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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潜夫论》卷16述赦诗解2圣制刑法威奸惩恶赦非常用因时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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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3-24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夫论》卷16述赦诗解2制刑法威奸惩恶赦非常用因时制宜
题文诗:
谨慎之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择莫犯土,
谨身节用,积累纤微,以致小过,质良,
惟国之基.轻薄恶子,不道凶民,思彼奸邪,
起作盗贼,以财色,杀人父母,戮人之子,
灭人之门,取人之贿,及谄谀官,贪残不轨,
凶恶弊吏,掠杀不辜,侵冤小民,小民皆望,
圣帝当为,诛恶治冤,以解蓄怨.一门赦之,
令恶人,高会夸诧,老盗服臧,而过门也,
孝子见雠,而不得讨,主见物,而不得取,
痛莫甚焉.故将赦而,先暴寒者,以多冤结,
悲恨之人.养稊稗者,伤禾稼也,惠奸宄者,
贼良民也.尚: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是故先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
寿命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天下以民,
不能相治,故为立王,以统治之.天子在于,
奉天威命,共行赏罚.尚书:天命有德,
五服五章;天罚有罪,五刑五用.曰:
彼宜有罪,汝反脱之.古者惟始,受命之君,
承大乱极,被前王恶,其民,并为敌雠,
罔不相互,寇贼,奸宄夺攘,致汤武,
革命受祚,为之父母,故得一赦.继体以下,
则无.乃由人君,而仁,顺育万物,
以成大功,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天贼,
为贤也.赦以适情,赦非常用,因时制宜.
《原文》
又谨慎之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择莫犯土〔1〕,谨身节用〔2〕,积累纤微,以致小过〔3〕,此言质良盖民,惟国之基也。〔4【注释】
〔1〕句有误字,程本“土”作“法”。○孙诒让曰:‘案此当作“捽草杷土”。汉书贡禹传云:“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颜注云:“■,古草字也。”)杷土,手足胼胝。”即王节信所本。今本上三字皆形近讹易,惟“土”字未讹,而程荣又臆改为“法”,缪之甚也!’○铎按:孙校至确。班禄篇:“莫不被德”,类聚作“草木被德”,亦草、莫二字相涉之证。
〔2〕孝经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急就篇云:“鬼薪白粲钳釱髡,不肯谨慎自令然。”
〔3〕后汉书梁统后商传云:“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纤微成大。”后汉纪安帝永宁元年岑宏议云:“几微生过,遂陷不义。”论衡累害篇云:“将吏异好,清浊殊操。清吏增郁郁之白,举涓涓之言。浊吏怀恚恨,徐求其过,因纤微之谤,被以罪罚。”韩诗外传九云:“祸起于纤微。”汉书张汤后安世传云:“累积纤微。”
〔4〕礼记月令云:“黑黄苍赤,莫不质良。”郑注:“质,正也。良,善也。”按此当作“贞良”,“言”当作“皆”,“盖”当作“善”,“此皆贞良善民”为句。“贞良”见叙录。史记秦始皇纪琅邪台刻石辞云:“奸邪不容,皆务贞良。”崔实政论云:“竞擿微短,吹毛求疵,重案深诋,以中伤忠良。”“国基”注见本政篇。
《原文》
轻薄恶子〔1〕,不道凶民〔2〕,思彼奸邪,起作盗贼,以财色杀人父母,戮人之子,灭人之门,取人之贿,及贪残不轨〔3〕,凶恶弊吏,掠杀不辜〔4〕,侵冤小民〔5〕,皆望圣帝当为诛恶治冤〔6〕,以解蓄怨〔7〕。反一门赦之,令恶人高会而夸诧〔8〕,老盗服臧而过门〔9〕,孝子见雠而不得讨〔10〕,亡主见物而不得取〔11〕,痛莫甚焉。故将赦而先暴寒者,以其多冤结悲恨之人也〔12〕。【注释】
〔1〕汉书酷吏尹赏传云:“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
〔2〕汉书翟方进传云:“丞相宣以一不道贼”,如淳曰:“律,杀不辜一家三人为不道。”萧望之传云:“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
〔3〕汉书王尊传云:“五官掾张辅贪污不轨。”
〔4〕汉书魏相传云:“人有告相贼杀不辜。”谷永传云:“多系无辜,掠立迫恐。”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诏曰:“律云:掠者惟得榜笞立。又令丙,棰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已来,掠考多酷,钻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
〔5〕注见考绩篇。
〔6〕汉书胡建传云:“诛恶以禁邪。”
〔7〕楚语云:“蓄怨滋厚。”
〔8〕汉书高帝纪云:“置酒高会”,服虔曰:“大会也。”○沈钦韩曰:‘下云:“洛阳有主谐合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此所谓“恶人高会而夸诧”也。’
〔9〕“臧”旧作“藏”,据传改。臧,谓所窃物也。盐铁论刑德篇云:“盗有臧者罚。”周礼司厉注:‘郑司农云:“今时盗贼臧,加责,没入县官。”’
