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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技] 中国度量衡的历史综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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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0-7-14 15: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
五 掌握历史文献的意义
研究古代的度量衡,实物(包括器物及货币)佐证固极重要,考据工夫亦不可少,但器物失落湮没者多,传世者毕竟有限,且多柢牾,因此还不能不注意对文献资料的挖掘。尽管史籍所记零星片断,系统材料十分难得,有的言古事而成书较晚,真伪相杂,然充分掌握已有的、可得的文献资料,去伪存真,有分析地使用,对度量衡史的研究确有重要的帮助。
史籍之言度量衡者不外平两类。一是由律以及于度量衡者,这是历朝正史之所传。《史记・律书》开其首,成其说者是《汉书・律历志》。其后有许多朝代的律历志;尤以《隋书》及《宋史》的律历志堪同《汉志》一起并称为中国度量衡之三大正史。另外还有音律家之所记,如宋蔡元定的《律吕新书》,明朱载值摹堵陕谰义》,以至清康熙的《律吕正义》等,也可归入这一类中。二是由数及于度量衡者。如刘徽《九章算术注》、甄鸾《算术》、沈括《梦溪笔谈》、康熙《数理精蕴》等是。除了这些部头较大的书籍中有关的记载外,其它书籍中有时也有零星记载,问题在于如何善于发现,善于利用。
文献资料的作用,首先在于藉此可了解某一时期度量衡的制度,即使在缺乏实物佐证的情况下由此亦可揭示线索填补空白,如黄钟形制的复原及其与度量衡关系的探索,如没有《汉志》所记,这一工作根本无从谈起。又如《隋书・律历志》有著名的十五等尺的记述,由此可算出自汉晋至南北朝各种尺的长度;《宋史・律历志》又新加了六等尺,可确切地提供计算各种尺的单位量值的依据。虽然这些尺子的实物大都已不存在。研究度量衡的单位量值,依靠器物实测的数据或将参差不齐的数据加以平均,只是一个方面,如再结合文献中所记的度量衡制所直接或间接表现的数值两相核对,或以后者补器物之不足,即器制相济以求其值,我们的研究成果庶几可更加全面一些精确一些。
文献资料的第二个作用是在于了解度量衡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时代特征和经济原因。
春秋战国时齐国量制有三次变化,器物犹在、数值可知,但齐量何以时而变大时而变小,何以大出小进,一反故常,不了解当时新旧两种势力的斗争形势是得不出合理的解释的。历史上尺度的加长突出在魏晋南北朝时,道理何在?简言之,和这一阶段实行户调制度,按长度征收绢帛有关,统治者为了加重赋税,在尺子加长上打注意,这个问题也离不开对史的研究。可见于器制以外,史也是研究度量衡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
熟悉史事,以加深对度量衡制度的历史情况和知识的了解,也是掌握历史文献的一个作用。如各朝改变度量衡制度时,不少人好把此事同考律累黍连在一起,各标其说,连篇累牍。这里面前后有不少故事。尤其北宋争论更大,终于导致度量衡同乐律的分家。了解这些,有人有事,就能丰富度量衡史的内容,指明度量衡制度发展变化的来龙去脉,从而使我们的研究生动一些、活泼一些,不致干巴巴就剩一连串的数字。
六  中国度量衡的多元性和多变性
中国的度量衡就其制度来说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往往是存在着大小两制,并且两制在不同场合并行不悖的时候居多,完全实行一种制度的时候反而较少。
