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文史网 [1]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本文所引《二年律令》内容,均出于此。
[2] 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史学月刊》2003.4: 121-122。
[3] 张荣强,《吴简中的“户品”问题》,北京吴简研讨班《吴简研究》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页190-202。
[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第176。
[5]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5。
[6]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6。
[7]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8。
[8] 《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竹简》,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66-76。
[9] 《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129《货殖列传》,页3272。
[10] 《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1下《高帝纪》,页54-55。
[11] 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6: 44-51。
作者:于振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