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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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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发表于 2011-12-2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
[137]木牍载:“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湖北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汉墓》,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此牍说明不同县之间乡文书的传递。也需要通过县廷,不能直接传递。
[138]参见《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
[139]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第二章第二节。
[140]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
[141]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第二章第一节。
[142]参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
[143]参见拙著:《春秋战国乡里社会的变化与国家基层权力的建立》。
[144]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七章第一节。
[145]文物出版社,1990年。
[146]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七章第一节。
[147]参见蔡万进:《张家山汉简研究》第八章。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148]《置吏律》载:“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者,罚金四两。”“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为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为驾传。”案:此处“言边事”的文书,必是上报中央的文书。
[149]刺史巡视地方处理政务也见于简牍。《敦煌汉简》1305:“亟知天寒,刺史且来,不敢解须臾,久居石上,举露减水处,非所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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