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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象牙塔――国史探微
关于“串票”,一般是在讲到清代的钱粮征收时才被提到。这是因为这种单票技术,在清代的钱粮征收中成为一种普遍的技术,且由朝廷来颁布推行,写入了国家的典章。《大清会典》记载:“截票之法,开列地丁钱粮数目,分为限期,用印钤盖,就印字中截票为两,一给纳户为凭,一留库柜存验。”[1]这是清代顺治十年(1653)题准的二联截票之法。三十多年之后,即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朝又颁行“三联印票之法,一存州县,一付差役应比,一付花户执照,照数填写。”[2]自此以后,虽然“串票”之法,在雍正年间有过变化[3],但地方政府征收钱粮的单票格式,主要采用“三联串票”。雍正八年(1730),清朝颁定的“三联串票”,《大清会典》记载如下:“(雍正)八年覆准,嗣后州县征收粮米之时,豫将各里各甲花户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户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核对。按户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户,该印官检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立即监禁严追。各直省督抚转饬所属有漕州县,一例遵行。”[4]从此以后,清代地方政府在钱粮征收中,一直使用“三联串票”。这似乎给我们一个印象,以为“串票”是清代才产生的,且从“二联串票”发展成“三联串票”也是在清代完成的。
其实,“串票”不是清代才出现的,而是明代的发明。
明代,“串票”又叫“连票”。据笔者检阅所及,明代最早记载“连票”的文献,是朱廷立的《盐政志》。《盐政志》卷十载“李士翱禁约”,其中第七条云:
七曰谨出纳。赈济既复旧规,其出纳事宜,相应定拟,总司即置内号簿三扇,并通、泰、淮三分司外号簿三扇,空立前件,刻印空票。每分司若干张,上截于内号簿前件上编都字一号起至若干号止,下截于外号簿前件上编通字、泰字、淮字一号起至若干号止,俱用印钤。内号簿票,本司收贮。外号簿,发三分司收候。如遇商人赴司领引,即于内号簿附写商名引盐赈米数目,就行填票,付商赍赴该管分司处,比对外号相同,如前附写,照数收完。一面行场支盐,一面出给实收,给商连票,赍缴运司销号。
这份“禁约”是由两淮御史李士翱所颁行,时间在嘉靖九年(1530)[5]。它表明,在嘉靖初年,两淮盐运司系统已应用“二连票”:一票存于官府,一票给付盐商。这是盐政系统所采用的单票技术,还不是地方政府在钱粮征收中使用连票的证据,但可以说明“二连票”的单票技术,在嘉靖初年已经产生。
地方政府在钱粮征收中使用“连票”或“串票”,相关的文献资料,主要集中在万历年间。有意思的是,时人一提到“串票”,就指的是“三连票”。万历《嘉定县志》记载:
朱廷益,字汝虞。先是,邑中吏治操切,又积困漕粮,富家皆破于徭役,民多转徙,而田为墟莽矣。至则以廉俭自持,宽仁为政,数巡行阡陌,问民疾苦,悉见施行,百姓若解倒悬焉。尤奖借善类,不设城府,知瘠土之民,类苦岁额,则量其缓急,而次第赋之,不过为诛求。又以猾胥作弊,钱粮征比,多所影射,乃创为铁板册、三连票。民间纳户,始知所程,至今便之。[6]
朱廷益,浙江嘉善人。万历五年进士。先为福建漳浦县知县,“以赈荒忤上官”,于万历十一年,“谪贬连州判官”,“未行,复移嘉定”。《嘉定县志》记载,朱廷益任知县“后三年归”,其后任接于万历十四年。[7]因此,可以确定,朱廷益在南直隶苏州府嘉定县“创为铁板册、三连票”,发生在万历十一年至十四年间(1583-1586)。
仅仅根据方志所言“创为铁板册、三连票”,而推断“三连票”系创自朱廷益之手,是不够的。因为像方志这样的文献,往往囿于一时一地的眼光看事情,在当地为“创”,不一定在其他地方就不存在或尚未出现过。不过,在苏州府这样的地方,人言其“创”,其“创始”之义,当可凭信。时人嘉定娄坚,曾撰《乞祀朱、熊、王三公于名宦呈词》,其文如下:
照得前知嘉定县事,历官南京礼部吏部郎、江西按察司提学佥事、南京大理寺丞、通政司参议,嘉兴朱公讳廷益,其自闽移吴之日,当政猛民残之余,吏以急敛干和,民以屡侵多疫,公仁且洁,又简而宽,绝不自润以脂膏,惟有人沐以渗漉。邑之岁困漕粮,以土瘠不宜稻也,则为请于主者,仍得改输以银。邑之额设官布,以赋缓可纾民也,则为言于监司,因得渐弛其课。至于征敛有法,则创为板册、连票,虽愚民不至于倍输。[8]
这份乞增朱廷益入名宦祠的“呈词”,也以其“创为板册、连票”为功,就有很高的可信度。娄坚,嘉定人,万历间贡生。“其师友皆出(归)有光门”,“学有师承,经明行修,乡里推为大师。贡于国学,不仕而归。”与同乡唐时升、程嘉燧因文学之名,而时有“练川三老”之目。[9]这样的人,生活在苏州府这样的地方,眼光不至于太狭,且“呈词”是为入朱氏于名宦祠,言其功绩,从地方到朝廷,皆要推敲评议,不能过为虚夸。所以,至少在尚未获得其他证据之前,我们不妨相信,明代的“三连票”创始于万历十一年至十四年间,创始人为知县朱廷益,地点在苏州府嘉定县。
在万历年间,还有两则史料记载“三连串票”的建立。万历《南安府志》卷一七《宦迹传二》记载:
洪有助,字懋孙,福建南安县人。进士。万历二十一年任推官,高洁明敏,邻郡之讼皆归焉。尝摄大庾、南康,清洗宿弊,立征收串票之法(每号给一票纳户,一登柜口,一登都图,三款比串相同),无重追虚纳增减之害,两邑益爱戴。[10]
此段记载,大约是现在可以看到的关于“三连串票”格式的最早记载。“三款比串相同”:一票给纳户,一票登柜口,一票则给都图。与后来清朝颁行的“联三版串”在格式上完全相同。可以肯定,清代康熙二十八年所颁行的“三联串票”,采用的就是万历年间已经成熟的单票技术。
这是洪有助在江西南安府任推官,署任大庾、南康二县知县时,所立的“征收串票之法”。洪氏在南安府署任知县的情况不详,因而不能确定他建立串票之法的确切年份,但应该在万历二十一年稍后的年份内。
另一则资料是万历《武进县志》的记载。万历二十九年(1601),知县晏文辉“立收放稽查钱库法”,有十三项,其中第四项为立“银头收银流水簿”,内容如下:
往年流水簿,因无刷刻式样,串票又不钤印,悉据银头填注,多有侵弊。今设立刊刻号簿,并三连串票,责令银头编号,同三串票钤印。如遇限下收银,随即登簿发票。一票给人户存照,一票给总催,一票存县查考。所收之银,开数付角总登入比簿,遇晚将本日所收银数,开单付粮房填入日收堂报簿内,次日将前银拆封。或三五日吊比簿,查对完数,庶银头亦无侵欺之弊。[11]
晏文辉在南直隶常州府武进县设立“三连串票”,时间在万历二十九年。在格式上,“三连串票”:一票给人户存照,一票给总催,一票存县查考。这与洪有助在江西大庾、南康二县所立的串票之法完全相同。“一票给总催”就是洪氏的“一票登都图”,地方政府的钱粮征收由都图的粮长、里长等“里甲正役”(在一条鞭法之后则称经催、催头、总催等)负责具体的催征,三连串票的其中一张“连票”,给付催征人役,以便于其催收钱粮。“一票存县查考”就是所谓“一票登柜口”,“柜”是征收钱粮的“银柜”,也就是如所周知的“自封投柜”的“柜”,收银的“柜口”留存三连串票的一页“连票”,用来与“流水日收簿”等帐簿“核对”,这就是今天我们还在“发票”上沿用的所谓“存根”。至于还有一连给付纳户收执的单票,不用赘言,就是现在发票中的“收据”。今天通常所使用的“发票”,也用“三联”的格式,一联为存根,一联为记帐凭证,一联为收执。这种三联票的技术,在四百多年前的明代万历年间已经形成。
