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清华大学学报》
一 引言
陈寅恪先生《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以下称《述论稿》)不仅为唐代政治史研究方面最伟大之著作[1],即使通就西魏、北周、杨隋、李唐四朝政治史之研究而论,亦为最伟大之著作也。其故在该书上篇提出之“关中本位政策”说[2],极具启发意义。该说在中国中古史研究方面有极大之影响者,以此;此种影响仍将持续者,亦以此。然因陈先生于此说以文题所限[3],只作有提示性之论述,未做专门之研究[4],故总体而言,其说虽能自圆,不可否认,但有表述上之可议处,似当承认。岑仲勉先生等批评者,仅据《述论稿》上篇未尽完善之论述进行批评,未能疏通陈先生其他相关之论述,故有误会与苛责,殊有可惜。笔者浅陋,不足以窥前贤之学,故识小之见,未必正确,倘得高明之教正,则深幸矣。
二 概念问题
此分三小题论之:(一)“关中本位政策”,(二)“关陇集团”,(三)他人之理解。
(一)“关中本位政策”
所谓“关中本位政策”,《述论稿》言:乃宇文泰“融合其所割据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匪独物质上应处同一利害之环境,即精神上亦必具同出一渊源之信仰,同受一文化之熏习,始能内安反侧,外御强邻。而精神文化方面尤为融合复杂民族之要道。”(第15页)。其存在时间在西魏至唐高宗统御之前期(第18页)。可见,“关中本位政策”包括物质与文化两方面。而由“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之语观之,则所谓“关中本位政策”又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陈先生《渊源稿》有“关陇文化本位之政策”、“关陇物质本位政策”之称,又有“关陇地域为本位”之说(第91页),又有“关中本位之政策”(第145页)、“关中本位之根据地”(第146页)之号,如府兵制即被视为与“关陇物质本位政策”相关之制度(第91页)。可见,《渊源稿》于“本位政策”之定义,较诸《述论稿》于“本位政策”之定义,更为具体明白[5]。依此,则所谓“关中本位政策”非仅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非仅可分而言“关陇物质本位政策”、“关陇文化本位政策”,尚可名为“关中物质本位政策”、“关中文化本位政策”、“关中地域本位政策”(或“关中根据地本位政策”)矣。故《渊源稿》之作虽在《述论稿》之前,但二书所言实一致。其所以一致者,乃因《述论稿》之说乃在《渊源稿》之说基础上发展而来,此对比《述论稿》第14―15页之论述与《渊源稿》第90―91页之论述即可知也。《渊源稿》之“关陇本位政策”至《述论稿》则为“关中本位政策”者,盖以后者通计西魏、北周、杨隋、李唐四朝之历史而衡之,且侧重李唐历史,而李唐之关中,在全国之地位十分重要之故也[6]。为求通贯计,乃有《述论稿》将李虎之赵郡郡望改为陇西郡望事亦作为“关中本位政策”例证之考虑。
但“关中”与“关陇”在意义上毕竟有所区别,陈先生在《述论稿》中未明言“关中本位政策”又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而“关陇本位政策”又可分名为“关陇文化本位政策”、“关陇物质本位政策”、“关陇地域本位政策”,又未明言凡《述论稿》言之不够明白者皆可参考《渊源稿》而明之,故总使人感到不够明白。非仅此也,《述论稿》所举“关中本位政策”之四例证中,时间最早者为府兵制,时间在大统十六年(550)(详下文),而西魏在废帝元年(552)平梁朝之上津、魏兴、南郑,二年克成都;上津、魏兴、南郑三地太小,西魏不会特别为之制定何政策,惟有在得成都后,方有可能针对成都等地之情况制定不同于关陇之政策;故大体而言,废帝二年之前西魏辖地既然只有关中及陇西,而“关中本位政策”又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则于废帝二年前之西魏言“关中本位政策”,即等于言西魏在大统十六年及以前皆无“本位政策”矣。故“关中本位政策”此概念用之于北周、杨隋、李唐三朝皆适合,而用之于西魏则反有未恰当者也。正因陈先生之表述不够明白,即难怪有人专就《述论稿》上篇之不够完善之论述进行批评矣(详下文)。
(二)“关陇集团”
