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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考古] 唐代以前我国西域种植葡萄历史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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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07-5-25 05: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唐代以前我国西域种植葡萄历史疏证

――试论精绝国、高昌国葡萄园土地所有制与酒业管理之形式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太原:030006)
葡萄:VitisviniferaL.落叶木质藤本。掌状叶,3―5缺裂。复总状花序,通常呈圆锥形。浆果多为圆形和椭圆形,富汁液,熟时紫黑色或红而带青色,或黄白色、或粉红色、或青绿色,外被蜡粉。色泽随品种而异。花期6月,果期9―10月。种类很多,主要由欧洲葡萄(Vitisvinifera)、美国葡萄(V.labrusca)。葡萄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人民最喜爱、最常吃的水果之一。葡萄酒也是世界上历史最长、产量最大、品质最优的果酒品种。我国西域现在种植的葡萄有200多个品种。其中以吐鲁番、鄯善等地产的无核葡萄最有名气。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西域地处欧亚中心地带,是世界上较早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地区之一。同时,西域在东西经济、文化交流史上又占有特殊的地位。“葡萄种植史”是“西域农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域农业史”不仅是“中国农业史”的一部分,而且又是“中亚农业史”的一部分。在此,笔者想通过历史文献、考古资料、尤其是尼雅遗址、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相关文书资料的研究,对唐代以前我国西域的葡萄种植业与酿酒业勾勒出一个大致轮廓,由于论述不够全面,故题曰“疏证”。

任何一种农作物的起源,都要经历一个从采集野生果实(或根茎)、驯化野生品种、到人工培育成功,再进行大面积推广种植,以致远程传播的过程。葡萄的起源与发展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那么,葡萄是从那里起源的呢?世界上什么地方最早种植葡萄、葡萄又是何时被人们酿制成酒、葡萄的栽培与酿酒技术又是何时传入我国西域的呢?有些问题已经在历史前进的步伐中被时间所湮没。

㈠、葡萄种植、酿酒技术的起源与早期传播


考古资料证实,世界上最早栽培葡萄的地区是小亚细亚的里海和黑海之间及其南岸地区。大约在7000年以前,南高加索、中亚西亚、叙利亚、伊拉克等地区已开始了葡萄的栽培。波斯(即今伊朗)是最早用葡萄酿酒的国家。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考古学家在伊朗北部扎格罗斯山脉的一新石器时代晚期聚落遗址里,发掘出一个罐子,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麦戈文在《自然》杂志发表文章说,这个罐子产生于公元前5415年,其中有残余的葡萄酒和防止葡萄酒变成蜡的树脂。
考古资料证实,古埃及也是最早栽培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古国之一,在埃及最著名的phtah―Hotep古墓发现了一幅距今6000年以上的壁画,上面清楚地描绘了当时古埃及人栽培、采收葡萄和酿造葡萄酒的情景⑴。在古埃及第一、二王朝的陵墓中曾发现有“王家葡萄园印章”和无数的完整或破碎的酒具,有些酒具的粘土塞上的印记,还提到王家葡萄园的名称和管理它们的大官的称号⑵。说明在公元前三千年至公元前两千七百年时期,古埃及已经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了。
欧洲最早种植葡萄并进行葡萄酒酿造的国家是希腊,一些旅行者和新的疆土的征服者,如腓尼基人和古代两河流域的亚述人就是从古科尔希达人那里学会了葡萄的栽培、酿酒技术,而通过航海和贸易,将葡萄的栽培和酿酒技术从小亚细亚和埃及带到希腊的克里特岛,才逐渐遍及希腊及其诸海岛。公元前一千年,希腊的葡萄种植已极为兴盛,在古希腊著名诗人荷马所写的史诗巨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有许多章节讲到葡萄园和葡萄酒。
公元前六世纪,希腊人把小亚细亚原产的葡萄通过马赛港传入高卢(即今法国),并将葡萄栽培和葡萄酒的酿造技术传给了高卢人。罗马人从希腊人那里学会葡萄栽培和葡萄酒酿造技术以后,很快在意大利半岛全面推广。古罗马时代,葡萄种植已相当普遍,颁布于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法”(TwelveTables)规定:若进入葡萄园行窃,将受到严厉惩罚。公元一、二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侵略扩张,葡萄栽培和酿酒技术迅速传遍法国、西班牙、北非以及德国莱茵河流域。

㈡、葡萄的栽培与酿酒技术何时传入我国西域


有学者认为,“公元前329年到323年,亚历山大东征把希腊文化文明带入中亚,从此种植葡萄、酿造葡萄酒和酒神崇拜,开始在粟特人中流传。据希腊学者家罗念生考证,汉时‘蒲萄’二字发音,直接源于希腊文‘Botrytis’。汉学家劳费尔在名著《中国伊朗篇》(Sino―Iranica)里认为葡萄一词是波斯语Budawa的对音,而中亚粟特语里的意思是‘藤蔓’”⑶。这是一种传统的认识观念。西域地处欧亚大陆中心地带,远在西汉以前,西域就有多种民族活动。汉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匈奴日逐王率众降汉,西汉王朝取代了匈奴对西域的控制权。神爵三年,置西域都护,统领大宛及其以东城郭诸国,兼督察乌孙、康居等行国。都护治所在今新疆轮台县境内的乌垒。西域归入我国版图时,其西界直至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南部直至喀喇昆仑山的南北两麓。“本三十六国,其后稍分至五十余。……东西六千余里,南北千余里”⑷。唐朝时,其疆域较汉代为广⑸。由于历史的变迁,汉唐时期已归入我国版图的西域诸城国中已部分独立或归属其他国家领地,但笔者所论述的是唐代以前我国西域的葡萄种植与酿酒业,故本文所涉及到的西域材料,就有可能超出狭义上的我国现在的西域地区――玉门关以西,主指“新疆”
的地理概念。
从文献记载来看,我国西域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历史只能追溯到汉武帝时期,即张骞出使西域在大宛国见“左右以葡萄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积数岁不败”⑹。至汉宣帝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大宛国即为汉西域都护所辖。但是,《汉书》所记的汉王朝西域诸城国中,像且末国、大宛国种植葡萄和酿酒之情景,并不是西域诸城国种植葡萄和酿酒的最初写照。所以说,我国西域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历史,应该以纳入汉、唐王朝版图的西域诸城国的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历史为准,而不能以现在我国版图中所保留的西域疆界中的古城国之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历史为准。
1948年,前苏联考古学家在今土库曼国境内之尼萨古城一宫殿遗址内,发掘出帕提雅王国(中国古称安息波斯国)时期的60多枚象牙角杯,亦称“来通”(Rhyton)。其部分“尼萨来通”的口缘处雕刻有葡萄藤蔓和希拉神邸,此遗址年代为公元前二世纪⑺,但古安息波斯国种植葡萄的历史远不止公元前二世纪。因为把葡萄作为雕刻对象,用艺术形式表现在生活器具上,是需要经过长期生产实践、生活观察的。
据《光明日报》报道:在2003年进行的新疆吐鲁番鄯善县洋海墓地的考古发掘中,考古人员从约2500年前的一座墓穴中发掘出一株葡萄标本。新疆考古所专家认定它属于圆果紫葡萄的植株。其实物为葡萄藤,全长1.15米、每节长11厘米、扁宽2.3厘米⑻。这是新疆考古中发现最早的有关葡萄种植的实物标本,不仅把吐鲁番地区种植葡萄的历史年代提前了一大步,而且向传统的说法与观念提出了挑战。
由此可见,“公元前329年到323年,亚历山大东征把希腊文明带入中亚,从此种植葡萄、酿造葡萄酒和酒神崇拜,开始在粟特人中流传”的说法并不可靠。隶属我国汉唐时期的西域诸城国,像大宛、Y宾、波斯、种植葡萄与用葡萄酿酒的历史会更长。仅从吐鲁番鄯善县洋海墓地出土的葡萄藤来看,西域种植葡萄的历史已突破公元前五世纪,其用葡萄酿酒的历史也当同时发生。
本文命题为:“唐代以前我国西域葡萄种植历史疏证”,首先我们就要从历史文献的角度来查证唐代以前我国西域的葡萄种植和用葡萄酿酒的记载,同时辅以考古学材料佐证。前面我们已经论及到汉唐时期我国西域的地域范围问题。提出:故本文所涉及到的西域材料,有可能超出狭义上的我国现在的西域地区――玉门关以西,主指“新疆”的地理概念。

