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066|回復: 0

[汉语言文学] 《吕氏春秋》言“辩”的语言哲学审视(3)

[複製鏈接]
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8-19 14: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四、至言去言:言语交际的限度

    历史地看,辨析语句的字面意义与说话者的交际意图的相互关系并未成为先秦哲学言意之辩的重点。在言意之辩的多重内涵中,哲学家们给予更多关注的是名言与道的关系问题,即普通名言能否把握统一性原理和发展原理?

    在《吕氏春秋》之前,不少哲学家已经对名言能否把握道作了多方面的探索。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哲学对于形上之道的把握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作为存在的终极根据,道并不构成言说的对象,故《老子》主张“为道日损”(《老子・四十八章》),要求悬置和解构已有的经验领域的知识体系、名言系统,并以此作为把握道的前提。或许是受了道家哲学的影响,《吕氏春秋》同样认为:

    道也者,视之不见,听之不闻,不可为状。有知不见之见、不闻之闻,无状之状者,则几于知之矣。道也者,至精也,不可为形,不可为名,强为之名,[13] 谓之太一。(《大乐》)

    视、听均以可感知的领域为对象,所视、所听者皆是感性的现象。道因其不具有呈现于外的感性规定(不可见、不可闻、不可为状),难以归结为某种具体的对象,所以超越了现象之域,无法用名言来指称(不可为名)。

    另一方面,《精谕》篇记载有这样一则故事:孔子非常希望见到温伯雪子,但在见到此人后却不说话便出来了。子贡不解。孔子的回答是:“若夫人者,目击而道存矣,不可以容声矣。”此故事亦见于《庄子・田子方》。据成玄英《庄子疏》,温伯雪子乃楚国得道之人。这里,子贡之所以对孔子不言而出感到不可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他认为借助普通名言可以把握和传达得道之人的存在境界。至于孔子的回答,王先谦《庄子集解》在解此句时引宣颖《南华经解》云:“目触之而知道在其身,复何所容其言说耶?”这就是说,得道之人(如孔子与温伯雪子)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交流不必借助普通名言来实现。“至言去言,至为无为”(《精谕》),得道之人的存在境界确有其超越普通名言的一面。

    就名言与道的关系看,普通语言是名言的本然形式和原始形态。一般地说,知识经验所指向的是存在于特定时空中的对象,它总是分别地把握具体事物或事物的某一方面,并以确定的名言概括认识的内容。就此而言,普通名言与知识经验之间确有其一致之处。但是,在把握普遍之道方面,普通名言则有其自身的限度:与知识经验不同,道的智慧所指向的是世界的统一性原理和发展原理,它所要把握的宇宙万物的第一因和人生的最高境界。换言之,道的智慧所涉及的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无限的东西,而以特定时空中的具体存在为对象的普通名言,往往难以完全把握道的这种无条件性、绝对性和无限性。显然,无论是《老子》还是《吕氏春秋》,它们强调普遍之道的超越性,强调普通名言在理解和表达普遍之道方面的限度,无疑是有所见的。

    从强调道与普通名言的距离出发,《老子》对名言如何表达形上之道作了进一步的探讨,提出“正言若反”的言说方式,主张通过以否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名言来概述有关道的智慧。而《吕氏春秋》似乎更多地对主体间超名言的理解与交流之所以可能的存在论前提有所涉及。“圣人相谕不待言,有先言言者也”(《精谕》)[14],问题的进一步追问便涉及到先其言而谕其意之所以可能的前提。“夫骥骜之气,鸿鹄之志,有谕乎人心者诚也。人亦然。诚有之则神应乎人矣,言岂足以谕之哉?”(《士容》)从存在论上看,“诚”的基本含义是真实不妄即实然。骥骜、鸿鹄并不能使用人的语言,但其气质、心志却能为人所知晓,是因为它们确实具有这种气质与心志。人也是如此,确实具备了,就能够神奇般地为人所感知,这岂是普通名言所能够完全传达的。《精谕》篇指出:“未见其人而知其志,见其人而心与志皆见,天符同也。圣人之相知,岂待言哉?”天符,指天道流行之表现。天符同,则有对天道之体认彼此相同之意。从内涵上看,无论是“诚有之”还是“天符同”,都是强调普遍之道的实有诸己,即道与个体相融合成为主体真实的存在境界。质言之,主体间之所以能够围绕存在境界而展开超名言的相互理解与交流,是因为彼此自身都能与天道相合,实现了普遍之道与个体存在的融合。以此为前提,对《吕氏春秋》来说,重要的已经不再是能否借助普通名言或者借助什么类型的名言来实现主体间对于存在境界的理解与交流,而是通过主体自身的存在过程,通过主体自身的行动和实践,使这种境界在主体间得到确证和表达。(晋荣东)



【注释】

-----------------------------------------------------------
[1] 参见温公颐:《中国中古逻辑史》,第2-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

[2] 参见晋荣东:“庄子论‘辩’中的主体间性问题”,《文史哲》,1997年第2期;“孔子哲学的语言之维”,《华东师大学报》,2000年第2期。

[3] 众本“为”上有“不”字,据高诱注(“不可为者,不可施也”)及前后文义当删。今从陈昌齐《吕氏春秋正误》、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诸说删。

[4] 参见崔清田(主编):《名学与辩学》,第五章、第七节,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

[5] 依陈昌齐、陈奇猷诸说,“乱”字因上句而衍,当删。

[6] 众本皆无“和”字,今据许维y《吕氏春秋集释》补。

[7] 此段文字颇多舛误,今据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改定。

[8] “有所尤”前原有一“多”字,疑衍。今据范耕研《吕氏春秋补注》、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删。

[9] “以”字当衍。上文“有度而听”,无“以”字可证。今据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删。

[10] 原文“事”上有一“小”字,当衍。《离谓》篇云“辞之不足以断事也明矣”,是其证。今依陶鸿庆《读吕氏春秋札记》删。

[11] 原文多有讹误,今据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改定。

[12] 意向性与意义的关系问题是当代语言哲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相关的讨论可参见涂纪亮:《英美语言哲学概论》,第393-407页,人民出版社1988年。

[13] 原文此句无“名”字,今据毕沅《吕氏春秋校正》补。

[14] 据谭戒甫《校吕遗谊》,“有先言言者也”,与上句不相承,亦与下句不合,当作“有先言谕者也”。

小黑屋|手機版|举报|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