李唐皇室自称出自陇西,故论李唐历史而言“关中本位政策”,并未忽视陇西之重要性。故《述论稿》言“关中本位政策”而言“关陇集团”乃事理之必然。陈先生《述论稿》言宇文泰之“关中本位政策”乃“融合……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第15页),又言“有唐一代三百年间其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即是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所鸠合集团之兴衰及其分化。盖宇文泰当日融冶关陇胡汉民族之有武力才智者,以创霸业……”(第48页),又言“关陇集团本融合胡汉文武为一体”(第49页),则“关陇集团”又可称为“关陇胡汉集团”[7]。而“关陇胡汉集团”又可名为“胡汉关陇集团”[8]。而所谓“关陇集团”,依《渊源稿》第91页之陈述,可知其义为“以关陇地域为本位之坚强团体”[9]。在《论隋末唐初所谓“山东豪杰”》文中,则有“关陇六镇集团”之名,又有“关陇府兵集团”之称,复有“六镇胡汉关陇集团”之号[10],而《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又言“胡汉六镇关陇集团”[11],《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文中又称“关陇胡汉混合集团”[12],盖以所谓“关陇集团”中本有六镇之人,其人有胡有汉之缘故,自是“混合集团”,而所谓“关陇府兵集团”则是就“关陇集团”之军队系统中集团而言也。且“府兵制”,《述论稿》以为乃“关中本位政策”中之最主要者(第18页)。依陈先生之意,自西魏迄唐高宗统御之前期,皆是“文武不殊涂,将相可兼任”,则言“关陇府兵集团”亦可。何况西魏最初之八柱国、十二大将军皆府兵首领也。
《陈寅恪读书札记・新唐书之部》又有“宇文泰关中本位集团”之称,文曰:“府兵制之破坏于燕公(张说),亦非偶然之事,盖宇文泰关中本位集团,实以府兵制为中心,燕公乃武氏擢拔之别一社会阶级,宜其与旧日之统治者所依附之制度不能相容也。若李邺侯(泌),则关中本位集团之子孙,故主复府兵制。此俱有主观传统之原因,非仅客观环境之条件也。”[13]此中“关中本位集团”之侧重在人,并非“关中本位政策”之同义语。其中“宇文泰关中本位集团”、“关中本位集团之子孙”中“关中本位集团”皆可理解为“关陇本位集团”。值得注意者:此《新唐书》之札记所作之时间,蒋天枢先生《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系在1939年[14],时间虽早于《述论稿》作成之时间,但《读书札记》之“关中本位集团”之含义与《述论稿》中“关陇集团”之含义侧重在人者实一致。
另有值得注意者,即陈先生以为加入“关陇集团”者亦为“关陇集团”之人。此在《述论稿》中篇有所论述,而《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之表述可作为辅证。《述论稿》中篇言:“兰陵萧氏元是后梁萧之裔,而加入关陇集团,与李唐皇室对于新旧两阶级之争得处于中立地位者相似。故萧a由进士出身,成为牛氏之党,而萧遘虽用进士擢第,转慕李文饶之为人,乃取以自况也。”(第103―104页)仅就此文而论,此所谓“加入关陇集团”似就萧a、萧遘而言。考《新唐书》卷71下《宰相世系表下》,萧a相穆宗,萧遘相僖宗。如此则似唐代后期仍有“关陇集团”之存在矣?联系《述论稿》第18页言“李唐皇室者唐代三百年统治之中心也”,亦似若唐穆宗、僖宗时仍有“关陇集团”?盖以李唐皇室既自称出自陇西,复居关中,皇室周围之人皆依附皇室而存在者。然若此理解,则当认为唐代后期之“关陇集团”与唐代前期之“关陇集团”有差别。如此,即似可谓穆、僖二宗乃一扩大意义或残存意义之“关陇集团”首领也。然《述论稿》第19页言“关中本位政策”“迄至唐玄宗之世,遂完全破坏无遗”[15],第48―49页言武则天开始施行破坏关陇集团之工作,“其后皇位虽复归李氏,至玄宗尤称李唐盛世,然其祖母开始破坏关陇集团之工事竟及其身而告完成矣……”,第49页又言“举凡进士科举之崇重,府兵之废除,以及宦官之专擅朝政,蕃将即胡化武人之割据方隅,其事俱成于玄宗之世。斯实宇文泰所创建之关陇集团完全崩溃……”。如此则必当认为唐代在玄宗之后已无“关陇集团”之存在矣[16],故陈先生所言萧a、萧遘之不同表现当指其承继先世以来之门风所致,故所谓“加入关陇集团”应是暗指萧a、萧遘之祖先而言,而非仅指萧a、萧遘也。不然,陈先生论事之逻辑不会舛谬如此。考《新唐书》卷71下《宰相世系表下》,萧a乃之第八代孙,萧遘乃之第十代孙;萧r相高祖,r乃之孙[17]。而所谓“相高祖”乃指萧r为内史令之事,内史令即中书令,乃宰相[18]。