㈠、文献所见两汉至唐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西域诸城国


《汉书・西域传》云:“西域以孝武时始通,本三十六国,其后稍分至五十余,皆在匈奴之西,乌孙之南。南北有大山,中央有河,东西六千余里,南北千余里。”
《汉书・西域传》记载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有:且末国、难兜国、Y宾国、大宛国。
且末国,地处今且末县境内车尔臣河上游。法国伯希和在我国敦煌盗走的公元886年《沙洲都督府途经》写本中称“播仙镇,故且末国也。”《汉书・西域传》且末国条:“且末国,王治且末城,去长安八百二十里。户二百三十,口千六百一十,胜兵三百二十人。…西北至都护治所二千二百五十八里,北接尉犁,南至小宛,可行三日。有蒲陶(葡萄)诸果”⑼。
难兜国,在今巴基斯坦克什米尔地区之东北部。《汉书・西域传》难兜国条:“难兜国,王治去长安万一百五十里。户五千,口三万一千,胜兵八千人。东北至都护治所二千八百五十里,西至无雷三百四十里,西南至Y宾三百三十里,南与若羌、北与休循、西与大月氏接。种五谷、蒲陶诸果”⑽。
Y宾国,即今巴基斯坦北部及克什米尔西北部地区,与阿富汗东南部。《汉书・西域传》Y宾国条:“Y宾国,王治循鲜城,去长安万二千二百里。不属都护。户口胜兵多,大国也。……Y宾地平,温和,又苜蓿,杂草奇木,檀、槐、梓、竹、漆。种五谷,蒲陶诸果”⑾(斯按:汉Y宾,魏仍Y宾,每使朝贡。隋之漕国也,大业中,遣使贡方物。唐Y宾国,开元年间向唐王朝称臣纳贡,但诸正史中未提及其种植葡萄,故在此列出)。
大宛国,地处今中亚的费尔干纳盆地。《汉书・西域传》大宛国条:“土地风气物类民俗与大月氏、安息同。大宛左右以蒲陶(葡萄)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至数十岁不败。俗嗜酒,马嗜苜蓿”⑿。
《后汉书・西域传》云:“伊吾地宜五谷、桑麻、蒲陶。其北又有柳中,皆膏腴之地。”⒀伊吾即今哈密。
《魏书・西域》中记载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有:焉耆国、龟兹国、南天竺国。
《大唐西域记》中称焉耆国为阿耆尼国:“东西六百余里,南北四百余里。……土宜糜、黍、宿麦、香枣、蒲萄、梨、柰诸果。”即今新疆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焉耆都城在今焉耆县四十里城子东四里。《魏书・西域》焉耆国条:“焉耆国,在车师南,都员渠城,白山南七十里,汉时旧国也。……其后汉,土地良沃,谷有稻粟菽麦,畜有骆驼。养蚕不以为丝,为充绵纩。俗尚葡萄酒,兼爱音乐”⒁。
《大唐西域记》称龟兹国为屈支国:“东西千余里,南北六百余里。国大都城周十七八里。宜糜麦,有粳稻,出蒲萄、石榴、多梨、柰、桃、杏。”即今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都城为库车附近之匹郎旧城。龟兹国鼎盛时期其疆域包括今轮台、库车、沙雅、拜城、阿克苏、新和等县。《魏书・西域》龟兹国条:“物产与焉耆略同,唯气候少温为异”⒂。
《魏书・西域》载:南天竺国,“世宗时,其国王婆罗化遣使献骏马、金、银,自此每使朝贡”。“有伏丑城,……城东三百里有拔赖城,城中出黄金、白真檀、石蜜、蒲陶。土宜五谷”⒃。天竺,古印度之别称。《后汉书・西域传》:“天竺国一名身毒,在月氏之东南数千里。”
《隋书・西域》中记载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有:高昌国、康国、于阗国。
高昌国,位于今吐鲁番盆地,东西300里,南北500里。西汉时原为车师前部地,称高昌壁。前凉时始为郡县,北凉至唐时建城国。高昌故城在今吐鲁番市东约40公里的哈拉和卓乡。《隋书・西域》高昌国条:“高昌国者,则汉车师前王庭也,去敦煌十三日行。其境东西三百里,南北五百里,四面多大山。……地多石碛,气候温暖,谷麦再熟,宜蚕,多五果。…多葡萄酒”⒄。
康国,汉康居之后,其统治着昭武九姓,都城在萨宝水上游的阿禄迪城。名为强国,西域诸国多归之。米国、史国、曹国、何国、安国、小安国、那色波国、乌那曷国、穆国皆归附之。在今巴尔喀什湖和咸海之间。隋大业年间,始遣使贡方物。《隋书・西域》康国条:“康国者,康居之后也。……多蒲陶酒,富家或致千石,连年不败”⒅。
于阗国,地处今新疆和田,《大唐西域记》作瞿撒旦那。故址在今和田县城东南24公里之什斯比尔,位于玉珑喀什河西岸。隋大业年间,频遣使朝贡。《隋书・西域》于阗国条:“土多麻、麦、粟、稻、五果,多园林,山多美玉。东去鄯善千五百里,南去女国三千里,西去朱俱波千里,北去龟兹千四百里,东北去瓜州二千八百里”⒆。此条虽未记葡萄,但有“五果”,且“多园林”。园林的五果中必包括葡萄。
《唐书・西域》记载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有:乌茶国(一曰乌伏那、亦曰乌苌)⒇、俱位国(或曰商弥)(21)。
乌茶国,《大唐西域记》称其为“乌仗那国”。直天竺南,地广五千里,东距勃律六百里,西Y宾四百里。“山谷相属,川泽连原。谷稼虽播,地利不滋,多葡萄,少甘蔗”。据《全唐文》卷九九九记载:乌苌国王达摩“贞观十六年因陀诃斯遣使奉表献方物。”《册府元龟》卷九六四外臣部封册第二:“(开元八年)四月,遣使册立乌苌国王……并降册文,皆赐彩二百段。”
俱位国,《汉书》作双靡,《洛阳伽蓝记》卷五作赊弥,《魏书》作舍弥,《大唐西域记》作商弥,《悟空行记》作拘纬。据季羡林先生考证:其地当在今克什米尔地区的马斯图吉(Mastuj)和乞特拉尔(Citral)之间,北与钵和(今瓦罕),东南与小勃律(今吉尔吉特)相邻。
照例,《大唐西域记》中记载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还有:斫句迦国、跋禄迦国素叶水城(亦作碎叶城或素叶城)(22)、@赤建国(23)等。
《大唐西域记》云:“斫句迦国周千余里。…山阜连属,砾石弥漫,临带两河,颇以耕植。蒲陶、梨、柰,其果实繁”。据季羡林先生考证:斫句迦国在《后汉书》和《法显传》作“子合国”。即今新疆叶城县。跋禄迦是梵文Baluk或Valuka的音译,义云“沙”,即今阿克苏,汉时的姑墨国。跋禄迦都城在今温宿县,素叶水城因碎叶水而得名。唐一度为安西四镇之一。近人根据苏联考古发掘材料指出,碎叶城故址当在今托克玛克城西南八公里处之阿克――贝西姆。季羡林先生认为:《唐书卷二百二十一下》所云:“新城之国,在石(城)东北赢百里。有弩室羯城,亦曰新城,曰小石国城,后为葛逻禄所并。”其弩室羯与@赤建当为同一城名之译音。苏联考古学者根据发掘结果,将此城定在今塔什干地区的汗阿巴德(Ханабад)。
汉唐时期,我国西域诸城郭国不仅种植葡萄于田野,而且有栽培葡萄于城中者。敦煌遗书《沙州地志》伯5034号云:“艳典种蒲桃(葡萄)于城中”,“从石城至播仙八百五十里,有水草.从新城西南向蒲桃(葡萄)城二百四十里,中间三处有水草,每所相去七十余里.从蒲桃(葡萄)城西北去播仙镇四百余里”(34)。石城,本汉楼兰国。据莫高窟藏经洞所出五代后晋天福十年(945年)写本《寿昌县地境》记载,鄯善镇,唐贞观中康国大首领康艳典东据此城,胡人随之,因成聚落,名其城曰兴谷城。上元二年改为石城镇,属沙州。鄯善,本名楼兰。“播仙镇,故且末国也。”(25)新城,康艳典修,东去鄯善三百三十里(26)。“蒲桃(葡萄)城,南去石城镇四里,康艳典所筑,种蒲桃(葡萄)此城中,因号蒲桃(葡萄)城”(27)。历史文献不仅记明筑建葡萄城的主人是康国大首领康艳典,而且将葡萄城的准确位置记载得清清楚楚。
从上述文献所记,两汉至唐,我国西域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地域范围涉及到今阿富汗西北部、东南部;巴基斯坦北部及克什米尔一带;中亚的伊朗、阿姆河上游及费尔干纳盆地;乌兹别克撒马尔罕一带;巴基斯坦东南部;印度南部及东北部;塔什干地区的汗阿巴德;马斯图吉和乞特拉尔;和我国今新疆自治区的且末、焉耆、、龟兹、轮台、库车、沙雅、拜城、阿克苏、新和、和田、吐鲁番、温宿、哈密等县市。其战线之长,分布范围之广,种植葡萄与用葡萄酿酒风气之盛是前所未有的。

