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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報 唐代遲到扣工資
對於遲到缺勤,除了『打屁股』外,還有扣工資、降級、撤職甚至『坐牢』等五花八門的處罰措施。
先說『遲到扣工資』,唐玄宗時,『文武官朝參,無故不到者,奪一季祿』(【唐會要】卷二四)。到肅宗時,『朝參官無故不到,奪一月俸』。再到文宗時,『文武常參官,朝參不到,據料錢多少每貫罰二十五文』。再說『缺勤被撤職』的,清乾隆時,一個叫錢在上的翰林給皇孫當老師,只因連日缺勤,便奉旨革職留任,由此失去了外放考差、收受孝敬的賺錢機會。還有『因曠工而坐牢』的規定,唐律規定:『曠工滿35天判處有期徒刑1年。倘是軍事重鎮或邊境地區工作的官員,還要罪加一等』。
明代張居正的『考成法』
抓考勤當屬『治標』,那如何『治本』呢?如何對付那些『碌碌無為、尸位素餐』的庸官,歷代都在『推陳出新』,明朝張居正的『考成法』很有代表性。
『考成法』類似現在『目標管理責任制』,但他的做法似乎更有操作性,用『三字』概括,就是『穩、准、狠』。
現以對六部尚書(國務院各部長)的考核為例,其管理方法是:首先,將各部長每年須完成的工作和完成期限登記成3個賬簿,並分別在本部『給事中』(專門負責彈劾,不受本部門領導)、都察院(中紀委)、內閣(國務院)留存;然後,各部長每月須呈供完成工作情況的依據,分別親赴給事中、內閣和都察院,對照賬簿,完成一件、就勾銷一件;最後,內閣、都察院、給事中等三部門,逐件核實官員提供的工作完結依據,如有部門發現其沒有如期完成工作的,就按規定予以處分。
按此辦法,萬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撫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計237件,撫按諸臣54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罰停俸三月。萬曆四年,山東17名、河南2名官員,因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受到降級處分,而山東2名、河南9名官員受革職處分。張居正當政期間,按【考成法】,裁革的冗員竟約占官吏總數的十分之三。(李志剛)
來源:北京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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