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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论文网 迄于战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局面。
首先,春秋时代兴起的旧城在战国时代得以发展壮大。其中,作为列国诸侯都城的城市成为战国各自城市群经济文化区的核心,以及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新兴国家的政治中心。因此,它们作为各区的中心城市在区域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更为显著。诚如《盐铁论・通有篇》所载:“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两周富冠海内,皆天下名都。”(注:战国时代,温地即今河南温县,轵即今济原县,荥阳即今荥阳东北,宛城即今南阳市,陈即今淮阳县,阳翟即今禹县,两周城系指洛阳、巩二城。)上述城市只是当时城市的一部分。关中一带的咸阳、栎阳,此时已发展成富甲天下的名城了;齐鲁大地的陶、即墨、莒以及吴越的吴城、会稽,三楚的寿春、江陵等地皆为一方之会。据估计,战国时代的这类国都城市大都拥有数万户的人口,比如临淄有7万户,薛6万户,咸阳12万户,如果数据确实,且每户以五口计,则临淄人口有35万,薛30万,咸阳60万,在这些众多的城市居民中,亦工亦商亦农的人口构成肯定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反映着城市经济的繁荣。
其次,郡县制的大力推行促使大批中小城市(邑)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早在春秋中晚期,郡县制即已产生。《史记・秦本纪》载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冀戎,初县之。”《左传》哀公十七年亦载:楚文王曾任彭仲爽“实县申、息”。如此看来,秦楚灭国不再封人,而设郡县长官以治的事情,已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迄至战国更是广泛存在,频繁的兼并战争以争城夺县为特征。赵攻燕“得上谷三十城”(注:《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秦拔魏之河内,“取城大小六十余”(注:《史记・穰侯列传》。);“秦七攻魏:五人囿中,边城尽拔……所之于秦者,山南山北,河外河内,大县数十,名都数百”(注:《史记・魏世家》。);赵曾“割济东城邑五十七与齐”(注:《战国策・赵策四》。),这种“三里之城,七里之廓”(注:《墨子・非攻》。)乃到“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注:《战国策・赵策三》。)的景象,决非虚言。再如“燕国攻掠东胡之地千里,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五郡”(注:《史记・匈奴列传》。)。秦将蒙恬亦出击匈奴,占有九原,设九原郡,辖34县。因此华族与少数民族的接壤之地,兴起了一批郡县城市。同时在各诸侯国交界之地,亦有大批边境新城兴起。周人城浑到楚国新城(指韩楚交界的襄城新城),对其县令说:“郑、魏者,楚之耍国;而秦,楚之强敌也。郑魏之弱,而秦以上谷应之;宜阳之大也,楚以弱新城围之。蒲反、平阳相去百里,秦人一夜而袭之,安邑不知。新城、上梁相去五百里,秦人一夜而袭之,上梁亦不知也。今边邑所恃者,非江南泗上也。故楚王何不以新城为主郡也,边邑甚利之。”(注:《战国策・楚策一》。)这些边境城市大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又是各国互市贸易的商品集散地,经济职能也是显而易见的。
再者,战国时代城市经济大发展的又一现象,突出地表现在各具区域特色的大小城市群经济文化区的兴起。一定的经济区,一般地是由具有某些相似性的自然地理条件、地域生产力集约化状况、风土人情等经济生活面貌集结而构成的区域单元。这些集结点,是指该经济区内对人口流动和物质财富交换产生巨大调剂功能的城镇,由各个集结城镇共同构成的城市群都具有自己的特色。而能够将区域内各集结城镇在经济上联系起来的中心城市,是由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它对该经济区乃至其它经济区都会形成巨大的吸引力和经济辐射力,从而深刻地影响该地区的社会发展面貌。早在春秋时代,已经形成了较为原始的几大经济区(如关中区、三晋区、江南区、齐鲁区等)。在此基础上伴随着领主制经济的衰落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社会区域经济随地域生产力向纵深发展的结果,导致了原先各经济区的分化与组合,许多大的区域通常被许多瑰丽纷呈的小区所代替。李学勤先生依据考古文化将东周时代分为七大文化圈(注: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11―12页。),即中原文化圈(指黄河中游的周和三晋)、北方文化圈(赵、中山、燕国为代表)、齐鲁文化圈、楚文化圈、吴越文化圈、巴蜀滇文化圈和秦文化圈,是皆有其物质文明的属性,皆有其社会经济区域性发展背景的,并且还主要是以城市(邑)为纲来划分的。战国时代社会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突出地反映在社会产业分工的发达上。如《周礼・冬官・考工记》云:
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则不时,不得地气也。橘逾淮而北为枳,Y鹆不u济,貉逾汶则死。此地气然也。郑之刀,宋之斤,鲁之削,吴粤之剑,迁乎其地而弗能为良,地气然也。燕之角,荆之干,}胡之C,吴粤之金锡,此材之美者也。天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草木有时以生,有时以死;石有时以泐;水有时以凝,有时以泽,此天时也。