㈡、新疆境内所出土的两汉至唐时期的“葡萄”标本与酿酒工具等


有关两汉至唐时期西域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出土文物十分丰富,历年在我国新疆境内出土的有:
1、1975年,在天山北麓一座古墓中,发掘出距今2000年的酿酒器具一套,其中有球形青铜壶,扁形陶瓷发酵器和木制压榨葡萄的工具(28)。
2、1978年在特克斯牧场出土了一件环径为1.3cm的西汉时期的葡萄坠金耳环(29)。
3、1984年在乌鲁木齐的乌拉泊水库一西汉时期的古墓中出土了一件长2.5cm的葡萄坠金耳环(30)。
4、1995年10月在民丰尼雅遗址一号墓地三号墓一座男女合葬墓中,在女主人脚下成组的陶器、木器中,内置有羊腿、梨、葡萄、粟饼等物(31)。
5、1985年12月,在吐鲁番火焰山公社以北的哈拉和桌的一座汉代古墓中,在位于死者木棺的底部发现了许多古代葡萄藤(32)。
6、20世纪初,斯坦因在民丰县尼雅遗址曾发掘出,一处公元一至三世纪的果园,果园位于居址近旁,至今还保留着已经枯干的成排的桃、杏、梅、葡萄等果树(33)。
7、1959年新疆自治区博物馆,在民丰县一座东汉时期的合葬墓里发掘的毛织品中,有一种古代被称作“Y”的毛布上,织绘有人兽葡萄图案。“图案中有深目高鼻的人像,有虎头、鹿头等兽形,有成串的葡萄和叶、藤以及小花朵等纹饰”(34)。
8、2004年夏,吐鲁番阿斯塔那一座墓室为9平方米的古墓壁室正面,发现了一幅长2.5米,高0.6米的“庄园主生活图”壁画。其下角画有一块葡萄地,画面上再现了葡萄酿酒从榨汁到蒸馏等全过程。墓葬的年代为距今1700年前(35)。
9、1960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320号墓出土有酸梅、梨、葡萄实物等。1969年在吐鲁番哈拉和卓52号墓曾出土葡萄实物。1972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169号墓发掘出小麦、糜子、枣、葡萄;在198号墓发掘出枣、葡萄。1973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527号墓中发现葡萄。这五座墓均属麴氏高昌王国时期(36)。
10、1966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69号墓出土一串葡萄干,此墓属高昌至唐西州时期(37)。
11、1960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318号墓出土了酸梅、葡萄。1966年在61号墓出土梨、枣、葡萄实物;在44号墓出土有葡萄干。1969年在150号墓出土红枣、葡萄。1972年在186号墓出土了枣、梨子、葡萄;在192号墓出土棉籽、枣、葡萄、麸皮等。1973年在213号墓出土枣子、葡萄、芝麻;1975年在吐鲁番哈拉和卓104号墓出土枣子、葡萄、麻束。此八座墓均属唐西州时期(38)。
12、1984年8月21日―9月1日,在库车县库木吐拉村之西部河岸,当地称之为“达吾子牙”的地方,先后发现大陶缸16口,四长排成东西排列,最多一排5口,大部分缸口径40,高140厘米,细泥红陶,外施米黄色陶衣。最大腹径150,一般腹径120,壁厚3厘米,其中9号、5号缸内还发现了葡萄籽粒。缸盖系方砖(39)。
13、1958年,黄文弼先生在库车县哈拉墩遗址发掘出若干组“陶缸群”。其中A区18口大缸排列有序,缸通高130―150厘米,缸外涂有10厘米厚的胶泥,缸盖系烧砖(40)。有人认为:此种情况与唐大明宫麟德殿原遗址中发现的大缸相似,大明宫发现的大缸于缸外及口部均涂有泥,缸口封泥并印有文字,注明缸内盛物为酒和蜂蜜等,因此这18口大缸可能当时也是盛酒浆的容器,其时代大致相当于唐。
根据笔者的考证,库车县库木吐拉村之西部河岸与哈拉墩遗址发现的大缸是一种大型贮酒器,其名称“姓”(41)。此类大缸在伊犁、吐鲁番、沙雅等地也出土过(42)。
14、在以往发掘过的吐鲁番东晋时期的墓葬里,曾发现过不少入殉的干葡萄串。有的墓里还绘有地主生活情景的壁画,其中就有葡萄园的画面。哈拉和卓曾发现过一幅北凉时期古墓壁画,壁画下部绘有葡萄园(43)。
15、巴楚县脱库孜沙来遗址的唐代文化层中曾出土过不少干葡萄串(44)。
从考古出土的葡萄实物、葡萄坠金耳环、大型贮酒器、酿酒工具,以及反映当时社会庄园主生活的有关葡萄种植和用葡萄酿酒的壁画来看,西域的葡萄种植业和酿酒业是十分盛行的,但分布的地域并不广泛。主要集中在新疆的吐鲁番盆地,和塔里木盆地的北沿的库车、沙雅;西北沿的巴楚;南沿的民丰;以及乌鲁木齐、伊犁等地,这与文献记载的两汉至唐时期西域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地方要少得多,其地域范围也要小得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
一、葡萄是一种怕碰撞、难存放、极易腐烂的果实,汉唐葡萄存至现在实属不易。
二、尽管新疆地域辽阔,但现今新疆自治区仅是两汉至唐时期我国西域版图的一部分,且历年来考古发掘工作覆盖面很小,所获资料零散或只能集中在少数地点。
本文命题为《唐代以前我国西域葡萄种植历史疏证》,我们寄希望对唐代以前西域地区的葡萄种植业和酿酒业能进行全面的研究,但限于资料,只能选择某一历史时期该地区最具代表性的区域来论述。从直观或立体的角度讲,探讨我国西域两汉至唐时期的葡萄种植业与酿酒业,有关出土文书比有关出土实物更具说服力。从19世纪初以来,我国西域地区出土了大批文书资料,主要有汉文书、衣文书、回鹘文书、粟特文书等。反映两汉至魏晋时期西域种植葡萄和酒业管理方面的资料多集中在楼兰、尼雅遗址出土的鄯善国、精绝国衣文书中,反映麴氏高昌王国与唐西州的种植葡萄和酒业管理方面的资料多集中在吐鲁番地区阿斯塔拉、哈拉和卓古墓出土的汉文书中。回鹘文书、粟特文书在此方面的资料虽然很丰富,但时代较晚,不属本文论述范围。

