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铁论】卷33疾贪诗解2大夫:不从父兄教不畏刑有司无责贤良:刑一正百刑施民遵礼义 题文诗: 大夫曰贤,不肖有质,贪鄙有性,君子内洁, 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 之邪子产,亦非不正,邓皙之伪.夫内不从, 父兄之教,又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产, 不能必化.今一一则,责之有司,有司岂能, 缚其手足,而使之无,以为非哉?贤良对曰: 驷马不驯,御者之过.百姓不治,有司之罪. 春秋刺讥,不及庶人,责其帅也.故古大夫, 将临刑也,声色不御,刑以当矣,又犹三巡, 而嗟叹之.其耻不能,以化而伤,其不全也. 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颠蹶不扶,犹见赤子, 之临井焉,听其入也.若此何以,为民父母? 是故君子,急于教化,而缓于刑.刑一正百, 杀一慎万.故周公诛,管蔡子产,诛邓皙也. 刑诛一施,民遵礼义.上之化下,若风靡草, 无不从教.何必一一,而缚之也?明君真情, 正己正人,隆礼重法,抱法处势,威莅天下, 伐必正义,真法合情,合情合理,风清气正. 【原文】
大夫曰:贤不肖有质,而贪鄙有性,君子内洁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之邪,子产非不正邓皙之伪也。夫内不从父兄之教,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产不能化,必也。今一一则责之有司,有司岂能缚其手足而使之无为非哉?
【注释】管、蔡:管叔鲜、蔡叔度。两人都是周武王的弟弟,武王灭商后,封管叔于管(今河南省郑州市)、蔡叔于蔡(今河南省上蔡县)。武王死后,成王年幼,周公摄政,管、蔡不服,勾结武庚进行叛乱,后被周公旦平定,管叔被杀,蔡叔被放逐。见【史记周本纪】。子产:见【非鞅篇】注释。邓皙,一作『邓析』,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欲改郑刑书,而另创为新刑,并把它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相传为子产所杀。事见【吕氏春秋离谓篇】。又一说邓析是郑驷歂(chuan)所杀,与此不同。事见【左传定公】九年。
『一一』原作『一二』,下段贤良应文云』何一一而缚之也』,正据此而言,则『一二』本为『一一』,今改正。 【译文】大夫说:贤与不贤是人的本质决定的,而贪婪鄙劣同样是人的天性决定的,君子可以从内心使自己清白,却不能教别人也同样清白。从前周公并不是不纠正管叔、蔡叔的过错,郑子产并非不约束邓皙的非法行为。他们在家不听从父母兄长的指教,在外不害怕刑罚治罪,周公、子产不能教化他们,是必然的。现在什么事情都责备官吏,官吏又怎么能捆绑住人们的手脚而不使他们为非作歹呢?
【原文】
贤良曰:驷马不驯,御者之过也。百姓不治,有司之罪也。【春秋】刺讥不及庶人,责其率也。故古者大夫将临刑,声色不御,刑以当矣,犹三巡而嗟叹之。其耻不能以化而伤其不全也。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颠蹶而不扶,犹赤子临井焉,听其入也。若此,则何以为民父母?故君子急于教,缓于刑。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是以周公诛管、蔡,而子产诛邓皙也。刑诛一施,民遵礼义矣。夫上之化下,若风之靡草,无不从教。何一一而缚之也?
【注释】【春秋】,这里指【公羊春秋】。【公羊传,昭公二十六年】,何休注:『立王子朝,独举尹氏,出奔并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帅,后治其党,犹楚婴齐。』『责其率』,就是『先诛渠帅』的意思。
临刑:监督行刑。
声色不御:不接近娱乐女色。
以,通已。
三巡:再三审察。
颠蹶:跌倒,栽跟头。
赤子:婴儿,小孩。
陆贾【新语无为篇】:『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靡,倒下的意思。
【译文】贤良说:驾车的马不能驯服,是赶车人的过错。百姓不听从管教,是官吏的罪过。【春秋】上不讽刺老百姓而责怪当官的。所以古时候的官吏在监督行刑之前,不接近娱乐女色,刑罚已经得当了,还要再三审查、叹息。官吏为自己不能教化好百姓而使受刑的被杀感到羞耻。政教昏暗而不使它光明,百姓跌倒而不去搀扶,这就好像小孩走到井边,任凭他掉进去一样。如果是这样,那么当官的怎么去做老百姓的父母呢?因此,君子以教化为先务,把刑罚摆在不重要的地位。用刑就能使百人改邪归正,使万人小心谨慎。所以周公杀了管叔,放逐蔡叔,子产杀了邓晳。刑罚一施行,老百姓都遵守礼义了。上边教化下边,好像风吹草倒下一样,没有不听从说教的。何必要一个一个地捆绑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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