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赋役黄册制度是明代户籍与赋役之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并与明朝统治相始终。可惜的是,数量巨大的明代黄册消失于朝代更迭中。现存的明代黄册文书,多是乡里保存的黄册底籍、草册及抄底等,而明代黄册原件难得一见。已知存世黄册遗存文书,都属于南方地区,北方黄册一件未见。幸运的是,近几年我们在进行公文纸本古籍整理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两种消失已久的北方黄册,使得北方黄册失而复得。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两种北方黄册,一属县衙所藏,一出自后湖黄册库,均为明代黄册原件。
属县衙所藏黄册,见于上海图书馆藏公文纸本《赵元哲诗集》纸背,共四册,计110页。其中多处出现“一户某某,系山东兖州府东平州东阿县”等字样,如第1册第2页背“壹户刘彦实,系山东兖州府东平州东阿县”,第2册第2页背“一户冠君仁,系山东兖州府东平州东阿县西姚”等,可知其应为山东东阿县攒造黄册。又,第2册第4页背载:“县尚德乡壹都第一图车站户,充万历拾玖年甲首”,第2册第21页背载“山屯驴夫户,充万历拾陆年甲首”。明代黄册十年一造,排定之后十年间的里长、甲首轮役次序。据此结合明代黄册大造之年推断,可知该批黄册应为万历十年(1582)所造。另,此《赵元哲诗集》为明万历十年朱应毂刻公文纸印本。朱应毂,万历十年前后任东阿县知县,曾纂修《东阿县志》,《赵元哲诗集》应即其任东阿县知县之时所刻。但印刷时间应该晚于万历十年,因其用万历十年攒造黄册刷印,必须等到此批黄册成为废册之后方可。由该书刻印地点可知,此批黄册应为东阿县所藏黄册。
出自后湖黄册的北方黄册,为山西汾州南郭西厢关厢黄册,见于上海图书馆藏明末毛氏汲古阁刻公文纸本《乐府诗集》纸背。如该书目录第11页背第2行载:“壹户田友,系山西汾州南郭西厢关厢第拾壹图”,第9行—12行载:“开除/人口正除死亡男妇六口/男子不成丁四口/田受于嘉靖/田广于嘉靖”,据此推断,此“山西汾州黄册”应为嘉靖四十一年攒造。
万历十年山东东阿县和嘉靖四十一年山西汾州黄册的发现,填补了我国现存明代黄册中,北方黄册缺失的空白,使得消失已久的北方黄册重回学者研究视线。相对于已知的南方遗存黄册,失而复得的北方黄册,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和史料价值:
一、两种北方黄册的发现,为研究明代黄册制度的演变提供了宝贵资料。例如,关于黄册攒造中的人户类别,栾成显曾据遗存黄册指出:“黄册以户为单位攒造,大的类别分为‘正管’户和‘畸零’户(又称‘带管’),家有赀财应役者为正管,鳏寡孤独不应者为畸零。”(栾成显:《赋役黄册与明代等级身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1期)在文中,他将“带管户”等同于“畸零户”,但山东东阿县黄册中明确出现了“正管”“带管”“畸零”三类人户。如《赵元哲诗集》第二册第3页背载:“正管/第九里/里长”,第二册第22页纸背载:“带管/第肆甲/里长/下户”,第一册第7页纸背载:“畸零/第伍甲/甲首/下户”。由“带管”与“畸零”并列,可知此两类人户应非等同关系。日本学者鹤见尚弘根据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规定,推测明代第二次攒造黄册时,里甲人户中出现了介于里甲户与畸零户之间的“带管户”,其身份应是作为正管“里甲户”的替补应役人户存在(鹤见尚弘著、姜镇庆等译:《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但从东阿县黄册中可见,“带管户”本身已经编排里长、甲首,出任里甲之役了,并非仅仅是替补人户。