㈠、衣文文书中所见精绝国之葡萄种植业


精绝国虽然是汉晋时期我国西域塔里木盆地南缘的一个绿洲小国,它地处昆仑山北麓、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南缘,东汉初年同小宛、戎卢、且末一道被鄯善国所并,但在以农业种植为主的且末、精绝、G弥、于阗、皮山、莎车、小宛、戎卢、渠勒、乌g、疏勒、姑墨、龟兹、乌垒、渠犁、尉犁、危须、焉耆、单桓、车师前国等“居国”中(45),精绝国在葡萄种植和酒业管理方面是有一定代表性的。粗略翻检,王广智所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以下简称《译集》)中,尼雅遗址出土的与精绝国种植葡萄和酒业管理方面的简牍衣文书有:《达摩娑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契》(586号)、《菩地及善达耶卖葡萄园文书》(419号)、《kori牟罗德耶及罗没索磋买卖耕地及葡萄园协议书》(574号)、《耶吠村人达摩^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之协议》(581号)、《僧人僧迦尸罗将所属耶钵笈之一所葡萄园及一块耕地抵押给他人之文书》(473号)、《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莱迷没四人平分祖父和父亲田园、葡萄园等遗产文书》(187号)、《钵吉耶及阿比那收取谷物、酒利息文书》(539号)、
《征收耶吠村酒税文书》(431号)、《皇廷令卡罗吉耶用驼载酒送且末文书》(329号)等十多件。现择其完整者抄录如下:
《译集》586号文书《达摩娑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契》:“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阿没克伐迦陛下在位之16年6月1日,有一男人,名达摩娑。彼愿意将内有15sujada之葡萄园一所以及地上之树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给价马1匹。双方同意并作了决定。自今以后,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支架、拆架、剪葡萄、饮酒、交换、出卖、为所欲为。彼等在主执政官kitsaitsa伐钵及kala迦罗没蹉之面前作了决定。证人为阿注尼耶,vasu凯地耶,sothamgha鸠罗吉耶,sadavita钵克伐耶,karsenave蹉卢迦,sadavita莫伽多,ageta耽没夷迦,yatma色朗伽,sadavita弗娑伐罗及vurgaga罗多吉耶。今后,无论何人若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异议,皆无权在皇廷反案。此收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奉诸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一百年。彼等在凯度多之parampula作了决定。此收据系根据达摩^之请求所写。vasu凯蒂耶断绳”(46)。
《译集》419号文书《菩地及善达耶卖葡萄园文书》:“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克伐吉在位之28年11月13日,sramamna阿塔莫之两子菩地及次子菩达耶愿将4Apcira之葡萄园一所及另一块在misi地内之letgakuthala出卖。总共为五块地。阿难陀购买该五块地,付地价金币一枚,另付两穆立,以后又付12穆立。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买卖双方皆很满意。此文件系根据菩地及菩达耶之请求在凯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证人为:僧人菩达罗支,僧伽之长老,僧人夷毕耶〔……〕僧人及dasavida僧凯,僧人达摩迷多罗〔……〕,僧人达摩迦摩,法师利达犀那之仆人支祗多,僧人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此文件系由余司书阿钵吉耶奉僧伽比丘及菩地和菩达耶之命所写。其权限和生命一样,长达千年。今后,无论何人提出异议企图推翻此项协议,在僧伽比丘面前均属无效。企图推翻协议之罚款为布5匹,并处罚(dhamta=danda)十五大板。(其)权限已如此详细(规定)。期限无限。僧人菩达伐摩和僧人跋多罗为证人。”(47)
《译集》574号文书《kori牟罗德耶及罗没索磋买卖耕地及葡萄园协议书》云:“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没伽・阿没瞿迦陛下在位之34年2月24日,kori牟德耶及罗没索磋达成一项协议。罗没索磋曾向牟德耶之诸奴隶买地。该地已由罗没索磋付给报酬,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必须归回。(此地)已由牟德耶交给罗没索磋收取。关于此事,kori牟德耶现已允许罗没索磋今年开辟葡萄园及耕种该地。秋天(?)无论该地生产多少食物和酒,皆归罗没索磋所有。(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应由该罗没索磋付清。由于该地,kori牟德耶不能向罗没索磋要谷物作为地租,罗没索磋也不能向kori牟德耶索取(共为)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之价款)秋天,双方将作协议,作出决定。若彼等对该项价格不同意,rathi树及pamni皆由罗没索磋从葡萄园取走,作为彼之财产,彼自己之土地由kori牟罗德耶取去,如同从前这系kurora一样。此事之证人为ogu达摩钵,kori牟德耶及kistasta楼色都。”(48)
《译集》581号文书《耶吠村人达摩^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之协议》:“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等等……阿没克伐迦陛下在位之6年4月14日,有男人达摩沙,另一人司书罗没索磋。双方在此干旱和饥馑之时达成一项买卖。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kilmeci)。该达摩沙愿将内共有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给价6手长治地毯(tavastaga)1条,kavaji1,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当执政官kitsaitsa毕特耶及kala迦罗没磋之面达成协议。证人为cozbo伐钵,karsenava舍楼吠耶,yatma凯托及待丛阿利色钵。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今后,无论何人若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异议,皆无权在皇廷反案。此手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千年。yatma莫莱那断绳。”(49)
《译集》473号文书是一件《僧人僧迦尸罗将所属耶钵笈之一所葡萄园及一块耕地抵押给他人之文书》,此文书云:“顷据耶钵笈向余报告,僧人僧伽尸罗将属彼所有之葡萄园一所及耕地一块抵押给他人。汝务必当面作详细询问,葡萄园及耕地是否确已抵押。该耕地及葡萄园为耶钵笈自己之财产,彼不应该放弃。该葡萄园及耕地为耶钵笈之财产,应由接受抵押者归还(耶钵笈)”。(50)
《译集》187号文书《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莱迷没四人平分祖父和父亲田园、葡萄园等遗产文书》云:“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莱迷没那四人有彼祖父和父亲相传之田园一所〔……〕、葡萄园一所及可耕地若干。现彼等已将全部财产(包括衣服、被褥等等)平均分配”。(51)
通过上述几件衣文文书,我们大致可以看出鄯善王统治下的精绝国,当时的葡萄园土地所有制形态和葡萄种植业在农业方面所占的主导地位。《译集》586号文书虽然是一件“买卖葡萄园契”,但这件契约间接反映出精绝人在葡萄生长期间的管理过程,即对葡萄的支架、拆架和对葡萄的修剪等。《译集》574号文书所述“罗没索磋曾向牟德耶之诸奴隶买地”之情形,反映出精绝国当时的农奴社会制度。庄园主奴役之下的奴隶虽有少量葡萄园土地归自己所有,但其出售时还要经过庄园主出面交涉,因为奴隶在当时是不具备独立人格的,只有他或他们的主人,才能够代表他或他们。《译集》574号文书还反映出:罗没索磋买地是为了开辟葡萄园。可见葡萄种植在精绝国是一项经济支柱产业,否则,民间种植葡萄之风不可能如此盛行,人们种植葡萄也不可能有这么高的积极性。很明显,《译集》581号文书《耶吠村人达摩^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之协议》,是在非常之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如实地记述了鄯善王阿没克伐迦在位6年4月,天气干旱,耶吠村人达摩^一家饥馑难忍,不得已将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以6手长之地毯1条,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之价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的情景。《译集》473号文书记述的是:僧
人僧迦尸罗将所属耶钵笈之一所葡萄园及一块耕地抵押给他人之情形,由于抵押人抵押的葡萄园、耕地不是他自己的财产,所以受到官方干涉。《译集》187号文书记述了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莱迷没兄弟四人平分祖父和父亲田园、葡萄园等遗产之情形。
从上述资料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尽管是鄯善王统治下的精绝小国,葡萄园土地作为私有财产,无论是买卖,还是抵押,双方均立有字据,即契约或协议书。契约或协议书的基本要素:1、立约或协议的时间。2、立约或协议人双方姓名。3、立约或协议的具体条件和内容(其中包括毁约处罚)。4、证人、司书姓名等。5、比较重要的协议末尾还有主持签订协议人的名字,即断绳人署名。《译集》581号和586号文书末尾分别有“yatma莫莱那断绳”、“vasu凯蒂耶断绳”字样。笔者推断:在签订此类协议时,还举行了庄重的“断绳仪式”。断绳人即协议签订仪式的主持人。断绳后即表示协议生效。事实充分说明葡萄园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葡萄种植是精绝国的主导产业。精绝国的葡萄种植业可以说是汉晋时期我国西域诸“居国”种植葡萄的一个缩影。