不过,明代所产生的“三连串票”,其中“一票登都图”或“一票给总催”的连票,与今天的“发票”中“记帐联”,还有不同。明代串票中的这一联,虽然也有“记帐”的作用,但主要的作用不是记帐,而在于“催征”和“比较”钱粮。这一联由都图的催征人役收掌,目的在于让“总催”这样的催征人役知道所经管的纳户所交钱粮的完欠情况,以便其向纳户催征未完的钱粮。“三连串票”的这种技术,是与地方行政的具体运作一致的。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代雍正年间。雍正八年所颁行的“联三版串”:一给纳户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核对。其中“发经承销册”的一联,就与今天发票中的“记帐联”完全一样了。从明代万历年间至清代雍正年间,地方政府在钱粮征收的具体运作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个变化导致了三联串票在技术上的变化。从今天所使用的“发票”的角度看,三联串票的技术,产生于明代万历年间,成熟于清代雍正年间。这种单票技术的成熟,距今也已有二百八十年。
晏文辉在武进县设立“三连串票”,离邻府的嘉定县创立三连票,已晚了十五年。不过,从上引文可以看出,武进县在立“三连串票”之前,已用“串票”,只是管理还不严格,“不钤印,悉由银头填注”。在嘉定县创立“三连票”之前,苏州府于嘉靖十六年(1537)已规定纳户交纳税银之时,官府需要“给票付照”。万历《武进县志》记载,嘉靖十六年,苏州府知府应“行并征均则法”,其中“立柜头”一条云:
先年收头,将银两径收私家,任意侵费。今令各县置柜,窍其上方,纳户于包封上自填姓名银数,当官秤收,给票付照。不到者,不许隶卒下乡催扰,止令里排各催其甲,凡勾摄公事,专属见年里长。[12]
从这条资料看,苏州府所属州县在衙门里设置收银之“柜”,令纳户“自封投柜”,始于嘉靖十六年。此后,官府征收钱粮,需要对纳户“给票付照”。苏州府出现“三连票”是五十年之后的万历年间。这五十年间苏州府所属州县所给付为照的“票”,应该已经出现了“二连票”,因为“三连票”是从“二连票”发展而来的。
“二连票”在明代后期一直存在,并没有被“三连票”所取代。清初顺治十年所颁定的“串票”格式就是“二连票”。据《歙纪》记载,崇祯年间,在南直隶徽州府歙县,钱粮征收还使用“二连票”。因为“二连票”缺少其中“登都图”或“给总催”的一票,不能“逐里查对,弊蠹自生”,所以知县傅岩就推行“增连票”的办法。《歙纪》记载:
一增连票以便查对。纳粮收附,旧止两连,一给花户收执,散漫无稽,一存户房算登比簿,临期迫促,不能逐里查对,弊蠹自生。今立三连票,凡纳户投银,粮里将连票一样填注,裂第三幅付纳户,第二幅存户房查算,第一幅每日晚堂缴进,候临比日查对比单,知差错拘究。[13]
歙县增加的“连票”,是“每日晚堂缴进,候临比日查对比单”的“第一幅”。这说明原来所使用的“二连票”,是一幅付纳户,一幅存户房查算。也就是一幅是收执,一幅是存根。这应该是嘉靖年间在苏州府等地方所应用的“二连票”格式。
苏州府于嘉靖十六年推行民户交纳钱粮,用“自封投柜”的方式,“当官秤收,给票付照”。虽然没有资料直接证明,这时官府给付纳户用作“执照”的“票”,就是收执与存根相对应的“二连票”,但可以肯定,“二连票”是在出现官府在衙门内设置“柜收”,令民户“自封投柜”之后产生的。而且,这种“二连票”的产生,是与赋役折银征收,也就是与“折色银”的产生直接相关联的。
大体地说,明代赋役征派有一个由“本色”征收到“折色”征收的转化。这个转化的划时代事件,是“一条鞭法”。如所周知,“一条鞭法”是在万历九年(1581)在张居正执政时推行于全国。这个年份,与本文前引的关于“三连串票”的记载联系起来,可以看到“三连票”是在一条鞭法普遍推行之后才产生的。然而,一条鞭法并不是万历年间才出现的。《明史・食货志》说:“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固然点明了一条鞭法在嘉靖年间业已出现,但“数行数止”一语,会给人以误解,以为嘉靖年间推行一条鞭法是断断续续的。一条鞭法自嘉靖九年(1530)由桂萼提出之后,很快就在江西等地推行。关于江西的一条鞭法,文献的记载确实给我们一个“数行数止”的印象。一些地方所推行一条鞭法,确实出现过反复的情况。但从嘉靖以后,徭役折银征收,且将征收对象从“人丁”转向“地亩”,这已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嘉靖年间役法改革的核心就在于此。这样的改革,虽然有巡抚、巡按这样的“钦差”,在地方上着力推行,但具体实施是由州县官来作出的。