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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潜夫论》卷24实边诗解3先圣制法实边安国君子小人各有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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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4-1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夫论》卷24实边诗解3先圣制法实边安国君子小人各有所利
题文诗:
周书:土多人少,莫出其材,是谓虚土,
可袭伐也.土少人众,民非其民,可匮竭也.
土地人民,必相称.今边郡也,多害役剧,
动入祸门.不为兴利,除害有以,劝之则长,
复之,内有,寇戎之心.西羌北虏,
必生窥欲,诚大忧也.百工制器,咸填其边,
散之兼倍,岂有私哉?所以,固其内尔.
先圣制法,亦务实边,以安中国.譬犹家人,
遇寇贼者,必使老小,羸软居其,中央丁强,
武猛卫外.内奉其养,外御其难,蛩蛩距虚,
更相恃仰,乃俱安存.诏书法令:二十万口,
岁举孝廉,一人边郡,十万世举,廉吏一人.
羌反以来,户口减少,数易太守,十岁不举.
当职勤劳,而不,贤俊蓄积,而不,
官吏者也,无所觊望,农夫无所,贪利是以,
逐稼中灾,莫肯就外.古之,诱之以利,
弗胁以刑.易曰先王,以省,观民设教.
故建武初,得边郡,户虽数百,岁举孝廉,
以召来人.今诚宜权,时令边郡,举孝一人,
廉吏也者,卅举一人,益置明经,一人,
内郡人将,妻子占着,五岁以上,与民同均,
皆得选举.又募运民,耕边入谷,远郡千斛,
近郡二千,爵五大夫.可不欲爵,使食倍,
贾于内郡.如此君子,小人各有,所利则虽,
欲令无往,弗能止也.此均苦乐,平傜役,
充边境,安国要术.民为国本,本立道生.
《原文》
周书曰:“土多人少,莫出其材,是谓虚土,可袭伐也。土少人众,民非其民,可匮〔1〕竭也。”是故土地人民必相称也〔2〕。今边郡多害而役剧〔3〕,动入祸门〔4〕。不为兴利除害,有以劝之,则长无与复之〔5〕,而内〔6〕有寇戎之心〔7〕。西羌北虏,必生窥欲,诚大忧也。【注释】
〔1〕“匮”旧作“遗”。

〔2〕逸周书文传解云:“土多民少,非其土也。土少人多,非其人也。”又云:‘开望曰:“土广无守可袭伐,土狭无食可围竭。二祸之来,不称之灾。”’孔晁注:“政以人土相称为善也。”礼记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尉缭子兵谈篇云:“量土地肥硗而立邑,建城称地,以城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商子来民篇云:“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一,良田处什四。□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溪谷薮泽,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财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
袭伐突然袭击,声罪讨伐。
〔3〕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三年诏曰:“幽、幷、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
〔4〕史记赵世家:‘李兑曰:“同类相推,俱入祸门。”’
〔5〕○铎按:“有以劝之,则长无与复之”,“与”犹“以”也,互文耳。
〔6〕“内”旧作“门”。
〔7〕管子法法篇云:“期于兴利除害。”治国篇云:“先王者善为民除害兴利,故天下之民归之。所谓兴利者,利农事也。所谓除害者,禁害农事也。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虽变俗易习,驱众移民,至于杀之,而民不恶也。此务粟之功也。上不利农则粟少,粟少则人贫,人贫则轻家,轻家则易去,易去则上令不能必行;上令不能必行,则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则战不必胜,守不必固矣。”盐铁论未通篇云:‘传曰:“大军之后,累世不复。”方今郡国田野有陇而不垦,城郭有宇而不实,边郡何饶之有乎?’汉书严助传淮南王安上书云:“四年不登,五年复蝗,民生未复。”徐乐传云:“间者,关东五谷数不登,年岁未复,民多穷困,重之以边境之事,推数循理而观之,民宜有不安其处者矣。不安故易动,易动者,土崩之埶也。”晁错传云:“陛下不救,则边民绝望,而有降敌之心。”
《原文》

百工制器,咸填其边,散之兼倍,岂有私哉?乃所以固其内尔。先圣制法,亦务实边,盖以安中国也。譬犹家人遇寇贼者,必使老小羸软居其中央,丁强武猛卫其外〔1〕。内人奉其养,外人御其难,蛩蛩距虚,更相恃仰,乃俱安存〔2〕。【注释】
〔1〕白虎通五行篇云:“丁者,强也。”论衡无形篇云:“身气丁强。”
〔2〕吕氏春秋不广篇云:“北方有兽名曰蹶,鼠前而兔后,趋则跲,走则颠,常为蛩蛩距虚取甘草以与之。蹶有患害也,蛩蛩距虚必负而走。”尔雅释地作“邛邛岠虚”。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不恃仰人而食。”新书道德说云:“物莫不仰恃德。”论衡感类篇云:“功无大小,德无多少,人须仰恃赖之者,则为美矣。”
蛩蛩距虚传说中的异兽。蛩蛩与距虚为相类似而形影不离的二兽。一说为一兽。)
《原文》