㈡、精绝人的嗜酒之风与官府对税酒的征收与管理


精绝国大面积种植葡萄为酿造葡萄酒提供了充足的原料,而葡萄只有经过再加工――酿造成酒,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鄯善人、精绝人嗜酒成风和官府对税酒的征收与管理在衣文文书资料中有详细地反映。
《译集》第637号文书是一份账单。此单详细记载了鄯善王夷都伽・摩夷利陛下在位之11年6月,鄯善皇后去于阗旅行,路经凯度多(精绝)等地,其所用葡萄酒、谷物、面粉的具体数目。
账单记述:“夷都伽・摩夷利陛下在位之11年6月1日,当皇后去于阗旅行时,kala基特耶曾来此处凯度多,于cozbo索没^迦之时,彼曾在山里作vasdhiga。当时曾用去下列开支:在山中potgonena酒1米里马4希,又dirplra谷物2米里马10希,面粉(ata)1米里马5希,又1米里马10希作为在山中之粮食。后来,kala病了,又在acona用去谷物1米里马10希,在acomena用去酒3希。又kala基特耶从山里回来时,在凯度多之vasdhika又用酒7希。在彼启程前赴都城时,又取路途用之potgonena酒4希及随从人员之粮食1米里马10希。……当kala从于阗回来时,又派迦提从尼壤(即尼雅―中译注)前来取去potgonena酒4米里马。又收到kala阁下从该地寄来之命令书一封,内命令送酒给tasuca达钵吉耶。又余等将potgonena酒3希送sadavida祖吉色。……又当kala布没那拔到山里去旅行时,曾用potgonena酒1米里马4希。又,舍迦莫耶、钵利耶伐多及莱比耶曾取potgonena酒12希给舍凯人。”(52)
很清楚,这里的potgonena酒就是葡萄酒。“凯度多”即“精绝”。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据希腊学者家罗念生考证,汉时‘蒲萄’二字发音,直接源于希腊文‘Botrytis’。汉学家劳费尔在名著《中国伊朗篇》(Sino―Iranica)里认为葡萄一词是波斯语Budawa的对音。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精绝国时期,衣文potgonena(英文转写)发音与希腊文botrytis、波斯语budawa前半语发音基本是相近的,没多大区别。据笔者合计账单,此次鄯善皇后去于阗旅行共用去谷物、面粉8米利马5希;就用去葡萄酒6米利马5希。“米利马、希”是重量单位,20希=1米利马。而1米利马的重量是多少呢?《译集》第329号文书中有“每只骆驼之驮量为1米利马1希”(53)语。若按照现在每只骆驼通常的驮量,一般在150公斤到200公斤之间的话,至少1米利马在150公斤左右。1希≈7.5公斤左右。若照此计算,鄯善皇后此次旅行共用去谷物、面粉约1237.5公斤,用去葡萄酒就937.5公斤。由此可见,葡萄酒是鄯善、精绝皇廷贵族的一种日常生活必需品,与粮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粮食是每日必吃,葡萄酒是每日必喝。“无酒不成席”在当时已成俗规。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葡萄园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葡萄种植是精绝国的主导产业。为了征收税酒,官府专门设有收取税酒的酒局,酒局内有专门收取税酒的税吏,《译集》567号文书对此有明确记载,文书云:“顷据苏祗耶向余报告,彼现任税吏(sothamga)已有四年。彼之屋内,浪费很大。此处酒局已立有账目。税吏苏祗耶在彼屋内将酒浪费,因免去彼税吏之职。由别人作税吏。酒、彼等欠酒局之皇家之酒,该酒苏祗耶及钵祗娑务必付清,旧欠之酒仍应由彼等征收。至于新征之酒,苏祗耶则与此无关,应由其他税吏征收。”(54)
精绝国酒局收取税酒是以村或百户为单位集中收取的,同时,拖欠税酒不交或交不起,是要以物折价相抵交付的。《译集》第431号文书就是一件酒局向吠耶村征收税酒的文书。文书云:此文件系有关耶吠村之酒事。耶吠村人三年之suki酒应分别计量出来。apsu舍凯之人及耶吠村之全村人原有之suki酒各为19希。酒现已征收二年。第三年,vasusuvesta摩里伽曾来一信说,此酒应全部出卖,以购衣服和被褥。关于此酒,苏将价款带来,为五岁之马一匹,彼以该马换得酒5希及agisdha2.另有第二匹马由ageta色钵伽从此处带至汝处,由suvesta摩里伽收取。连同此马尚有kojava1条及agisdha1。第三匹马,余自tomgha舍^处送来,由suvesta摩里伽收取。”(55)“suki酒”实际上就是酒税。
《译集》第168号文书是一件多户或村、区拖欠酒局税酒的账单。
该单所记:
1、毕多伽欠酒1米利马15希;罗犀那欠10希。
2、色伐耶百户内欠酒14希;楼色都区欠酒16希。
3、凯尼耶(百户)内欠酒1米利马2希;布阿(区?)内欠8希(56)。
从这件账单的2、3行所记村名、区名推断,第1行所记的“毕多伽、罗犀那”应为村名或区名,若不是,即为收取某村或某区税酒“税吏”的名字。文书中反映的情况,精绝国对税酒的征收相当严格,拖欠税酒时间过长是要付利息的。
《译集》第539号文书有这样的记载:“钵吉耶及阿比那收到酒8希,谷物3米里马,绵羊1只〔……〕秋天收到酒4希,第二次之4希系酒之利息。谷物之利息为〔……〕2希及谷物3米里马。〔……〕总值为19。于秋天,十月内〔……。”(57)
此件文书残损较重,但贯通上下文意,基本可以断定这是一件官方文书,而不是一件私人之间相互借贷所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借贷谷物、酒浆,还是村、区或个人拖欠国家的税收,其利息只能由国家来定,收取利息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译集》第100号文书有庄园主跨庄园放贷谷物的现像,未见有放贷酒浆的纪录。所以,笔者推测:只有在拖欠国家税酒(也即酒税)、粮税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酒利息、粮利息。由此可见,酒税和粮税一样,是精绝国向农民征收的一项常规税,此项税收是精绝国的一项主要财政来源。国家通过酒局将税酒收归国有,再通过商运销售到周边的且末、楼兰、于阗、鄯善等地。《译集》第329号文书就是一件“皇廷令卡罗吉耶用驼载酒送且末销售”的命令书。
此文书云:“酒业现已在且末盛行,当汝处接此命令书,五峰骆驼(所能驮载)之酒,应交卡吉耶送此。每只骆驼之驮运量为1米里马1希,因此,彼在且末便完全能将1米里马计量出来。从汝处,酒应同〔……〕一起运来。此酒务必于4月5日运至且末。决不允许有任何〔……〕酒”。(58)
从这件命令书来看,酒的商业收入对精绝国经济所起的支撑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否则,皇廷不会如此重视葡萄酒的外销。两汉时期,地处塔里木盆地和吐鲁番盆地的西域绿洲诸城国中,种植葡萄和用葡萄酿酒的国家尚有且末、G弥、于阗、皮山、莎车、小宛、戎卢、渠勒、乌g、疏勒、姑墨、龟兹、乌垒、渠犁、尉犁、危须、焉耆、单桓、车师前国等(59)。衣文文书所反映的精绝国之种植葡萄和税酒征收与管理的情形,是对汉晋时期,我国西域众多绿洲城国葡萄种植和税酒征收与管理方面情况的浓缩。从一定意义上讲,精绝国的葡萄种植和酒业管理,反映了汉晋时期我国西域的葡萄种植和酿酒业状况。

高昌,西域古“城郭”国。西汉时原为车师前部地,称高昌壁。前凉时始为郡县,北凉时,沮渠蒙逊在此设郡。公元439年,北凉灭国,沮渠无讳、沮渠安周,西渡流沙来到高昌,建立了流亡政权。沮渠氏治理高昌多年,终为柔然所并。公元460年,柔然立阚伯周为高昌王,其后高车灭阚氏,又有张孟明、马儒等相继为王,但时间都不长。公元499年,金城人麴嘉在此建立麴氏高昌王国。麴氏传九世十王,至公元640年(唐贞观十四年)被唐所灭,置西州,下辖高昌、交河、柳中、蒲昌、天山五县。“麴氏全盛时,南接吐谷浑,东连敦煌,西抵龟兹,北邻敕勒(天山北麓)。境内多汉魏以来屯戍西域的汉人后裔,居民务农、养蚕、种棉和畜牧。”(60)

㈠、吐鲁番地区出土的“葡萄”标本与汉文书资料


关于麴氏高昌王国和唐西州时期吐鲁番地区的葡萄种植和酿酒方面的文物,除了前面我们所提到的,2004年夏,吐鲁番阿斯塔那一座距今1700年的古墓壁画下角画有一块葡萄地,画面上再现了葡萄酿酒从榨汁到蒸馏等全过程外。1960年在吐鲁番阿斯塔那320号墓,1969年在哈拉和卓52号墓,1972年在阿斯塔那169号墓、198号墓,1973年在阿斯塔拉527号墓中均发现了麴氏高昌王国时期的葡萄实物标本。1966年在阿斯塔拉69号墓还出土了一串高昌至唐时期的葡萄干。1960年在阿斯塔拉318号墓,1966年在61号墓、44号墓,1969年在150号墓,1972年在186号墓、192号墓,1973年在213号墓,1975年在哈拉和卓104号墓等八座古墓中,均发现了唐西州时期的葡萄实物。
历年来,吐鲁番出土的葡萄实物标本是新疆发现有关葡萄文物最多的地区。但就这些葡萄实物标本来说,只能证明麴氏高昌王国与唐西州时期吐鲁番地区种植葡萄比较普遍或十分盛行,而从这些标本身看不出当时的社会背景与经济状况。吐鲁番出土文书资料正好弥补了这一点。下面我们就从吐鲁番出土文书资料,谈一谈麴氏高昌王国与唐西州时期的葡萄种植经济和租酒管理。
葡萄种植业与酿酒业是麴氏高昌王国和唐西州的经济支柱产业,这从吐鲁番出土的大量有关葡萄园的“夏田契”或“租田弧币约啊白饩普恕敝锌梢灾っ鳌
如属麴氏高昌王国时期:阿斯塔那90号墓出土的“买葡萄园弧保61);153号墓出土的“夏某寺葡萄园弧薄“曹、张二人夏果园弧保62);365号墓出土的“某人夏树或(葡萄园)残弧保63);364号墓出土的“二人合夏葡萄园弧保64);152号墓出土的“吕阿子求买桑葡萄园辞”、“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65);140号墓出土的“张元相买葡萄园弧保66);117号墓出土的“某人买葡萄园契”(67);386号墓出土的“参军张显租葡萄园弧保68);320号墓出土的“高昌张顺武等葡萄园亩数及租酒帐”、“高昌苻养等葡萄园得酒帐(一)”(69)。
如属唐西州时期:阿斯塔那4号墓出土的“左幢夏葡萄园契”、“西州高昌县左幢辞为租佃葡萄园事”(70);330号墓出土的“某人佃葡萄园残契”(71);93号墓出土的“西州高昌县严苟仁租葡萄园契”(72)等。
还有属北凉时期阿斯塔那62号墓出土文书“翟疆辞为共治葡萄园事一”、“翟疆辞为共治葡萄园事二”(73);382号墓出土文书“高昌郡功曹白请溉两部葡萄派任行水管牒”(74);哈拉和卓91号墓出土文书“阿成等麦酒帐”、“残黍、粟、酒帐”(75);以及阿斯塔那24号墓出土的“高昌延昌酉岁屯田条列得横截等城葡萄园顷亩数奏行文书”、“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76);99号墓出土的“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77);154号墓出土的“专供酒食帐”(78);哈拉和卓90号墓出土的“葡萄四亩残文书”(79);交河故城一号地点出土的唐“有客须葡萄枣文书”(80)等等,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吐鲁番地区从北凉到麴氏高昌王国与唐西州时期的葡萄种植经济和租酒管理状况。
在这里我们需要解释一个词,即“夏”。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夏田契”,“夏田契”即为“租田契”。“夏”在此作“租”的意思很明白。据笔者考证:“夏”在此的读音,应为“赊”字的方音“sha”,故“夏”为“赊”的通假字无疑(81)。