关于“带管户”的身份问题,我们可以结合洪武三年实行的小黄册图之法来进行大体推断。栾成显曾指出: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黄册制度相比,在每图所编人户数,所置里长、甲首数,以及里甲的职责等方面,均有差异或不同。但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来看,小黄册之法无疑已具备了黄册制度的基本框架。”上海图书馆藏公文纸本《后汉书》纸背即为明洪武三年处州府青田县攒造小黄册原件,在此小黄册中,人户类别即包含“正管”“带管外役人户”和“编排不尽人户”三类。其中,“带管外役人户”的身份为禁子、弓兵、铺兵、水站夫、递运夫、驿夫等。此类外役人户,不设里长甲首,均是归入相近里长下“带管”。而万历十年山东东阿县黄册中,同样包含此类人户,如《赵元哲诗集》第一册第30页背载:“城屯马站户,充万历拾肆年甲首”,第二册第4页纸背载:“县尚德乡壹都第一图车站户,充万历拾玖年甲首”。由此推断,赋役黄册中的“带管人户”极可能即是指此类“杂役人户”,只是已由原来的不设里长、甲首,演变为被纳入里甲体系,同样也需负担里甲差役了。这无疑是黄册制度的一大演变。
二、为研究明代税粮变化及税粮科则提供了新的史料。明代赋税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分夏税和秋粮两次交纳。“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而新发现的北方黄册,为我们研究明代税粮征收的演变,提供了宝贵史料。在已知的明代赋役黄册中,其登载的明代税粮种类基本为夏税麦、丝等,秋粮米、黄豆、钞,而《赵元哲诗集》第一册第7页纸背载:“夏税地四十亩二分/麦每亩科正麦五升,每斗带……/秋粮地九十三亩八分/米每亩科正米五升,每斗带……/马草每亩科八厘七毫,共该/棉花地一亩八分七厘六毫/花绒每亩科四两,共该七两”。其中关于“棉花”和“马草”征收在黄册中的记载,此为首见。
关于棉花的征收,传世史籍有载。明代赋税征收,基本是以麦、米为本色,代替麦、米的金、银、钱、钞、绢等为折色。洪武三十年(1397),明廷下令自洪武二十八年(1395)以前全国各地拖欠的税粮:“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并从此成为定制,户部议定的折征之法中,“棉花一斤折米二斗”(《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五)。棉绒的征收,后来逐渐应是由折色变为了与麦、米相同的本色。山东东阿县黄册中,“棉花地”的书写格式与“夏税地”和“秋粮地”等齐,表明关于“棉花绒”的征收,应不再是折色,而是等同于“麦”“米”的本色,这是明代税粮征收的一个变化。
此外,夏秋税之外,明代农民还要承担另一项赋税——草料。草主要指稻草,料包含黄豆、黑豆,均为供应政府和军队饲养的牲畜和战马。明代关于草料征收的规定,曾发生变化。洪武三年(1370)规定:“应天、宁国等六府地近京师者,各输束草,每重租田一顷十六束,轻租田倍之。池州、安庆十六府地远者,输锉草,重租一顷八包,轻租倍之。”(《明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二十三年(1390),又规定“官田每顷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运赴京,定场交纳。”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明廷进一步修改相关的征收原则,规定草与料按不同原则征派,“草于本处官司照田粮征收,料于秋粮内折纳。”(《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如按洪武二十七年规定理解,马草应是同夏税、秋粮同等地位的税粮种类,料则是包含于秋粮征纳之中。但山东东阿县黄册中,“马草”的书写格式与秋粮“米”等同,是包含于秋粮税收之中的,此与史籍记载不同,可见明后期的草料征收或许再次发生了变化。
总之,北方黄册的失而复得,弥补了我国仅有南方地区明代黄册遗存,而北方黄册处于空白的遗憾。同时为我们了解明代黄册攒造的演变、北方地区税粮的征收等问题,提供了真实生动的具体史料,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作者:宋坤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