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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執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論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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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2-2-24 09: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得到主流輿論肯定的觀點是:對國家有責任感的執法官員,首先要尊重和維持法律的尊嚴,在面對法律與君主旨意相衝突的場合,執法官員不可曲法阿主。
  被尊為漢代執法良吏的張釋之,在這一方面做出了表率。漢文帝出行,有一人無疑中驚擾乘輿馬。文帝使人捕之,押送廷尉張釋之審判。不久,張釋之奏報審案結論:按照『犯蹕』之法處以罰金。漢文帝大怒:『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張釋之從容解釋:『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陛下察之。』[33]至此,漢文帝也不得不承認張釋之是依法斷案。張釋之的『執法觀』有兩點最為重要:其一,法律是天子與天下人共同擁有、應該共同遵守的;其二,廷尉作為最高的專職司法官,一旦經手案件,就只能依法辦事,而不能順從皇帝個人的意旨。張釋之的觀點當然有其局限性[34],但在要求皇帝尊重執法官的獨立辦案權力上,他無疑走在了當時人的前列。漢武帝時期的名臣汲黯對酷吏張湯的批判,正是集中於此流人物的阿諛皇帝、玩弄法律:『御史大夫湯智足以距諫,詐足以飾非,非肯正為天下言,專阿主意。主意所不欲,因而毀之;主意所欲,因而譽之。好興事,舞文法,內懷詐以御主心,外挾賊吏以為重。』 [35]張湯、杜周之流酷吏,固然可以官場得勢,但永遠得不到輿論的好評,倒是張釋之和汲黯這樣尊重法律、敢於面折廷爭的官員,才能夠得到人們(包括皇帝在內)真正的尊重。
  最為難得的是,漢代的智者,非常理智地將某些根據皇帝個人意旨而制定的法規,賦予臨時性、權宜性的界定,使之與作為治國大法的律令之間的法律效力呈現出明顯的高低之別。東漢中期的張敏就是此類智者的翹楚。
  章帝建初年間,有一位孝子殺死了侮辱其父的仇人,按照『殺人者死』的法律規定,孝子應該受誅。章帝垂憐其孝心,特旨寬宥免其死刑。此後執法官審案遇到類似事件多引以為判案的依據。稍後,以章帝的詔旨和案例為基礎,制定了【輕侮法】。到漢和帝時,時任尚書的張敏,針對【輕侮法】滋長了為『復仇』而私相殺人之風的積弊,兩度提出駁議:『夫【輕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生有殺。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奸萌,生長罪隙。……【春秋】之義,子不報仇,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今托義者得減,妄殺者有差,使執憲之吏得設巧詐,非所以導「在丑不爭」之義。又【輕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復增甚,難以垂之萬載。』『臣伏見孔子垂經典,阜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36]史稱漢和帝採納了他的建議,【輕侮】之法即便沒有廢止,至少濫加援引的現象應該是被制止了的。張敏把【輕侮】之法定性為『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最應該引起研究者的注意。此處的『一切』絕非尋常所理解的『全部』、『所有』之意,在漢代『一切』有個特定的含義――『權時』[37],即根據時勢需要而做出的權宜性、臨時性規定。在張敏的語言環境之中,與『先帝一切之恩』相對的『成科班之律令』,應該是指更為根本、更為恆久、更為尊崇的國家律令體系。可以理解為習慣上所泛稱的『漢律六十篇』[38]。關於『成科班之律令』,兩漢史籍僅此一見,但它的存在是不必質疑的。筆者認為,『正法』的概念,應該就是『成科班之律令』的標準表達,張敏所用的表述則有一定的通俗性、描述性。
  『正法』是代指國家的主體性法律體系,至少可舉出以下例證。
  淮南厲王劉長驕恣違法,漢文帝指使薄昭出面,致書劉長加以切諫,其中有謂『漢法,二千石缺,輒言漢補,大王逐漢所置,而請自置相、二千石。皇帝]天下正法而許大王,甚厚。』[39]
  漢武帝崩,昭帝初立,燕王劉旦謀為叛逆,朝廷派遣吏員前往處置。『侍御史乃復見王,責之以正法,問:「王欲發兵罪名明白,當坐之。漢家有正法,王犯纖介小罪過,即行法直斷耳,安能寬王!」驚動以文法。』[40]
  翟方進為丞相司直,彈劾司隸校尉涓勛,要求加以罷免。時為太中大夫、給事中的平當,上奏揭露翟方進彈劾涓勛是出於排斥異己的目的,並表彰涓勛『素行公直,奸人所惡』,請求加以留任,但皇帝的判斷卻是:即便平當所言為實,但只要翟方進彈劾涓勛的罪名於法有據,涓勛就應該受到處理,不能因為推測翟方進的彈劾可能另有不當意圖,就對涓勛不加以追究。於是,就出現這樣的結果,『上以方進所舉應科,不得用逆詐廢正法,遂貶(涓)勛為昌陵令。』[41]
  京兆尹王章借日蝕彈劾王鳳專權,得罪屈死,輿論對王鳳頗多批評。杜欽對王鳳有如此一段分析:『京兆尹(王)章所坐事密,吏民見(王)章素好言事,以為不坐官職,疑其以日蝕見對有所言也。假令章內有所犯,雖陷正法,事不暴揚,自京師不曉,況於遠方。恐天下不知(王)章實有罪,而以為坐言事也。』[42]
    不論是『成科班之律令』,還是『正法』,這些概念的提出,都是為了提高正式的國家法律的地位,而與之同步呈現的是皇帝意旨和據以追加的臨時性法條的法律效力被有意貶低。其意義實在不下於張釋之對循吏執法觀的闡述、杜周之客對酷吏執法觀的抨擊。生活在帝制時代的人們,根本不可能設計出使皇帝詔旨『屈尊』於國家法律之下的制度和政治倫理,排除了這種苛求之後,我們就應該承認,漢代士人在現實環境所提供的既定框架之內,為了保持法律與皇帝詔旨之間微妙的制衡,他們做出了各種形式的努力,提出了含有深意的論說,其成就實在值得後人欽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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