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3087|回复: 0

[汉语言文学] 清季围绕语言文字的思想论争 (6)

[复制链接]
对酒当歌 发表于 2012-10-22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档案春秋
这一政策在湖北、陕西均得到贯彻,樊增祥说:“今之少年,稍猎洋书,辄拾报章余唾,生造字眼,取古今从不连属之字,阄合为文。实则西儒何曾有此,不过绎手陋妄,造作而成。而新进无知,以为文中著此等新语,即是识时务之俊杰。于是通场之中,人人如此;毕生所作,篇篇如此。”针对这一倾向,“去年鄂闱,端中丞详加戒谕,如改良、起点、反影、特色之属,概不准阑入卷端”。同年陕西“大学堂稽课卷,因榜首用文明、野蛮字,经本司严批痛斥。近南郑禀牍,用起点字,又经抚宪切责”。然似未能扭转风气,次年陕西学律馆一游姓令即在其课卷中“自鸣得意,以起点二字示其学有本原”。樊氏以为此实“吾辈之耻”,“誓以天帚扫此垢污”;并警告说,“以后凡有沿用此等不根字眼者,本司必奋笔详参,决无宽贷”。有意思的是,此卷虽被樊氏“特置榜末示儆”,却曾是“幕友原取第一”,可见当时不少人确以此为“学有本原”而识时务(注:樊增祥:《批学律馆游令课卷》,《樊山政书》卷6,24-25页。按此“鄂闱”若为乡试,端方任鄂抚在光绪二十七年至三十年间,乡试仅光绪二十九年一次,是此文应作于光绪三十年。)。
民间的国粹学派观察到同样的现象,不过邓实起初认为诗文比名词更重要。与其他人一样,邓实也承认中国“凡百政法艺术,其不如欧美信矣。若夫诗歌之美,文藻之长,则实优胜之。此其特异之性质,固自其土地山川风俗民质历史政教所陶铸而来者也。不自保其特美之性质,则国失其精神,而国非其国,凡百作为,举无幸焉。能独立而保存之,则异族之能亡者,不过亡吾国之名词,其立国之精神固未尝亡也。精神不亡,则国魂必有复苏之一日。”(注:邓实:《鸡鸣风雨楼独立书・语言文字独立》,《癸卯政艺丛书・政学文编卷七》,175页。)邓实此文用了不少学部《纲要》不欣赏的新名词(“国魂”即其一),多少也有些“文字务求怪异”的意味,然其关怀和忧虑,却与学部相当接近。
这里其实还隐伏着中国传统学问的内在差异,邓实生长于上海,青年时返广东从简朝亮学;以乾嘉朴学之正统言,其受学大体已在“礼失求诸野”的范围内,所以他能认为“文藻”重于“名词”。对希望由训诂以见道的正宗清代汉学家说来,恐怕“名词”远更重要。不过,在西潮冲击之下,所有中学的派别门类在一定程度上渐成同盟(此过程甚长,直到北伐乃至“九一八”之后才最终确立,详另文),且“语言文字”这一清季开始流行的词汇也具有兼容“文藻”与“名词”(及其所代表的两派)之功能,故“文体”得以成为不同学术背景的士人之共同关注点。
到1905年《国粹学报》创刊,其《略例》即曰:“本报撰述,其文体纯用国文风格,务求渊懿精实,一洗今日东瀛文体粗浅之恶习。”(注:《国粹学报》1年1期。)明确将“东瀛文体”作为该刊打击的对象,此后这一宗旨成为该刊一个特色,类似的言论时常可见。颇受《国粹学报》影响的青年钱玄同在1906年便认为“东洋文体粗率之书实不足观,且亦无甚道理”(注:钱玄同日记,1906年3月29日,转引自杨天石《振兴中国文化的曲折寻求――论辛亥前后至“五四”时期的钱玄同》,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等编《五四运动与中国文化建设》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990页。)。
四川总督锡良和学政郑沅注意到,因“风会所趋,少年学子,本原未裕,竞思捷获,掇拾一二外国名词,自命新学,蔑视经史;而有识之徒,或发愤为保存国粹之说。昔也汉宋,今也新旧,叠成聚讼”(注:四川总督锡良、学政郑沅:“添设致用学堂以广儒效而豫师资折”,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四,《光绪朝朱批奏折》105辑,中华书局,1985年,731页。本条资料承徐跃先生提供,谨此致谢。)。不久高凤谦也观察到,“今之言保存国粹者,大抵有积极消极二主义。其持消极主义者,曰禁用新名词以绝莠言也;其持积极主义者,曰设立存古学堂以保旧学也”(注:本段与下两段引文,见高凤谦《论保存国粹》,载《教育杂志》1年7期(宣统元年六月),547-548页。)。双方所看到的现象是一致的,然对这一新旧之争的态度却不甚同。
锡良和郑沅主张通过读经来保存国粹,然亦不排斥新学。而高氏更主张,“今之所谓新名词,大抵出于翻译,或径用东邻之成语,其I格不通者,诚不可胜数”,但又不能一切摒弃不用。世界既然不断变迁,新事物就不断出现,“后起之事物既为古之所无,势不能无以名之;此正新名词之所由起,固不必来自外国而始得谓之新也”。其实“新旧二字,本对待之词,其界说孰能从而画之”?从十三经到《康熙字典》,所用之字从五千余发展到四万余,后之所增者皆经传未见之“新”字,历代都在使用。而且,像“可汗”这样的外来名词也早已为文人所习见。“世界交通,文明互换,外来之事物苟有益于我国者,既不能拒绝之”,又何必“计较于区区之名词”。

关于我们| 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机版|举报|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