州县官推行这样的改革,当然必须结合本州本县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来进行。因此,各州县实际推行的情况很不一样,也存在“人在政在,人亡政息”的情况。但总的来说,徭役折银征收是官府与民间上下都认同的办法。在嘉靖后期,江西、浙江和南直隶等省份,实际上已普遍地实行了将“徭役”折银,以银代役的做法,且“折色银”的折征范围,已经扩大到除漕、白二粮之外的田赋。梁方仲先生早就指出:“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14]而役法的改革,在明代中期可以说既是一场政治运动,又是一场社会运动。改革的核心是“以银代役”,所以“银差”的出现,是明代役法改革的一个转折点。这也是“一条鞭法”的起点。
徭役的对象本来是“丁”,但这个“丁”并不是孤立存在,他们存在于不同的“户”中,而各户的“田产”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另一方面,官府的徭役,主要是到官府充役的库子、斗级、门子、听差等等,各种名目的徭役轻重负担也很不相同。因此,按照原来“黄册”编审确定的“十年一周”的轮役方法,难于落实,而且具体的分派,也容易出现弊端。正统年间,江西出现了“均徭法”,“以民间税粮多寡,官为定其徭役”[15]。这是将徭役的征派的对象从“人丁”转向“地亩”的做法,目的是避免“有丁无田”的民户难以承担徭役的情况。官府不能没有应差的徭役,民间有丁无田的民户承担不起繁重的徭役,因此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将徭役的征派对象转向“地亩”。有田就有粮,就有实力来承担官府的徭役。可是有田的民户,尤其是民间田地较多的民户,往往是乡宦人家或者绅衿之家。这些势豪人家享有一定的优免特权。正统之后,又恰好进入了这个阶层迅速发展的时期,生员各额的增加,优免特权的扩大,愈演愈烈。这样就构成一个矛盾,就是一方面官府要将徭役的征派转向地亩,田地多的人家承担更多的徭役,另一方面田地较多的民户往往是势豪人家,他们享有优免的特权。这个矛盾,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但地方政府也别无选择,“惟正之供”当然是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各个衙门的“在官人役”也必须向民间征派。因此,必须强制推行各种名目的办法,如“均徭册”、“虎头鼠尾册”等等,徭役的编审也打破了原来“黄册”十年一轮的办法,除“里甲”仍然为十年一编审之外,其他“均徭”和“杂泛”之役,则按照徭役的轻重,分别采取五年、三年、一年一编审的办法。然而,仅仅通过这样的办法,还是不能解决上述矛盾。一个州县的均徭之役,总不能让势豪人家来承担大部分。到官府里去,除了做官,别的行当,在明代是低人一等的。明朝还规定,到衙门里的“吏员”和“贴役”,有功名的人是不能充当的。“在官人役”中,“吏员”是仅次于官员、比较高级的“公门人”,连这个行当都不能让有功名或者说有身份的人去充当,等而下之的官府杂役,又怎么能让官家子弟去应当呢?所以,那些有田有地的势豪人家,在面对官府将徭役的征派,更多地转向自己的时候,就出现了让家内的仆人去应役,或者出钱让别人代役。“以银代役”,就是所谓“银差”。这并不是“均徭法”之后才有的事。它古已有之。以明代而论,洪武年间,就存在以银代役。宣德年间确立的“柴薪皂隶”,也是以银代役。
在明代中叶普遍地出现“银差”的时候,征收的办法仍然沿用原来由粮长、里甲来负责征收。如所周知,“一条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所谓“官收官解”。这是相对于原来的“民收民解”而言的。在原来用“本色”征收赋役之时,田赋部分,分“起运”和“存留”两大部分,其中“起运”部分,除白粮一直沿用“民解”,漕粮则于成化年间改为“军运”,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来“民解”的做法。