诏书法令:二十万口,边郡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员除世举廉吏一人〔1〕。羌反以来,户口减少,又数易太守,至十岁不得举。当职勤劳而不录〔2〕,贤俊蓄积而不悉〔3〕,衣冠无所觊望〔4〕,农夫无所贪利,是以逐稼中灾,莫肯就外。古之利其民,诱之以利,弗胁以刑〔5〕。易曰:“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6〕。”是故建武初〔7〕,得边郡,户虽数百,令岁举孝廉,以召来人。今诚宜权时令边郡举孝一人,廉吏世〔8〕举一人,益置明经百石一人〔9〕,内郡人将妻子来占着〔10〕,五岁以上,与居民同均,皆得选举。又募运民耕边入谷,远郡千斛,近郡二千斛,拜爵五大夫〔11〕。可不欲爵者,使食倍贾于内郡〔12〕。如此,君子小人各有所利,则虽欲令无往,弗能止也。此均〔13〕苦乐,平傜役,充边境,安中国之要术也。【注释】
〔1〕“诏书”以下,文有脱误。按后汉书丁鸿传云:‘永元四年,代袁安为司徒。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幷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帝从之。’和帝纪永元十三年诏曰:“幽、幷、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接夷狄,以人为本。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俞樾云:‘依文诠解,亦自可通。后汉书丁鸿传:“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又和帝纪:“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是汉制举孝廉,内郡与边地不同。此文则合并言之。“诏书法令,二十万口”,此以内地言也;“边郡十万”,此以边地言也;其下云“岁举孝廉一人”,则合内地边地而言也。如分别言之,当云“诏书法令,郡国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边郡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则文义自明矣。“员除世”句,“世”乃“三十”二字之误。“除”疑当为“际”。淮南原道训:“高不可际”,注曰:“际,至也。”“际”与“至”一声之转。以“际”为“至”,盖汉人语。“员际三十,举廉吏一人”,言满三十员,则举一廉吏也。下文云:“廉吏世举一人”,“世”亦当为“三十”。’○铎按:俞说是。“世”即“卅”之讹。说文:“卅,三十幷也。”述赦篇:“令世岁老古时一赦”,浮侈篇:“或丁夫世不傅犁锄”,“世”字误与此同。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
〔2〕毛诗卷耳序云:“知臣下之勤劳。”汝坟郑笺云:“贤者而处勤劳之职。”
〔3〕“不”字旧脱,据程本补。新语术事篇云:“道术蓄积而不舒。”吴越春秋:‘伍子胥曰:“平王卒,吾志不悉矣。”’
〔4〕汉书杜周传云:“衣冠谓钦为盲杜子夏”,颜师古注:“衣冠,谓士大夫也。”说文云:“觊,●幸也。”小尔雅广言云:“觊,望也。”
〔5〕“利其民”之“利”当为“理”。理,治也。襄廿六年左传云:“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杜注:“乐行赏而惮用刑。”○铎按:“利”当为“制”,涉上下文二“利”字而误。“制”本作“●”,故与“利”恒相乱,边议篇:“易利御寇”,旧讹“制”,卜列篇:“奉成阴阳而制物”,旧误“利”,其比也。“制民”与篇首“制国”义近。书吕刑:“折民惟刑”,一作“制民惟刑”,陶潜四八目引同,此古言“制民”之证。
〔6〕观象辞。(先王效法此德巡视全国视察民情,设立教化)
〔7〕后汉光武纪元。
〔8〕○铎按:“世”当为“卅”,说见上。“人”程本作“又”,讹。
〔9〕○铎按:上文“边郡举孝一人,廉吏卅举一人”,皆言口率,不言其秩,疑此“百石”当为“百户”,言此时边郡户口锐减,每百户得增置一明经,所谓权宜之计也。
(汉代察举中的‘明经’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明经’就是通晓经学。秦朝就有此科,到汉代地位开始突出。所谓‘经’,原指先秦经典,自从汉武帝尊崇儒学,‘经’就专指儒家经典了。其实,察举各科都有经学内容,被举者也要熟习经学;把‘明经’特立为一科,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之重要。汉代的读书人无不自幼苦读经书,目的都是为了应举、入仕。)
〔10〕“占”旧作“召”。史记田叔传云:“因占著名数,家于武功”,索隐云:“言卜日而自占着家口名数,隶于武功,犹今附籍然也。”汉书宣帝纪地节三年诏曰:“流民自占八万余口”,颜师古注:“占者,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二家说“占”字各异,颜氏得之。○铎按:小司马以“家”为“家口”亦误。说文:“家,居也。”言居于武功也。列子天瑞篇:“国不足,将嫁于卫”,家、嫁古字通。
〔11〕汉书百官公卿表云:“爵九级,五大夫。”
〔12〕“可”疑“其”之误。“贾”读为“价”。墨子号令篇云:“牧粟米布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赏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士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此文本于彼。
〔13〕“此均”二字旧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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