《旧唐书》卷63、《新唐书》卷101r本传皆记其为内史令之时间在武德元年[19],而两《唐书》本纪则皆记其时间在武德元年六月[20]。考《旧唐书》卷172《萧a传》[21]、卷179《萧遘传》[22]、卷99《萧嵩传》[23],a、遘皆嵩之裔,而嵩乃r之曾侄孙。故所谓“加入关陇集团”最早者乃萧r。然《述论稿》未明言萧r加入“关陇集团”事,此只可认为是陈先生表述未能全面、周密所致[24]。但无论如何,在陈先生心中,“关陇集团”本有狭义广义之别,则为明白。狭义者即《述论稿》上篇所言“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所结集团体之后裔”(第18页),广义者即指“加入关陇集团”之人如萧r者。此皆就唐代武则天以前之情况而言。明白陈先生所言之“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后,即可理解其《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一文之论述实可作《述论稿》论述之辅证:“褚遂良可视为关陇集团之附属品。”[25]“附属品”与“加入者”差别不大。可见《述论稿》与《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之文所言实一致。而此点为批评者所忽略。殊有可惜。
(三)他人之理解
1、岑仲勉之理解
岑仲勉先生《隋唐史》曰:“(唐)太宗用人,虽不定各当其才,要可说绝无界限,此一点就其命相观之,即显而易见。今试依新唐书六一宰相表,从即位日起至临终日止,计曾居相位者共二十五人;就中如许敬宗、褚遂良同籍杭州,江左派也。王(太原人)、温彦博(并州人)、张亮(郑州人)、李世蓿滑州人),河东与河南之编氓也。高士廉(北齐之后)、房玄龄(临淄人)、封德彝(渤海人)、魏征(魏州人)、戴胄(相州人)、侯君集(幽州人)、马周(博州人)、高季辅(德州人)、张行成及崔仁师(均定州人),又皆来自山东区域者也……尤其是马周以布衣上书,三命召见,(隋唐嘉话)卒登相位。计上举十八人,已占宰相总数十分之七强,宁能谓太宗保持着‘关中本位政策’乎?抑太宗不特任相如此,命将亦然,列传具在,可以覆检……”又曰:“‘关中本位政策’或称为‘关陇集团’,以谓(武)则天本家不在此集团之内,故蓄意破坏而代之以新兴进士。”[26]
今按,岑先生此论乃针对《述论稿》第18―19页之论而言者。《述论稿》曰:“自高祖、太宗创业至高宗统御之前期,其将相文武大臣大抵承西魏、北周及隋以来之世业,即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所结集团体之后裔也。自武字鞒种醒胝权之后,逐渐破坏传统之‘关中本位政策’,以遂其创业垂统之野心……而西魏、北周、杨隋及唐初将相旧家之政权尊位遂不得不为此新兴阶级(进士科)所攘夺替代。”[27]可见,岑先生将“关中本位政策”理解为“关陇集团”,乃狭义之理解。其义应在“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密不可分。具体言之,实施“关中本位政策”之目标是要组成“关陇集团”,反言之,“关中本位政策”之推行需要依靠“关陇集团”。但就本来之义考之,政策为政策,集团为集团,二者并不相同,即一是规定、制度,一是人。陈先生从未明言“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乃同义之概念。故岑先生言“‘关中本位政策’或称为‘关陇集团’”,若严格言之,并不正确。以此即可认为岑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之理解并不全面、深刻。故若承认岑先生所言“‘关中本位政策’或称为‘关陇集团’”之说正确,亦只可认为其所言之“关中本位政策”仅限于人事一端,且仅限于籍贯关陇之统治集团一端,绝不可认为乃指陈先生所言“关中本位政策”之全部。此乃必须明白者。如此可知,岑先生所言之“关陇集团”亦为狭义者。广义之“关陇集团”――即加入或附属“关陇集团”者与籍贯关陇之统治者集团所组成之大集团――此含义,则不在岑先生考虑之中,且非岑先生所知,其故在岑先生仅就《述论稿》上篇之论述而论之,未疏通《述论稿》中篇之论述,且忽略陈先生《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之补充。因而可言其乃片面之理解。尤可注意者,岑先生《隋唐史》出版于1957年[28],而陈先生《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之文发表在1954年,若岑先生在其《隋唐史》出版之前参考陈先生之文,则应知陈先生《述论稿》上篇之说本欠周密,从而不当抓住陈先生此不够周密之说不放而批评之矣。更明白言之,因岑先生未注意陈先生《述论稿》上篇以外(即中篇)之论述,尤其未注意晚于《述论稿》之《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之修补性论述[29],其所论乃落后于陈先生已补充详定之说者,故应言其批评几无道理。