在尺度方面,大尺小尺长期并施。周尺长19.7厘米应属小尺,其大尺应是23至24厘米多 (有地区性),后渐通行23.1厘米长的大尺。到秦汉另有长达27.72厘米的大尺,原战国23.1厘米的尺子就成为秦汉的小尺了。通常概念只承认秦汉的小尺,而无视秦汉尚有大尺之存在。这叫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唐代之尺同样有大小两种。小尺长24厘米多,与周代24厘米多的大尺(黍尺)、魏晋南北朝的调乐律尺都有历史渊源。而大尺之长近30厘米,用于调律以外的其它场合。宋代交易用的尺和调律的尺大小不同,仍与过去相类。后来迄于明清一般都是通行大尺,乐律用尺应用范围极仄了。
量制存在大小两制,亦显而易见。汉代有大石小石,小石为大石的0.6,人所共知,但当时尚有一种更小的小量器为古代(周)量制的遗存,在某些场合(如量药)有限度地使用,这就越发增加了汉代量制的多样性,也扩展了我们的视野。隋唐之石亦有大小之分,小石即汉制.大石乃三倍于汉(小石),唐以后官制之石才只有一种:比唐石更大的大石。
衡制之有大小易为人忽略。一般都说隋唐有小两大两之分,大两三倍干小两。其实汉代于通常所用的大两之外即另有一种小两。小两用于称药,比大两要小得多多(只及十分之一)。
亩由长派生,亩积取决于尺的长短、步的大小,与每亩包含的步数多少。前两因素变动不厉害,亩大亩小主要在于一亩包含的步数的变化。最先是百步为亩,商鞅变法在秦国实行二百四十步为亩之制;汉武帝时全国统一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是为“大亩”,但百步为亩的“小亩”的概念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依然存在。在某一时期里,亩的数字到底是大亩还是小亩,得很好地进行鉴别。
明确了度量衡的多元性,可使我们不致在歧异面前惶惑不解,也不致只承认一端而否定另一端。正视分歧,而以多元性来妥善解释之.这叫做异中求通。
由多元性引起的度量衡器数值的大小差异,是就某一时期、朝代的横断面来说的,从不同时期、朝代的纵断面来说,度量衡器数值的变化更多,多变性是中国度量衡制度的又一重大特征。
以尺度而论,周铜尺(红黍地区之尺)的长度到新莽时维持一尺23.1厘米未变,东汉时仍为23厘米多,只略微加长,到三国西晋时一尺之长也只增为24厘米多,增长率为百分之五、六,未超过周铜尺(23.1厘米)与黍尺(24.63厘米)之间的差距。由东晋至南北朝、隋,除调律尺长度变动不大外(近于24厘米,黍尺之长),其他用途之尺其长在三百年中急剧增大,增一尺长近28至近30厘米,增长率(以23.1厘米为基率)达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北朝增率最大,南朝所增有限(仍为24厘米多)。自唐经宋元迄于明清,一尺长增至30多、31多和32厘米,与上期比增率最多仅为百分之6.6,已呈现稳定的趋势。即使与周铜尺比,最多也增长百分之38.5,未超过百分之四十。
以量制而论,周量器不大,每f12.000毫升,合今市斗1.2斗;秦汉(包括新莽)每小石合今二市斗,加大了三分之二。南北朝期间北魏北齐容器比汉时增加一倍,而南方变化不大,梁陈依古,停留在汉小量的基础之上,只有南齐量器增大了百分之五十。自隋开始,石斗之大三倍于又汉小石,和周f比更是五倍于昔了。唐时大石同于隋时,每石合今六市斗,小石则同于汉时小石。唐以后量器容积又递增,宋时增大百分之十,一石合6.6市斗,元代一石约合9.4市斗,明清一石合今市石一石有余。以清石计,容积相当于秦汉新莽时小石的五倍多,与周f比,竟为后者容积的8.6倍。
以衡制而论,情况比较曲折,与尺、石之迭趋增大不同,权重是时增时降,颇有起落。
周秦至汉每斤大致为250克,合今半市斤,新莽时一斤之重略减(226.6克)。南北朝时东魏北齐每斤重量为新莽斤重之倍,南方只南齐每斤重量增加百分之五十,其余都依古(莽制)。隋时大秤三倍于古,即为新莽时的三倍,一斤约重680克。唐宋之初因之,中叶以后续有减轻,元明清每斤再量减少至近六百克,即所谓清时的老秤一斤约为市秤的1.2斤。清制与汉比较.增加了近1.4皓,但比隋唐之制则减少了百分之十二。