又有谓:
粤无D,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粤之无D也,非无D也,夫人而能为D。燕之无函也,非无函也,夫人而能为函也。秦之无庐也,非无庐也,夫人而能为庐也。胡之无弓车也,非无弓车也,夫人而能为弓车也。
《史记・货殖列传》亦曰:
夫山西饶材,竹、Y、r、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埂㈣鳌⒔、桂、金、锡、连、丹沙、犀、玳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较也。
在社会区域经济日益发展和各地产业日益分化的条件下,城市的作用以及长途贩运商业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拿关中经济区来说,“关中自湃、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及秦、文、孝、缪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孝)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注:《史记・货殖列传》。)关中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在发生转移,初由雍转至栎阳,再转至咸阳,其转移的方向是更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咸阳是关中平原的心腹之地,也很发达,东接三晋、齐鲁,南通巴蜀,也利于商业的发展。及至秦国灭蜀,秦惠王遣司马仪、司马错筑城,“与咸阳同制”。从此,巴蜀经济区便渐渐纳入秦国关中经济区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轨道,巴蜀的丹沙、石、铜、铁、竹、木、锦缎在秦都皆能买到,其风俗习惯也与关中相似了。所以,战国末年至秦初,关中地区便实际上成为全国的核心地带,史载:“(关中)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注:《史记・货殖列传》。)
相对于关中经济区而言,江南经济区是比较分散而且开发较晚的区域。但是自春秋时起,楚、越、吴三国迅速崛起,其国都皆为人文物产荟萃之地。战国时代,楚兼并吴越之地,乃有三楚、四楚之称。西楚之郢都有云梦之饶,北楚之陈有鱼盐之货,其民多贾。南楚之长沙(青阳)为“楚之粟也”(注:《史记・越世家》。),是楚国的粮仓。总之,春秋战国时期是江南经济区及其城市群初步发展的奠基时期,“在此基础上,伴随着六朝政治中心的南渐和社会经济区域的大变动,南方出现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遍性的城市兴起与城市繁荣的局面”(注:详见拙文《六朝城市经济的特点及其在新经济区发展中的作用》,《学术月刊》1992年第11期。)。因此,我们说没有春秋战国时代江南经济区的奠基发展,就不会有后来六朝时期南方经济的振兴和全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局面。
从关中、江南两大经济区发展的状况可以看出,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战国之世,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新现象。以城市为中心而兴起的经济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时商品经济已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自然经济的封闭体系,使得本来发展极不平衡的各个区域以商品交换物资交流为纽带联结在一起,中国封建社会的面貌因而焕然一新,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趋势。诸子百家的对这一历史形势有着生动的描述,荀子说:“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尴鞑惶找倍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注:《荀子・王制》。)
社会上各种行业的分工,各地区物产的交流,没有长途贩运商业和城市市场的繁荣,是难以想象的。
综上所述,先秦时期城市与乡村的分化,起源颇早,但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分化的进程加速了,兴起了真正意义的城市;使中国早期城市发展史进入到第三大历史阶段。就周代而言,西周与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形态,以社会分工的进步与“工商食官”制的瓦解与否为标准,明显地表现为前后两个阶段。西周为其前期阶段,封建领主制盛行,按宗法分封的等级制度原则分配土地和人口,“建邦启土”,立“国”定“制”,各级领主建筑了大批采邑城堡。地位高的宗子领主,即诸侯国君的采邑城堡称都,建都的行为称城。地位低的别子、余子或功臣大夫的采邑城堡曰邑,立邑的行为称筑,即《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所谓:“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故而《诗・大雅》有所谓“宗子维城”的说法。西周时,无论都城还是采邑,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就经济形态而言还只是自然经济形态,没有私人工商业(洛邑等个别城市除外),不构成独立的城市生活方式。但是它们作为有别于乡村的聚落形态的特征已开始出现了。春秋战国时代领主制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社会生产力有了明显的进步,社会产业分工有了进一步发展,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乃在城市中大大发展起来,独立的手工业者与独立的商人产生了,出现了城市经济相对繁荣的局面,这时的城市生活方式已告成立。在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过程中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态势,即进入了早期领主制封建社会向后期地主制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