㈡、麴氏高昌王国的葡萄园土地分配方式及所有制形态


从吐鲁番出土的文书资料来看,无论是麴氏高昌王国时期,还是唐西州时期,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经常对葡萄园土地进行踏勘、统计、检查。葡萄园土地作为麴氏高昌王国与唐西州政府的重要生产资料,其所有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葡萄园主对葡萄园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但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直接的表现还是官府对葡萄园土地收入的分配权,即收取租酒的权力。
据一些学者研究,麴氏高昌王国的田地因质量不同而被分成常田、部田、潢田、厚田、薄田等,葡萄园土地所占的是常田中的好田。官府按一定方式分给具备一定条件的人。一般人受田数额较小,大约在60步至3亩60步之间,极个别也有多者(82)。
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出高昌王国对葡萄园土地有两种分配方式:
一、以现实葡萄园自然面积为基础,把每一块葡萄园按具有不同亩数的段分给具备一定条件的人。阿斯塔那320号墓出土的麴氏高昌王国时期《高昌苻养等葡萄园得酒帐》(一)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情形。
该文书云:“〔前缺〕……步得……保一亩六十步,苻养……武一亩六十步,张阿富……一亩卅步,翟v相……贾车蜜一亩六十步,……亩六……宕廿九亩半九十步,得酒一……半。宗……二亩六十步,安保真一半,……亩半九十……酒百八十九斛三斗七升半。……宁冯保愿二,郭阿刍鸟一□□□一亩六十步,□一亩六……酒廿六斛二斗半。……阿狯二亩,袁保v一亩六十步,郑□□半亩,……酒十斛。”
从此件文书我们不难看出,把若干人分成若干组来统计他们的得酒量,这必定以某种事实为依据,其依据必定建立在同一组人在同一大的自然葡萄园内都分得自己的一份。此种情况,阿斯塔那99号墓出土文书《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更直接反映了这一点。
该文书云:“高长史下蒲桃(葡萄):高长史陆拾步,畦海幢壹亩半究(九)拾步,曹延海贰亩陆拾步,汜善v贰亩半陆拾步,车相v贰亩陆拾步,麴悦子妻贰亩陆拾步,合蒲桃(葡萄)拾壹亩究拾陆步。高相伯下蒲桃(葡萄):高相伯贰亩,田明怀壹亩陆拾步,令狐显士壹亩半陆拾步,索□□□□(亩)究拾步,合蒲桃柒亩究拾步。将马养保下葡萄:马养保壹亩陆拾步,孟贞海壹亩半叁拾陆步,合蒲桃贰亩半究拾陆步。常侍平仲下葡萄:常侍平仲贰亩究拾捌步,刘明达肆拾步,张儿贰亩(后缺)。”
在这里,首先需要指出《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是一件官方文书。这件文书的内容是传令高长史、高相伯等人“下葡萄”。“勘合”一词在这里,不能理解为是“丈量、合计高长史、高相伯等人的葡萄园亩数。”所谓“勘合”,就是一件文书加盖印信后分为两半,当事者双方各执一半,查验骑缝半印,作为凭证。文书整理者之所以断定此件文书为“勘合”件,首先是从此件文书的行文格式和内容上做出判断的。再一个就是从同一墓葬出土的其它文书如:《高昌延寿某年勘合行马表启》(一)、(二)、(三)、(五)、(七)、(八)等文书纸边或粘接缝背部押署有:“保、信、庆、欢、政”等字。(83)《高昌侍郎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接缝背部押署有“方竣”二字。(84)这些文书都是“勘合”件之情形作出判断。
孙振玉先生在研究麴氏高昌王国葡萄园土地的所有制形态及其分配方式时,曾援引《高昌苻养等葡萄园得酒帐》(一)、《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来说明当时“有若干人共同分了某一葡萄园并且接受共同的约束和管理,”或者“一些人恰好独自分到一块葡萄园,而后又与邻近葡萄园的人结合在一起接受某种共同的管理和约束,尤其是在交纳租酒和田地管理方面。”他指出在《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这件文书中,“不仅把若干人置于一人名下统计其葡萄亩数,而且明确写明置于那人之‘下’”(85)。对于孙先生对此文书中“下”字的理解,笔者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此文书中“高长史下葡萄”、“高相伯下葡萄”、“马养保下葡萄”、“平仲下葡萄”等句中的“下”字,是一个动词。应作为“采摘”理解。习惯上在我国北方许多地方,现在民间仍称“摘枣、摘柿、摘葡萄”为“下枣、下柿、下葡萄”,把“卸货”叫作“下货”。在这里“下”置于人名之后,物名之前,只能作为动词来使用。“下”在这里有降落的意思。但这是由于人的作用葡萄才降落了下来,而不是人下面有葡萄。所以说,“下”字在此不是作为“方位词”来使用的。此文书中反映的情况是:高长史与畦海幢等五人的葡萄园?
谝黄鸹蛄诮,官府下令(通知)由他采摘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六户的葡萄园的葡萄。文书中所云高相伯、马养保、平仲等人情况也如此。这说明:有若干人共同分得了某一葡萄园,或某人的葡萄园与某几个人的葡萄园邻近。由某人采摘某几人葡萄园内的葡萄,并不等于某几人和他们的葡萄园就接受某一人的约束和管理?
二、把适合种植葡萄的好田作为葡萄园分给一些具备条件的人经营。所谓好田,就是文书中所见的常田。阿斯塔那326号墓出土的《高昌□污子从麴鼠儿边夏田、鼠儿从污子边举粟合弧肺氖槎源擞兴反映。
该文书云:“儿边夏中渠常田一亩半,亩交与夏价银钱拾陆文,田要迳(经)壹年。赀租佰役,□悉不知;若渠破水y,麴郎悉不知。夏田价□□□,仰污子为鼠儿租酒肆斛伍兜。酒□□多少,麴悉不知,仰污了。二主合同,即共立弧!醭芍后,各不得返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者。(后略)(86)”
大家知道,常田在麴氏高昌王国和唐西州时的文书里,是标志土地质量上乘的名词。它不仅可以种植葡萄、蔬菜,而且还可以种植各种粮食作物和其它经济作物,不像葡萄园、菜园土地那么用途专一。从这件文书我们可以看到,污子从麴鼠儿那里夏取常田一亩半,并按照每亩夏价银拾陆文交与麴鼠儿了,但后面为什么又讲“夏田价□□□,仰污子为鼠儿租酒肆斛伍兜”呢?很清楚,麴鼠儿这块常田是官府分给他作为葡萄园土地来经营的,否则,不会要污子为他“租酒肆斛伍兜”。
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还表现在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控制方面,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官府干预民间葡萄园土地买卖和调整或再分配园主葡萄园的纪录。阿斯塔那152号墓出土有两件民间买卖葡萄园时向官府的书面呈请。
其一、《吕阿子求买桑葡萄园辞》,该文书云:
延昌六年丙戌□□□八日,吕阿□辞:子以人微产□甚少,见康□有桑蒲桃(葡萄)一园,□求买取,伏愿殿下照兹所请,谨辞。
中兵参军张智寿传令听买取。
其二、《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该文书云:
延昌卅四年甲寅岁六月三日,吕浮图辞:图家□□乏,c用不周,於樊渠有蒲桃(葡萄)一园,迳(经)理不□,见(现)买得蒲桃(葡萄)利□□,□惟□下乞贸取,以存□□听许,谨辞。
通□令史麴儒令听贸□
由此可见,民间买卖葡萄园土地是要经过官府批准的,否则,官府有权进行干预。
另外,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还表现在调整或再分配园主葡萄园土地、或免除园主服役等方面。阿斯塔那99号墓出土的《高昌侍郎焦朗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云:
“(前缺)……田二亩半役,永为业。侍郎焦朗传:张武y寺主尼显法田地隗略渠桃一亩半役听断除;次传张羊皮田地刘居渠断除桃一园,承一亩半六十步役,给与张武y寺主显法永为业。……次依卷(唬┨张令子买张永守永安么图渠常田一分,承四亩役;买东高渠桃一园,承一亩半卅步役,永为业。……(后略)。(87)”
从上述情况来看,。官府无论是对庄园主,还是对寺院主尼,或一般平民所种植的葡萄园土地,皆有权其进行调整、或再分配,直至免除服役。当然,官府的所作所为也是在国家法律约束下进行的。虽然文书中没留下这样的条文,但从园主对葡萄园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方面可以反衬出这一点。这就是说,土地的国有权不可侵犯,官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葡萄园土地作为麴氏高昌王国与唐西州政府的主要生产资料,其最终所有权必须牢牢掌握在国家或官府手中。但在实际占有和使用方面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官府将葡萄园作为永业田授予园主,园主有权将它传给子孙,或遗赠他人。
二、葡萄园土地经呈请官府批准后可以买卖。
三、园主对自己所占有的葡萄园土地,有权出租。
对于后两种情况我们在前面已经论及。第一种情况,前见《高昌侍郎焦朗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此文书所记除官府将刘居渠葡萄地一园作为永业田调整给显法外,还有“听张令子买张永守永安么图渠常田一分,承四亩役;买东高渠桃一园,承一亩半卅步役,永为业。”语。虽然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尚未见到园主将葡萄园土地作为祖业传给子孙的记载,但阿斯塔那10号墓出土的《高昌延寿四年参军汜显v遗言文书》却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这一点。该文书云:“延寿四年丁亥岁,闰四月八日,参军显v身平生在时作夷(遗)言文书,石宕渠蒲桃(葡萄)壹园与夷(姨)母。……阿夷(姨)得蒲桃(葡萄)一园,生死尽自得用”(88)。由此判断:既然园主在死后可以将葡萄园作为遗产转赠给他人,其传给诸子孙的情况就完全有可能存在了。