度量衡的增率大小并不一致,量最甚,衡次之,度又次之。这是什么缘故呢?量的增率最大首先是因为量器的大小最难以判定,不像尺度可凭眼和手足作出适当的评验,这样易于从中作弊。所谓大石进,主要就用在田赋和地租的征收上面。由此欺骗农民,可多搜刮一些农产品。作为剥削工具的量器,其坑人的作用比之尺度、权衡更大得多。
衡的增率在度量二者之间。一方面因鉴定权衡的轻重难度较鉴别尺度长短为大,故增率较大于度。另一办面权衡从宋元至明清已越来越广泛地用于称银,银之价值高,非米粟可比,人们对权衡的注意和检查,自亦较为精细,所以其增率较小于量。
度的增率最小。因尺之长短可凭目测手度,舞弊情况易被发觉,故其增长比较缓和。尺度增率最甚之时是在魏晋迄唐,“户调”征收绢布的五六百年中(以上用梁方仲的分析)。
研究度量衡不但要了解其在不同时期里如何变迁,而且要进一步解释其变迁的原因和根据,这叫做变中求据。下面就分别来谈一下度量衡三者在不同时期内各自的增率有快有慢的缘故。
先以尺度来说,秦汉时征收谷物(地税)都用量,而不用尺,尺与赋税的关系不大,故当时尺度较为稳定.到南北朝,北朝所用的官尺长度骤增(调律尺无大变动),这一变化就是上已约略提到的在“户调”制度下按丈匹征收绢布所致。贪官污吏增匹(一匹由四丈增至七八十尺)之不足,再加增尺,说是弥补损耗,实欲溢取浮收故“代有增益,北魏尤甚!”唐宋时虽仍以不同名目征收布帛,用尺较多,但政局比较稳固,经济比较繁荣,对官吏控制也较严密,尺度的变动和增长就较平稳。金元以后封建政府已“不课绢布,故八百年来尺度犹仍唐宋之旧”。
(王国维语)后世的营造尺同唐宋尺制实有承袭关系,营造尺本身受技术成规的影响,变动不大,故唐宋以来尺度增益甚微。
增率最大,量值节节上升的量器,也是在官吏贪残的北朝变化突出起来。隋开皇时更以古升三升为一升,是量制长期以来变化的历史总结。其中既有承袭北朝量器已经加大的因素,又有隋代自己的新的情况。北魏行均田制,丁男受露田四十亩,租粟二石,不计休耕之地,以当年实际耕作之田而言,其税率为每亩平均5升,隋丁男受露田八十亩,租粟三石,平均每亩出3.75升,用加大了的量器(隋比魏齐之石加大一半)征收租粟,实冲减了租税率的下降(四分之一).北魏每亩租粟合隋开皇量为为3.33升,出入有限,还不能说隋时的租税是与量器同步加重。唐承隋制,宋石又加大一成,田税又大增(《宋史・食货志》)。林勋说:宋“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其所以然者,除了户税并入外,大概是作为承认并保护上地所有者可自由地购买土地和拥有充分的支配、处理土地的权力的交换条件。这里有深刻的经济原因,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度量衡问题。元代地税低于宋代很多,其量器加大,也未始不有藉此找补一些回来之意在内。
权衡重量(指标准器)。自周至秦汉很长时涧比较稳定,这是因权衡与赋税关系还不算大的缘故(只在收藁税时要用权衡)。北朝魏齐权衡之重在尺度容量显著增大的同时也不能独独例外。隋开皇时又进一步增重五成,其中道理与容器扩大相类,同赋税征收标准的变低有关。均田制下的农民在交田租外还要负担户调,调的内容为绢、布、绵、麻,后两者都是按斤两计算的。隋开皇时户调绵由北齐的八两减至三两,负担率降低了百分之六十二・五。权衡重量加重正是与之冲销,并且总的比较负担是有所减轻的(由227.3克降至127.5克)。唐代权重用隋制,收绢标准亦同于隋时。宋代原用唐制,只是因为宋以来大力推行专卖制度,茶盐等主要商品都在专卖范围之内,官府出售茶盐时总想克扣分量,故权衡币量在官方本身转而出现了减轻的趋势,由一斤重680克减至640克、625克,至明清才稳定下来(近600克)。
稳定下来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上面提到的官私出纳大量使用白银,人们对此铢两必较,权衡重量就不能道便变动了。封建官吏在按银两征赋时,可利用“火耗”的名目多得浮收,而不必把秤锤加大,即使有暗中加重者,也不过每两加至一钱多而已,但法定的权衡重量仍然表示不变。(作者: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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