在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阶段的过渡过程中,城市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具有腐蚀旧的土地所有制关系的积极作用,商人与地主的身份人格的统一,及其与农民阶级对立社会关系的展开,乃是社会过渡时期地主阶级发展壮大以及封建社会形态长期延续的主要根源。
三、市场货币关系的深化及其对乡村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古代城乡对立运动的,主要表现在城市在上对乡村的统治、在上对乡村的财富掠夺。在夏、商、西周时代,早期城市还没有独立的经济职能时,城乡的对立运动表现为浑然一体的城乡统一,城堡只是作为政治、军事的据点而存在。及至春秋战国时代,独立的私人工商业兴起了,商品经济有所。但是由于官营手发展和官营垄断商业作为主导因素而存在着,私人手工业发展的历程是极其艰难的,这与以农为本的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国情相吻合。“城市手工业在实质上虽然是以交换和创造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但在这里生产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价值,不是发财致富,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所以生产处处从属于作为前提的消费,供给从属于需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6页。)中世纪城市手工业生产的这种本质特征,限制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官营、私营手工业生产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贵族领主的消费需要,而不着眼于广大的百姓平民,春秋时就有的“今工以巧矣,而民不足于备用者,其悦在玩好”(注:《管子・五辅》;又见《孟子》。)的说法,便是这一状况的真实写照。因此,城市具有很强的消费性和经济基础的脆弱性,根本无法摆脱对经济的依赖,用孟子的话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注:《孟子・滕文公上》。),城乡对立关系便简明地体现为领主与农奴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赋税贡纳等剥削关系,以及国与野、都与鄙的对立关系。从性质与作用上讲,中国中世城市与欧洲那种完全独立于封建统治秩序之外的自治城市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中国城市与乡村仅是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一元化体系上的两块聚落形态而已。这就是当时城乡对立关系的大体状况。但是,春秋战国城市商品经济发展之后,对西周以来城乡对立关系是不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作用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换言之,城市市场货币关系的深化在某种程度上已影响了乡村,影响了土地所有制形态。尽管影响的程度并不及乡村与土地所有制的反作用,但是这种生产关系就本身来说却是崭新的、史无前例的。
城市经济发展以后,市场货币关系深入农村,大大小小的市场遍及全国城乡各地,出现了“野与市争民”的现象。当时,置市贸易十分发达。史载:“梁之东地,尚方五百余里,而与梁,千丈之城,万家之邑,大县十七,小县有市者三十有余。”(注:《战国纵横家书》。)“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注:《战国策・齐策五》。)这说明当时城邑中普遍设市,甚至将“市”的有无看成城邑发展的标志。在农村也有置市贸易或者自发的集市,按周制:“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注:《周礼・地官・遗人》。)《孟子》有所谓:“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注:《孟子・公孙丑》。)《墨子》谓:“市去城远。”(注:《墨子・杂守》。)《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因井田以为市,”这一系列现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城乡之间商品交流十分频繁,市场成为“四方来集,远乡皆至”(注:《礼记・月令》。)的人员聚集和商品集散之地,市场经济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城乡居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条件,农民需用的生产工具多从市场上购得,城市居民所需的粮食、蔬菜也多从市场上购得。“无市则民乏”(注:《管子・乘马篇》。),如果没有市场那是不可想象的。
