又用酒7希。在彼启程前赴都城时,又取路途用之potgonena酒4希及随从人员之粮食1米里马10希。……当kala从于阗回来时,又派迦提从尼壤(即尼雅-中译注)前来取去potgonena酒4米里马。又收到kala阁下从该地寄来之命令书一封,内命令送酒给tasuca达钵吉耶。又余等将potgonena酒3希送sadavida祖吉色。……又当kala布没那拔到山里去旅行时,曾用potgonena酒1米里马4希。又,舍迦莫耶、钵利耶伐多及莱比耶曾取potgonena酒12希给舍凯人”(22)。
很清楚,这里的potgonena酒就是葡萄酒。据希腊学家罗念生考证:汉时"蒲桃"(葡萄)二字的发音,直接源于希腊文"Botrytis"。汉学家劳费尔在其名著《中国伊朗篇》(Sino-Iranica)里认为葡萄一词是波斯语Budawa的对音。在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精绝国时期,衣文potgonena(英文转写)发音与希腊文botrytis、波斯语budawa前半语发音基本是相近的,没多大区别。前文我们已注明“凯都多”即“精绝”。简牍中的“米里马、希”是重量单位,20希=1米里马(23)。此份账单所记,皇后此次去于阗旅行共用谷物、面粉8米里马5希;用去potgonena酒6米里马5希。而1米里马的重量是多少呢?《译集》第329号简牍中有“每只骆驼之驮量为1米里马1希”语(下文将全引)。若按照现在每只骆驼通常的驮量,一般在150公斤到200公斤之间的话,至少1米里马在150公斤左右。1希≈7.5公斤左右。若照此计算,鄯善皇后此次出行旅游,路经精绝等地,共用去谷物、面粉约1237.5公斤,用去葡萄酒就937.5公斤。由此可见,葡萄酒是鄯善、精绝皇廷贵族的一种日常生活必需品,与粮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粮食是每日必吃,葡萄酒是每日必喝。“无酒不成席”在精绝国早已成为俗规。
为征收税酒国家专门设有收取税酒的酒局,酒局内有专门收取税酒的税吏,《译集》第567号简牍对此有明确的记载。
简牍云:“顷据苏祗耶向余等报告,彼现任税吏(sothamga)已有四年。彼之屋内,浪费很大。此处酒局已立有账目。税吏苏祗耶在彼屋内将酒浪费,应免去彼税吏之职。由别人作税吏。酒,彼等欠酒局之皇家之酒,该酒苏祗耶及钵祗娑务必付清,旧欠之酒仍应由彼等征收。至于新征之酒,苏祗耶则与此无关,应由其他税吏征收”(24)。
精绝国酒局收取税酒是以村或百户为单位集中收取的。同时,拖欠税酒不交或交不起,是要以物折价相抵交付的。《译集》第431号简牍就是一件酒局向吠耶村征收税酒的文书。
简牍云:“此文件系有关耶吠村之酒事。耶吠村人三年之suki酒应分别计量出来。apsu舍凯之人及耶吠村之全村人原有之suki酒各为19希。酒现已征收二年。第三年,vasusuvesta摩里伽曾来一信说,此酒应全部出卖,以购衣服和被褥。关于此酒,苏将价款带来,为五岁之马一匹,彼以该马换得酒5希及agisdha2.另有第二匹马由ageta色钵伽从此处带至汝处,由suvesta摩里伽收取。连同此马尚有kojava1条及agisdha1。第三匹马,余自tomgha舍^处送来,由suvesta摩里伽收取”(25)。
“suki酒”就是“税酒”。
《译集》第168号简牍是一件多户或村、区拖欠酒局税酒的账单。该账所记:
1、毕多伽欠酒1米里马15希;罗犀那欠10希。
2、色伐耶百户内欠酒14希;楼色都区欠酒16希。
3、凯尼耶(百户)内欠酒1米里马2希;布阿(区?)内欠8希(26)。
在这件账单上根据第2、3行所记村名、区名推断,第1行所记的“毕多伽、罗犀那”应为村名或区名,若不是,即为收取某村或某区税酒“税吏”的名字。精绝国对税酒的征收相当重视,葡萄种植户拖欠税酒时间过长是要付利息的。
《译集》第539号简牍有这样的记载:
十月内〔……钵吉耶及阿比那收到酒8希,谷物3米里马,绵羊1只〔……〕秋天收到酒4希,第二次之4希系酒之利息。谷物之利息为〔……〕2希及谷物3米里马。〔……〕总值为19。于秋天,(27)。
此件简牍残损较重,但贯通上下文意,可以断定这是一件官方文书,而不是一件私人之间相互借贷的协议书。无论是借贷谷物、酒浆,还是村、区或个人拖欠国家的税收,其利息只能由国家来定,收取利息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从《译集》第100号简牍反映的情况来看,庄园主有跨庄园放贷谷物的现象,未见有放贷酒的纪录(28)。所以只有在拖欠国家税酒(也即酒税)、粮税的情况下,欠税户才可能支付酒利息、粮利息。由此可见,酒税和粮税一样,是精绝国向农民征收的一项常规税,此项税收是精绝国的一项主要财政来源。国家通过酒局将税酒收归国有,再通过商运销售到周边的且末、楼兰、于阗等国家。《译集》中有一件“皇廷令卡罗吉耶用驼载酒送且末销售”的命令书,该简牍编号第329号。
该简牍云:“酒业现已在且末盛行,当汝处接此命令书,五峰骆驼(所能驮载)之酒,应交卡吉耶送此。每只骆驼之驮运量为1米里马1希,因此,彼在且末便完全能将1米里马计量出来。从汝处,酒应同〔……〕一起运来。此酒务必于4月5日运至且末。决不允许有任何〔……〕酒”(29)。透过此件简牍我们也可以看出,酒的商业收入对精绝国经济所起的支撑作用,否则,皇廷不会如此重视葡萄酒的外销。