〔10〕哀十三年左传云:‘越子伐吴,吴王孙弥庸见姑蔑之旗曰:“吾父之旗也。不可以见雠而弗杀也。”’
〔11〕汉书于定国传云:“或盗贼发,吏不亟追,而反系亡家。”颜师古注:“不急追贼,反系失物之家。”“亡主”犹“亡家”。○铎按:今言“失主”。
〔12〕汉书于定国传云:“民多冤结。”○铎按:广雅释诂二:“暴,猝也。”
《原文》
夫养稊稗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1〕。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2〕。”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3〕,断人寿命者也〔4〕,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5〕。天下本以民不能相治,故为立王者以统治之〔6〕。天子在于奉天威命,共行赏罚〔7〕。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罚有罪,五刑五用〔8〕。”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9〕。”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被前王之恶,其民乃并为敌雠〔10〕,罔不寇贼消义奸宄夺攘〔11〕,以革命受祚〔12〕,为之父母〔13〕,故得一赦。继体以下,则无违焉〔14〕。何者?人君配干而仁,顺育万物以成大功〔15〕,非得以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天贼为贤□也〔16〕。
【注释】
〔1〕韩非子难一云:“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按韩子语本管子明法解。后汉书梁统传云:“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
〔2〕康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就要赶快使用文王制定的刑罚,惩罚这些人,不要赦免)
〔3〕汉书董仲舒传云:“伤肌肤以惩恶。”
〔4〕白虎通寿命篇云:“寿命者,上命也。”淮南子精神训云:“夫人之所以不能终其寿命,而中道夭于刑戮者,何也?以其生生之厚。”
〔5〕易系辞下传云:“不威不惩。”后汉书陈宠传云:“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管子明法解云:“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
〔6〕汉书谷永传云:“臣闻天生蒸民,不能相治,为立王者以统理之。”亦见成帝纪建始三年诏及王莽传。
〔7〕“共”读为“恭”。书甘誓云:“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8〕书皋陶谟。“罚”今作“讨”。○铎按:本传亦作“讨”,遍考群书,若史记夏本纪、汉书刑法志、说文、后汉书梁统传、应劭传所引无作“罚”者。惟后汉书申屠刚传刚对策云:“王者承天顺地,典爵主刑,不敢以天官私其宗,不敢以天罚私其亲。”“天罚”与此同,盖以说经而易字耳。
〔9〕诗瞻卬。“反脱”今作“覆说”。○铎按:郑笺:“覆,反也。”释文云:“说,一音他活反。”
〔10〕书微子云:“小民方兴,相为敌雠。”
〔11〕书吕刑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王先生云:‘“消”即“鸱”之误。’○孙星衍曰:‘或今文“鸱义”为“消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尚书疏引郑注云:“鸱义,盗贼状如鸱枭,抄略良善,劫夺人物。”疑“消义”乃“枭义”之讹,以声同致误也。’○铎按:陈说近是。(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译文:古代有遗训,当时蚩尤开始作乱,波及到平民百姓。无不寇掠贼害,内外作乱,争夺窃盗,诈骗强取。)
〔12〕易革彖云:“汤、武革命。”
〔13〕书洪范云:“天子作民父母。”
〔14〕“违”当作“遵”。崔实政论云:“大赦之造,乃圣王受命而兴,讨乱除残,诛其鲸鲵,赦其臣民,渐染□化者耳。及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其逋逃之民。汉承秦制、遵而不越。”荀悦汉纪云:“夫赦者,权时之直,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大过之世,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大过”二字,今本汉纪缺,据初学记廿补。
〔15〕旧无“物”字,据本传补。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篇云:“仁之善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又云:“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
〔16〕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曰:“今吏或以不禁奸邪为宽大,纵释有罪为不苛;或以酷恶为贤,皆失其中。”“天贼”即忠贵篇所云“天以为贼”。或云:当作“大贼”,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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