2、汪W之理解
汪W先生遗著《汪W隋唐史论稿》中“关陇本位政策”凡三见[30],“关中本位政策”一见[31],而“关陇集团”之称则甚多,不必列举;此外,亦有“关中军事贵族”[32]、“关陇军事贵族”[33]之称。可知,汪先生理解所谓之“关中”与“关陇”本不分。则其理解陈先生之意甚确。尤可注意者:汪先生言长孙无忌 “是关陇军事贵族的代表人物”,褚遂良“来自江南侨姓高门,与关陇军事贵族有相通之处,在政治上是依附于长孙无忌的”[34],此实是陈先生《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观点之继承。但汪先生《唐太宗之拔擢山东微族与各集团人士之并进》、《唐高宗王武二后废立之争》二文认为唐太宗不尽用关陇集团(狭义者)之人[35],与陈先生《述论稿》第18页言唐高祖、太宗至高宗统御之前期“其文武大臣大抵……即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所结集团体之后裔”及第48页言“(李唐)皇室及佐命功臣大都西魏以来此关陇集团中人物……其间更不容别一统治阶级之存在也”之说已有甚为明显之不同。可见,汪先生对陈先生“关中本位政策”“关陇集团”说之理解甚为全面,即对其不足亦能注意。故欲全面理解陈先生“关中本位政策”“关陇集团”之说,除读陈先生《述论稿》《渊源稿》外,至少尚需参考汪先生此二文。
3、黄永年之理解
黄永年先生著有《从杨隋中枢政权看关陇集团的开始解体》《关陇集团到唐初是否继续存在》二文[36],将“关陇集团”与“关中本位政策”并举[37],又言“(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里指出宇文泰实行‘关中本位政策’鸠合关陇集团这点,自是完全正确的”[38],又言在关中本位政策下形成关陇集团[39],可见其将“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别为二事,一为政策,一为统治者。应认为理解正确。黄先生之意见,隋炀帝已不执行“关中本位政策”以组织关陇集团[40],即谓陈先生所言西魏至唐高宗统御之前期皆有“关陇集团”之说并不完全正确。黄先生于《六至九世纪中国政治史》第二章总结发展前揭二文之说,更立“关陇集团入隋后开始解体”“唐初关陇集团消失” 二节(第五、六节)[41],较诸前揭二文,所言更为明白,然其论述方法未变,即皆就将相之籍贯进行分析,其结论是隋至唐初任将相者并非只是籍贯关陇之人。此可见黄先生自始至终皆仅是就《述论稿》上篇之论述进行批评,而未及于《述论稿》中篇及《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一文之论述。若联系《述论稿》中篇及《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一文之论述,即可知陈先生实将加入或附属关陇集团者亦算作关陇集团之人,亦即“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述论稿》上篇所言者为狭义之“关陇集团”,而《述论稿》中篇及《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之文所言者乃广义之“关陇集团”。如此,则黄先生之文似可不作[42]。更有可异者,黄先生于陈先生《述论稿》之书及《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一文读之甚熟,并就后文作商榷修正之文《说李武政权》、《开元天宝时所谓武氏政治势力的剖析》[43],却未言陈先生之“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未知何故?又,黄先生读汪W先生之书[44],亦应知陈先生所言之“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然黄先生之文不言,原因何在?亦不得而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