综上所述,精绝国政府对葡萄酿酒业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国家设立由专门征收税酒的酒局,以村或百户为单位向酒局上缴税酒,拖欠税酒是要受罚的,即支付酒利息的。国家酒局征收来的税酒,通过商运销售到周边国家。酒税的确是精绝国的一项主要财税来源。
作者电子信箱:sivvei@yahoo.com.cn
注释:
⑴林梅村:《汉代精绝国与尼雅遗址》《汉唐西域与中国文明》,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251~252页。
⑵《汉书•西域传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880页。
⑶拙作:《西域农业考古资料索引•第六编农业文书•三、衣文农业文书(一)畜牧》,《农业考古》2003年3期起开始连载,预计2006年《农业考古》3期刊毕。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3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6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第260-261页。
(7)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31-232页。
(8)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49页。
(9)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51-252页。
(10)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48页。
(11)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36页。
(12)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04页。
(13)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60页。
(14)李遇春:《尼雅遗址和东汉合葬墓》,《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9月版,25页。
(15)杨建新:《斯坦因和我国史地研究》《西北史地》,1983年1期20页。
(16)王炳华:《尼雅考古揭开新页》,《新疆文物》1996年2期,32页。
(17)《光明日报》2004年4月8日第一版。
(18)笔者所检索过的150余件衣文农业经济文书中,有半数以上与畜牧有关,对此将专题探讨。
(19)《史记•大宛列传第六十三》第十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3173页。
(20)《新疆西域酒业》见http:∥westrgion.shcei.com.cn/q0383101.htm
(21)将彩云:《吐鲁番古墓发现1700年前"葡萄园"风貌》《新疆考古细览》http:∥xj.xinhuanet.com/2004-08/08/content-2643801.htm。
(22)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58页。
(23)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第210号文书,《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17页。
(24)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47页。
(25)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33页。
(26)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03页。
(27)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44页
(28)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195页。
(29)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7月版,219页。
(原文载自《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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