㈢、吐鲁番出土文书《租酒帐》之解读与“岁后入酒”辩


前面我们提出,葡萄园土地作为麴氏高昌王国与唐西州政府的重要生产资料,其所有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葡萄园主对葡萄园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但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直接的体现还是官府对葡萄园土地收入的分配权,即收取租酒的权力。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涉及到租酒方面的文书很多,但最具代表性的是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的阿斯塔那320号墓出土的《高昌张顺武等葡萄园亩数及租酒帐》,和阿斯塔纳24号墓出土的《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
《高昌张顺武等葡萄园亩数及租酒帐》是一件麴氏高昌王国的有关葡萄种植方面的经济文书,学术界把该文书称之为《租酒帐》。该文书残存四段,首尾均缺,累计文字43行,每行皆残损,内容涉及葡萄园种植数与租酒数76户。现将《租酒帐》中的句子逐条归类如下,并对各类句子中的有关字、词进行考释:
1、《租酒帐》1、7、38、45、48、51、52、70、76条类似“某人桃×亩,无租。”或“某人桃×亩×(××步),无租。”中的“无租”,应释为“无人租种”或“无人经营”。在这里,“无”指“无人”,“租”指“租种”。据此,《租酒帐》51“阿狯桃贰亩,无租。”可直译为“阿狯葡萄贰亩,无人经营。”或译为“阿狯原来的贰亩葡萄地,现在无人租种。”其它诸条类同。
2、《租酒帐》5、8、19、24、25、27、28、32、34、41、54条类似“某人桃×亩,租了”。或“某人桃×亩×(××步),租了。”中的“租了”,应释为“他人租种了”。在这里,“租”为动词,“租”仍指“租种”。“了”为助词,表示“租种”过程已经完成。谁租种了,肯定是他人。据此《租酒帐》8“索v相桃陆拾步,租了。”和19“焦庆伯桃半亩,租了。”可译为“索v相葡萄地陆拾步,他人租种了。”和“焦庆伯葡萄地半亩,他人租种了。”其它诸条类同。
3、《租酒帐》17、22、23、29、31、33条类似“某人桃×亩××,有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有酒×斛”中的“有酒”,其本义应为“有租酒”。但是,如果我们拿《租酒帐》中“某人桃×亩×,得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得酒××斛”来与“某人桃×亩×,有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有酒××斛”比较的话,就会发现“得酒”是必须上交之酒,“有酒”是要交也可缓交之酒。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官府在核定“租酒”任务时是根据葡萄园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的。据此《租酒帐》33“王……壹亩半,有酒伍斛”,可译为“王某人壹亩半地,有租酒伍斛”其它诸条类同。
4、《租酒帐》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中的“储酒”,当指毛保谦上年(或上次,或历年累计)所交租酒帐面结余的酒。“储”在这里作“贮存”,引申为“结余”解释较为合理。否则,为什么毛保谦贰亩半葡萄没有租酒任务。“无酒”即“此次没有租酒任务”。
5、《租酒帐》65“……善愿无桃,得酒……”和69“……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中的“无桃”,即“没有葡萄”。“得酒”即为“必须上交之酒”,“得”在这里作“必须”解。为什么“善愿无桃”还必须上交租酒呢?这与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正好形成鲜明对比。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某人无桃,但累计欠帐,不交不行,故而才出现了“无桃,得酒”的局面。
6、《租酒帐》9、14、30、36、40、43、44、47、55、58、68、69、75条类似“某人桃×亩×(××步),储酒×斛,得酒×姓(半)有××(×××)斛”中的“姓”是一种大型贮酒器,“姓”是“罂”或“瓮”的一个通假字。以一斛当作12升计,1姓最大者可容180升,最小者可容120升。“有”字在这里可以引申为“折合或合计”之意。据此,《租酒帐》30“某人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可译为:“某人有葡萄园贰亩半,结余租酒伍斛,必须(或还需要)再交租酒两姓计贰拾陆斛”。其它诸条类同。
通过对《租酒帐》不同类型例句中相关字、词的解释及全句的解读,笔者断定这是一份麴氏高昌王国时期官府对新老葡萄园主收交租酒时的“年终决算表”。同时反映出麴氏高昌王国官府对葡萄种植业和“租酒”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政策与做法。比如“经营自由”租期满了可以不租,租期中间也可以转租。收成好了,可以“储酒”转抵下年租酒。收成不好,租酒也可以缓至下年再交,遇灾逢难租酒还可以减免。这在《租酒帐》中都能隐隐约约地反映出来。(89)
关于官府是如何确定每个葡萄园经营户当年的得酒量的,这在《租酒帐》中也有所反映。吴震先生对《租酒帐》第三段第44条“(某)寺桃壹亩半,储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拾伍斛。”和第四段第68条“……人抚军寺桃伍亩陆拾步,储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贰斛。”两例,平均每亩葡萄的得酒量进行过检验,根据他的测算:
44、12升×50÷1.5=400升
68、12升×142÷5.25=324.6升(90)
但是,他的检验方法是错误的,笔者认为,以1斛为12升计,每“姓”容酒斛数一样,44、68两例的平均每亩葡萄的得酒量应该是12升×(上年储酒量+当年得酒实际总量)÷亩数,这才是该例当年平均每亩葡萄的应得酒量。即:
44、12升×(15+50)÷1.5=520升
68、12升×(30+142)÷5.25=393.1升
因为44、68两例中的储酒量+得酒实际总量,才是当年官府下达给葡萄园主的租酒任务(应得酒量)。如果没有“储酒”帐面结余,他们的“得酒量”将会大于50斛和142斛。为什么这两例每亩葡萄的得酒量不一样呢?这恐怕有一个土地的质量问题,或许一个是新园,一个是老园。还可能存在其它情况。比如遭受风灾、虫灾。阿斯塔那62号墓出土的属北凉时期的《翟疆辞为共治葡萄园事(一)》文书中,就有“今年风虫,葡萄三分枯花”的记录。由此可见,官府对葡萄经营户所下达的每年的租酒任务是要经过实际踏勘或调查后才作出的。
《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以下简称《入酒数奏行文书》),现存三残段,共12行。这是一件涉及官府征收租酒时间的文书。
所谓“入酒”,即葡萄园经营户按官府规定向官府交纳的租酒。《入酒数奏行文书》第一行有“岁后入酒”一词,吴震先生据此认为:“此是后入酒,必有前(或先)入酒。入酒据葡萄园。”(91)孙振玉先生也有同感,并在《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一文中对吴先生的说法进一步进行了论证。孙先生援引下列文书为证:
1、《高昌延寿二年正月张喜儿入租酒条记》:“□昌甲申岁租酒,肯……麴延陀、侍郎□欢隆、谢遇、海v……汜欢伯、延寿□年乙酉岁正……喜儿入。”(92)
2、《高昌延寿十三年正月赵寺法嵩入乙未岁僧租酒条记》:“高昌乙未岁僧祖(租)究(酒)□□下,赵寺法嵩叁斛贰斗,□军巩延岳、张庆俊、郭乐子、翟怀愿、汜延……□□岁正月廿六日入。”(93)
3、《高昌延寿十三年十二月赵寺法嵩入当年僧租酒条记》:“高昌丙申岁僧租□□住下赵寺法嵩叁斛贰斗,参军张□□、□欢海、杜海明十二月四日入。”(94)
4、《高昌延寿十二至十五年康保谦入驿马粟及诸色钱麦条记》:“〔前略〕乙未岁租酒银钱贰文,丁酉岁正月四日康保谦入、唐伯相记〔后略〕。”(95)
5、《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岁后入酒额:虎牙天护、司空□……”
他指出:“第一、在这五件文书中有三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是在某年正月;第二、有一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是十二月;第三、唯一写有‘后入酒’的文书开头是‘……岁后入酒’;第四、在十二月所入之酒为当年应入的酒,而在正月入的酒则是前一年或前二年应入之酒;第五、作为租酒而入的有酒也有银钱。”依据这五点,他认为:“第一、五件文书有三件写明入酒时间是正月似不应简单地视为一种巧合。第二、‘……岁后入酒’是指××年后入酒而非某某人后入酒。第三、再参照确实有十二月入酒一说,可否确定这次后入酒时间为十二月。而第三件文书中十二月所入之酒为‘后入酒’。这样,结论就明显了:麴氏高昌王国所规定的入酒时间一年分为两次,每年正月和十二月;正月为前(或先)入酒,十二月为‘后入酒’。”(96)
笔者不同意孙先生对“岁后入酒”一词的解释。事实上人们在入酒的时间观念上并没有把一年排出前后。而是吴先生和孙先生强行把“后入酒”从“岁后入酒”一词中剔离了出去。关于“岁后入酒”的真正含义,关键是如何确认“岁后”这一概念。“岁后”,根据笔者对其字面的理解,“岁”即为“年”。“岁后”即“年后”。但“年后”的“年”,在这里是指“过年”的年。“年”即春节。“年前”指春节前。“年后”也就是指刚刚过了春节之后。春节为每年的正月初一。即便是现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把春节前称“年前”,把过了春节称“年后”。“年后”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
由此看来,孙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书”中,就不是三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在某年的正月,而是有四件文书都表明入酒时间在某年正月。虽然《高昌延寿十三年十二月赵寺法嵩入当年僧租酒条记》有“十二月四日入”字样,但根本不足以说明麴氏王国在征收租酒的时间安排上有前、后两次之分。事实上,孙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书”中没有一件记有“先入酒”或“后入酒”。多数记的是正月入酒。尽管有一件记的是十二月入酒,但每年的十二月与下年的正月又是邻月。比较客观的推断:麴氏高昌王国所规定的入酒时间当在“年终岁后”之际,即当年的十二月和来年的正月。
西域农业史是一篇大文章,本文所涉及的只是这篇文章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写得比较散,比较粗。只能算一个框架的东西。限于资料及个人学识,尚未完全揭示出唐代以前我国西域种植葡萄的历史全貌。在此,本文只能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敬请学界同仁,共同努力,企盼有更多、更好的西域历史著作问世!