“存留”部分,包括解运到州县、府、两司和卫所的兵饷,仍然由“民解”到指定的粮仓。徭役原来极大部分是“力役”,是需要“丁”亲身当役的。此时不存在“收解”的问题。出现了“银差”之后,一部分“丁”以银代役,这部分代役的“银”,就出现了“收”与“解”的问题。明代在嘉靖以前,“银差”收解,仍然由粮长和里甲负责。这一点,我们在前文所引嘉靖十六年苏州府的“立柜头”之法中可以看到。“先年收头,将银两径收私家”,这是原来粮长制度下的做法。粮长负责一个粮区的税粮征收,将所在民户的税粮收缴起来,本来就存贮在民间的仓房之内。其中的漕、白粮则按照规定的期限,负责起运,后来则与运军交兑。存留部分,则根据各级官府需要,临时解运。而当普遍地出现“银差”之后,收解的办法,也仍然沿用原来的老办法。但新的问题出现了,“银差”之银,是官府要用于“雇役”的。应当的徭役,如系代人充役,就需要给以“工食”。按照官府里的做法,“工食”与“俸薪”一样,是一季发放一次。于是,粮长、里甲所负责的“银差”征收,就需要更为及时,不得有丝毫拖欠。而严重的问题是,粮长对于“银差”出现了侵蚀、挪用的舞弊。原来粮长负责征收本色粮食,侵蚀的情况也存在,但因为是粮食,总不可能将全部粮食消耗殆尽,但对于“银子”,情况就大不同。一旦发生即使数量只有几两银子的侵蚀,也成为一个大问题。官府不能及时收到“银差”,无以应付各种名目的差徭,在粮长、里甲与纳户之间,也产生了严重的麻烦。解决的办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将银差征收的权力上收,收到州县衙门。
嘉靖十六年,苏州府“立柜头”,“令各县置柜,窍其上方,纳户于包封上自填姓名银数,当官秤收”,这就是将征收银差及其他杂役的折役银征收,上收到州县衙门的做法。由此而产生设柜收纳和“自封投柜”的办法。这种办法,不一定是苏州府最早创立,但大体上可以确定,它产生于嘉靖年间。这是与全国普遍地出现“银差”相一致的。
原来由粮长(收头)负责征收“银差”之时,也一定有给付纳户收执的单票。但目前尚未看到资料,可以证明这就是“连票”。粮长收粮或者收银,一定会登记簿册,但给付纳户的“收执”,大约不是“连票”,而只是“登簿发票”或者“出票注簿”。这个“票”,并不是与“存根”相对应的单票,而是与“簿册”相关联的单票。
最简单的单票技术,就是一票一簿相对应、相配合的。所谓“登簿发票”,就是这种技术的最明确表达。当然,即使是出“三连串票”,也可以此语表达。因此,仅仅根据“登簿发票”或“出票注簿”,尚不能判断当时所使用的单票是或者不是“连票”。但有一点可以推断,最早格式的单票,就是与册簿相对应配合的单票。后文将要说明的宋代“户钞”,当是与册簿相配合的簿票技术。在明代,这样的技术一直存在。吴遵《初仕录》记载:常平仓收贮“赎谷”,置簿两扇,一存县,一给斗级。“犯人赎谷,先书县簿,给小票挂号,发犯人赴仓交纳。斗给亦书簿,给与犯人收票,赴县销缴。”[16]这里的“收票”就是与册簿相配合的“收执”。在票簿相对应的簿票技术中,“册簿”是主体,单票是一种辅助性手段。而在“连票”出现之后,虽然“册簿”的地位没有改变,但“单票”在功能上独立了。质言之,“存根联”的产生,使单票在功能上自我满足。“连票”一票作收执,一票为存根,因为“存根联”的出现,在技术上复杂化了。这是在一票一簿基础上的演进。而“三连票”又是在“二连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顺便说明,单票技术的发展确实存在着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化过程,在特定领域也确实存在复杂技术取代简单技术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复杂技术出现之后,简单技术就退出历史舞台。即以最简单的一票一簿相对应的技术,直到今天还在应用。一种技术的存在,既取决于需要,也取决于应用技术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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