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中华文史网 授田制度是战国通例,而以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最为典型。统一之后,秦始皇整齐制度,把六国的授田制度统一于秦制之下,云梦秦简《田律》的“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云云,就是秦统一以后的通制(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页。)。这“授田之数”就是指授予农民的土地数。农民从官府领取土地之后,无论种与不种、收成如何,都要按照每顷刍三石、稿二石的标准缴纳刍、稿。从法权的角度看,这是土地国有制。董仲舒:“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注:《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7页。),系过秦之词,而非自商鞅以来就实行土地私有制。这已是学界的共识,无须赘言。(注:参见吴荣曾《战国授田制研究》,《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杜绍顺《关于秦代土地所有制的几个问题》,《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李瑞兰《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的由来、特征及作用》,《天津师大学报》1985年第3期;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4~94、102~11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60页。)但是,有秦一代是否都严格实行授田制度?董仲舒所云是否秦代的史影?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秦始皇三十一年曾“使黔首自实田”(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9页。),对此,学术界有两种解释:一是使农民“自行申报所占土地的数量”,国家承认其所申报的土地为合法占有,释“实”为“据实申报”,这是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注:具有代表性的论著如林剑鸣《秦汉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页;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二是允许农民自由开垦、占有土地,释“实”为充实的意思(注: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59页。)。若真如此,无论按哪一种解释,均说明从此以后国家放弃了对土地的严格控制,农民可以自由垦田了;农民垦荒也好、纳税也好,不必“以受田之数”按顷交纳,而是按实耕地进行了,授田制度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使黔首自实田”系《集解》引徐广语,只是孤证,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秦亡汉兴,刘邦称帝伊始曾下一道著名的“复故爵田宅”诏,其文云:
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注:《汉书》卷一《高帝纪》,第54页。)
这段话共有三项内容:一是令逃亡山林的流民回归原籍,登记入籍,恢复其原来的也就是在秦朝的爵位田宅;二是把那些因饥饿沦为奴隶的人免为庶人;三是提高军吏卒的爵级及待遇。这标志着西汉全面继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和军功爵制度,不仅承认秦朝的故爵田宅为合法,而且继续推行军功赐田制。众所周知,秦朝的军功赐田是在授田之外增加土地数量以酬其功,继续推行军功爵制也就意味着继续执行授田制,即使秦始皇因“使黔首自实田”而废弃了授田制,那么刘邦“复故爵田宅”之后也予以了恢复,西汉继续执行授田制度,那些有爵位者可以因此而增加土地,没有爵位的庶人则向官府领取土地。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因缺乏直接的史料,对此难以肯定。张家山汉简的面世终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