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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动态] 〖五种遗规〗选校·朱子增损吕氏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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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纶 發表於 2022-8-24 08: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吕氏兄弟四人,大中、大防、大约、大临,宋时人。

宏谋按:蓝田县名吕氏兄弟,皆从学于伊川程颐、横渠张载两先生,德行道艺,萃于一门,为乡人所敬信,故以此为乡人约。可见古人为学,不肯独善其身,亦不必居官,始可以及人也。其纲止于四条,备列其目,则已举人生善恶功过,可法可戒之事,无不具备。一乡之中,睦婣音 姻,同姻任恤,休戚相关,何其风之淳且厚欤?余重有望于乡人。更重有望于居乡之贤者,推已及人,为善于乡,媲美吕氏之高风也。

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众推有齿德者一人为都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约正副不与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劝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

德业相劝。

见善必行,闻过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能待妻妾。

能教子弟,能御童仆。

能事长上,能睦亲故。

能择交游,能守廉介。

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

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

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

能解斗争,能决是非。

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以上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犯义之过六,不修之过五。

酗博斗讼。酗,谓纵酒喧竞。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置。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已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行止踰违。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行不恭逊。侮慢齿德者,持人短长者,恃强陵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言不忠信。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以上犯义之过。

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而己朝夕与之游处,则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谓戏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而不赌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动作无仪。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临事不恪。主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

用度不节。谓不计有无,过为多费者。不能安贫,非道营求者。以上不修之过。

以上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尊幼辈行。父同行,及长于己二十岁以上,曰尊者。长于己十岁以上,与兄同行,曰长者。年上下不满十岁,曰敌者。少于己十岁以下,曰少者。少于己二十岁以下,曰幼者。以上凡五等。

造请拜揖。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四孟月朔,辞见贺谢,皆为礼见。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尊者受谒。不报。长者岁首冬至,具膀子报之。余令子弟以己名膀子代行。凡敌者,岁首冬至,辞见贺谢,相往还。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升堂,礼见四拜。燕见不拜。退则主人送于庑下。凡见敌者,门外下马,俟于庑下,礼见则再拜,退则主人请就阶上马。

请召迎送。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既来赴,明日亲往谢之。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亲往谢。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若有亲,则别叙。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如婚礼,则婣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凡有远出远归者,则迎送之。或五里三里,各期会于一处。有饮食,则就饮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归,又至其家省之。

庆吊赠遗。凡同约有吉事,则庆之。有凶事,则吊之。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则其次者当之。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或其家力有不足,则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凡吊礼,初丧未易服,则率同约深衣往哭之。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主人成服,则相率素服,具酒果食物往奠之。及葬,又相率致帽,俟发引,则素服而送之。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以上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告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水火。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

死丧。阙人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孤弱。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内。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有侵欺之者,力为辩理。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

诬枉。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以上患难相恤之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书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闻知,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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