城市经济发展之后,人们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吸引,不断从农村流向城市,城市对农业人口的吸收和涵容能力增强,这一过程同样也是由于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的苛政暴敛所致,史书上关于统治者暴政而导致民不聊生的记载很多,如:“庶民疲敝,而宫室滋侈”(《左传》昭公三年)。“今宫室崇侈,民力凋尽”(《左传》昭公八年)。“宋君夺民时以为台”(《战国策・东周策》)。“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曰:‘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尽心下》)。在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下,“其野不足以养其民”(注:《管子・八观》。),流入城市的人口多是有事可做才能站稳脚跟的,其中有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园艺耕作者、佣工、卖艺者等各色人物。
此外,城市经济发展后,金属货币作为商品交换和流通手段与储藏手段的地位得以牢固地确立,拜金主义也已产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注:《管子・国蓄》。)。春秋战国时期的金属货币种类繁多,大小轻重不一,在考古发掘中出土量极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货币经济的繁荣,真正改变了物物交换的历史,对商品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故可将春秋战国称作货币经济的确立时期。据解放以来的考古发掘楚墓而得到的货币来看,金币所占的比重很大,有五百多块。金币之外的铁币、铜币、贝币就更加难以胜计了。“解放以来出土的东周钱币,见于正式报道的达七万余枚”(注:中国社会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317页。)。货币经济发展之后,有钱人就可以用钱买奴婢、买田宅和从事高利贷业投机活动。齐国是个工商业较为发达的诸侯国,早在春秋初期其高利贷业就很发达,曾一度达到了高利贷为害农民影响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地步。故齐桓公、管仲不得不以行政干预的方式来打击高利贷者,调低利率。史载“(西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钟(中)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东方)其称贷之家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十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氓九百余家。”对此管仲感叹地说:“欲国之无贫,兵之无弱,安可得哉?”(注:《管子・轻重丁》。)
在商品货币关系大大发展的情况下,土地买卖也成为司空见惯的事,“田里不鬻”的硬地产化已成过眼烟云。俞伟超在《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文中,以春秋战国时代的“族坟墓”地所有关系的变化来解释土地私有化历程,观点很是独到,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春秋战国时代土地作为商品买卖的现象是大有裨益的。他认为:“这种以族为单位的公共墓地,特别是其公墓制度,至少在部分国家中到战国时已发生着变化。……墓地是血亲关系的体现物,只要血缘纽带尚未完全松弛,它就会保存着氏族、公社乃至家族的公有制,从而在土地公有制的破坏过程中,它的自由买卖是会很晚才发生的。但只要耕地的私有制一出现,墓地的自由买卖只是时间的问题罢了。”并且估计说:“从商代的氏族墓地经周代的‘族坟墓’到汉武帝以后个体家庭或嫡长制家族的私有茔地,说明了墓地制度从公社所有制到私有制的变化。这种变化,比耕地所发生的同样变化大概要晚三四百年,但墓地所有制的这个变化,总是反映了耕地的所有制,也是按照古代社会的基本规律而发生着从公社所有制到个体家庭私有制的变化。”(注:俞伟超:《先秦两汉考古学论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25―27页。)我们对俞先生的古史分期派别姑且撇而不去评说,可他对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瓦解后耕地私有化和土地买卖的估计却是可信的。这一结论,可以从秦汉时代刻有“买墓地券”明器上推知,也可以从记载中得到证明。西周时的《格伯簋》中已可见土地交易的萌芽,《左传》襄公四年记载有晋国向戎狄购地的事:“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韩非子》、《史记》等文献中都有“卖宅圃”“买田宅”、“卖宅”的记载。《庄子・让王篇》亦记载说:“回(颜渊)有郭外之田五十亩,足以给*[饣+]粥;郭内之田十亩,足以为丝麻。”这种“郭外”、“郭内”同时有田的情况实属罕见,其中可能包括买来的田地,也未可知。反映了城市经济发展后,商品货币关系对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总而言之,春秋战国时代城市经济的发展,与乡村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并以两个不同的侧面反映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迁。(傅兆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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