注释:
⑴《葡萄酒的起源》楼兰酒业www.xjloulan.com
⑵张玉忠:《葡萄及葡萄酒的东传》,《农业考古》,1984年2期239页。
⑶⑺毛民:《西域・汉唐・葡萄香》http:∥agri-history.net/reading/putaol.htm
⑷《汉书・西域传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册,中华书局。
⑸苏北海:《西域历史地理・前言》新疆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⑹《史记・大宛列传第六十三》,第十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⑻见《光明日报》2004年4月8日第一版。
⑼见《汉书・西域传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879页。
⑽见《汉书・西域传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884页。
⑾见《汉书・西域传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884―3885页。
⑿见《汉书・西域传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3894页。
⒀见《后汉书・西域转第七十八》第十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2915页。
(14)见《魏书・列传第九十西域》第六册,中华书局,1974年版,2265页。
(15)见《魏书・列传第九十西域》第六册,中华书局,1974年版,2266页。
(16)见《魏书・列传第九十西域》第六册,中华书局,1974年版,2278页。
(17)见《隋书・列传第四十八西域》第六册,中华书局,1973年版,1846―1847页。
(18)见《隋书・列传第四十八西域》第六册,中华书局,1973年版,1848―1849页。
(19)见《隋书・列传第四十八西域》第六册,中华书局,1973年版,1852―1853页。
(20)《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上西域上》,第二十册,中华书局,1975年版,6239页。
(21)《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下西域下》,第二十册,中华书局,1975年版,6260页。
(22)季羡林等:《大唐西域记校注》中华书局,1985年版,998页。
(23)季羡林等:《大唐西域记校注・@赤建国》,中华书局,1985年版,81页。
(24)邱陵辑:《罗布卓尔资料汇辑》,《新疆文物》编辑部出版发行,1991年版,16―17页。
(25)见敦煌遗书《沙州都督府图经》。
(26)《罗布卓尔资料汇辑・寿昌县地境》,《新疆文物》编辑部出版发行,1991年版,19页。
(27)敦煌遗书《沙州伊州地志》斯367号,见《罗布卓尔资料汇辑》,《新疆文物》编辑部出版发行,1991年版,19页。
(28)http:∥westregion.shcei.com.cn/q0383101.htm。
(29)、(30)见http∥www.xjww.com.cn/zpml/mlool.htm。《中国丝绸之路文物展・新疆文物局展品目录》,00046号、00047号。
(31)、王炳华:《尼雅考古揭开新页》,《新疆文物》1996年2期,32页。
(32)马国荣:《两汉时期的新疆农业》,《新疆文物》,1992年1期67页。
(33)见张玉忠《葡萄及葡萄酒的东传》注释(31),《农业考古》1984年2期243页;“张文”援引向达译:《斯坦因西域考古记》。
(34)李遇春:《尼雅遗址和东汉合葬墓》,《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9月,25页。
(35)蒋彩云:《吐鲁番古墓发现1700年前“葡萄园”风貌》《新疆考古细览》http∥xj.xinhuanet.com/2004-08/08/content-2643801.htm。
(36)、(37)(38)见王炳华:《新疆农业考古概述》所附“吐鲁番地区晋―唐时期出土农作物统计表”,《农业考古》1983年1期,118页―121页。
(39)、(40)刘松柏:《库车古缸综述》,《新疆文物》1993年1期,136页、132―133页。
(41)卫斯:《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租酒帐〉之解读与‘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2期,44―52页。
(42)、(43)、(44)参引张玉忠:《葡萄及葡萄酒的东传》,《农业考古》1984年2期,244页。
(45)a.见苏北海:《西域历史地理》,新疆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5―29页。b.见余太山主编:《西域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74页。

(46)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53页。
(47)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31―232页。
(48)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49页。
(49)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51―252页。
(50)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36页。
(51)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04页。
(52)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58页。
(53)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19页。
(54)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47页。
(55)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33页。
(56)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03页。
(57)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44页。
(58)见王广智译:T・贝罗:《新疆出土衣文残卷译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伦敦英国皇家野洲协会出版。刊《尼雅考古资料》(内部刊物)乌鲁木齐,1988年版,219页。
(59)参见:余太山主编:《西域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74页。
(60)《新疆各族历史文化辞典》“高昌”条,中华书局,1996年版,340页。
(61)《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247页,图、文。
(62)《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283页,图、文。
(63)《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00页,图、文。
(64)《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90页,图、文。
(65)《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0、142页,图、文。
(66)《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95页,图、文。
(67)《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92页,图、文。
(68)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版50页。
(69)《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页,图、文。
(70)《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2月版218、221页,图、文。
(71)《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2月版235页,图、文。
(72)《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2月版432页,图、文。
(73)《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51、52页,图、文。
(74)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版16页。
(75)《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77、78页,图、文。
(76)《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68―169页,图、文。
(77)《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2页,图、文。
(78)《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68页,图、文。
(79)《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121页,图、文。
(80)《吐鲁番出土文书》〔肆〕文物出版社1996年12月版598页,图、文。
(81)卫斯:《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之释疑》《中国农史》2004年3期。
(82)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1月版,230页。
(83)《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35―439页,图、文。
(84)《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页,图、文。
(85)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1月版,232页。
(86)《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51页,图、文。
(87)《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页,图、文。
(88)《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04页,图、文。
(89)拙作:《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租酒帐〉之解读与‘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2期,44―52页。斯按:在原发表的拙作中,笔者在对《租酒帐》的校正过程中,漏掉了第28、29条,故本文中的《租酒帐》引文标号与所发拙作中标号不符。
(90)吴震:《吐鲁番出土“租酒帐”中“姓”字名实辩》,《文物》1988年3期,57―61页。
(91)吴震:《麴氏高昌王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92)《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24页,图、文。
(93)《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页,图、文。
(94)《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页,图、文。
(95)《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1―22页,图、文。
(96)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1月版,237页。

来源:中国考古网,此文原载《西域研究》2005年专刊,新疆社会科学杂志社,2005年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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