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華文史網 漢代是否有以『戶賦』命名的單獨稅目,由於史書記載過於簡略,因此這一問題長期以來聚訟紛紜。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出現了『戶賦』這一名目,[1]並有具體的規定,這為解決『戶賦』問題提供了一個契機。高敏先生認為,【二年律令】中的『戶賦』,是把按人頭徵收的口錢、算賦和按頃畝徵收的芻X稅都改為按戶徵收的結果,並不是什麼新稅目。[2]張榮強先生對史書和張家山漢簡中的有關資料加以疏理之後,也基本贊同高敏先生的看法,認為漢代的『戶賦』指『一般庶民繳納的丁口之賦甚或其他雜賦』,『實際上就是一戶內所納諸賦的集合』。[3]這些學者的研究,對於了解漢代『戶賦』的性質,確有很大幫助。近來筆者翻閱江陵鳳凰山10號漢墓簡牘資料,發現其中有徵收『戶芻』和『田芻X』的記錄,與【二年律令】中的有關規定關係密切,因此覺得關於漢代的『戶賦』,還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於是在此提出淺見,就教於方家。
一、有關戶賦與芻X稅的法律規定
漢初仍實行名田制,不同爵位的人擁有田、宅的數量是不同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規定了不同爵位的人所應占有的田、宅標準,而【戶律】和【田律】又規定不同爵位的人所應承擔的賦稅數額。根據這些規定可知,擁有卿爵及更高爵位的人,在賦稅方面享有很多特權,如:
【二年律令・戶律】:[卿]以上所自田戶田,不租,不出頃芻X。[4]
『卿』是從大庶長以下到左庶長這9級爵位的代稱,芻指飼草,X指莊稼的禾稈。爵位在卿爵以上的人,其法定標準範圍內的田地,不出田租,也不交給芻、X稅。所謂『頃芻X』,當指下面這兩條法律規定:
【二年律令・田律】:入頃芻X,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X皆二石。令各入其歲所有,毋入陳,不從令者罰黃金四兩。收入芻X,縣各度一歲用芻X,足其縣用,其餘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X。芻一石當十五錢,X一石當五錢。[5]
【二年律令・田律】:芻X節(即)貴於律,以入芻X時平賈(價)入錢。[6]
根據上述規定,芻X稅是按頃徵收的。芻的徵收標準是每頃3石,上郡由於土地貧瘠,每頃出芻2石。X則不管土地肥瘠,統一按每頃2石徵收。由於芻X主要用作牲畜的飼料,因此,各縣交納的芻X必須是當年收穫的,不許交納往年存留的陳舊芻X,以保證飼料的新鮮和營養。各縣要對一年中所用芻X數量做出預算,量出為入,在收夠預算數量之後,其餘部分則折算成錢徵收。芻X與錢的折算標準是,1石芻相當於15錢,1石X相當於5錢;如果芻X的市價高於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則按徵收芻X時的市價折算收錢。在賦稅徵收時使用錢、物折算的辦法,這在魏晉以後的文獻記載中比較常見,漢初法律中有這樣的規定,是我們以前所不知道的。只有芻X的市價高於法律規定的價格時,才按市價折算收錢,意味着如果芻X的市價低於法律規定時,仍然按法律規定收錢,這實際上是對百姓的變相搜刮,這說明賦稅徵收中所使用的折變之制,從一開始就把納稅者置於不利地位,歷代折變之制的弊端,於此可見一斑。
擁有卿爵的人雖然免納芻X稅,卻要與爵位更低的人同樣交給戶賦: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7]
大意是說,爵位為卿及其以下的人要交納戶賦,每年分兩次交納,第一次在五月,每戶出16錢;第二次在十月,每戶出芻1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是說各縣所收的芻足夠當年需要即可,超出的部分折算成錢徵收,折算的標準與『入頃芻律』相同。所謂『入頃芻律』,應該就是指上面所引用的關於『頃芻X』的兩條律文。
需要指出的是,卿爵以下的人所交納的戶賦中雖然也有芻,但這與芻X稅是有本質區別的:首先,徵收的根據不同,戶賦是按戶徵收的,與其所占有的田地多少無關,而芻X稅是根據土地面積徵收的。其次,徵收的標準不同,戶賦每年交納16錢和1石芻,按法定折算標準計算,總計每年交納戶賦31錢,各戶所納戶賦總量是相同的;芻X稅是每頃3石芻和2石X,按法定折算標準計算,每頃每年徵收55錢,田多者多交,因此每戶所交芻X稅的總量未必相同。第三,就擁有卿爵者而言,他們在與擁有更高爵位的人一樣享受免徵芻X稅的同時,還要與擁有更低爵位的人乃至無爵的庶人一樣交納戶賦,雖然戶賦中也有芻,但戶賦中的芻不能與芻X稅混為一談。
爵位與田租、芻X稅及戶賦的關係,可以圖示如下(表1):
表1 爵位與田租、芻X稅及戶賦的關係
爵位
賦稅侯爵
(徹侯、關內侯)卿爵
(大庶長以下到左庶長)大夫、士爵及無爵者
(五大夫以下到庶人)
田租○
芻X稅○
戶賦○○
【二年律令】中沒有發現爵位與口錢、算賦關係的規定,但可以肯定,上述幾項賦稅中不可能包含口錢和算賦,因為田租和芻X稅是按田畝面積徵收的,而戶賦的數額又太小,無法包含按人頭徵收的口錢和算賦。因此,把『戶賦』看作是將口錢、算賦和芻X稅按戶徵收的結果,或『一戶內所納諸賦的集合』,單從數額上說,就存在太大差距。更何況,芻X主要用作牲畜的飼料,【二年律令】中已明確規定,不論芻X還是戶賦,都是『足其縣用』,並不上繳郡國或中央府庫,這與口錢、算賦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
二、鳳凰山漢簡中的『戶芻』與『田芻X』
事實上,除了張家山漢簡之外,湖北江陵鳳凰山10號漢墓木牘中也保存了芻X稅和戶賦的資料:[8]
平里戶芻廿七石,田芻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為錢,六石當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當□。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芻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戶芻十三石,田芻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為錢,一石當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給當□。田稿八斗三升,芻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
簡文所反映的是西漢文景時期的情況。其中的『戶芻』就是【二年律令】規定按戶所繳之芻,是戶賦的一部分;而『田芻』就是【二年律令】規定按頃繳納的芻,是芻X稅的一部分。由此可知,戶賦與芻X稅是分別徵收的,並不存在誰取代誰或誰包含誰的問題。平里之『八斗為錢,六石當稿』與稿上(疑為『稿里』)之『二斗為錢,一石當稿』,是指將一部分芻折成錢和X來徵收。也就是說,當時的折納,並不限於將芻、X折變成錢繳納,芻、X之間也可以折變。平里『芻為稿十二石』與稿里之『芻為稿二石』,表明當時1石芻相當於2石X。如上所述,【二年律令】中規定『芻一石當十五錢,X一石當五錢』,也就是說,1石芻相當於3石X,江陵簡中1石芻相當於2石X,大概是按市價『平賈(價)』的結果。根據【二年律令】,1頃田需繳納3石芻和2石X,即1頃田中所納芻、X之比為3:2。江陵簡中平里田芻4.37石,田X2.245石,二者之比已接近2:1;稿里田芻1.66石,田X0.83石,二者之比恰為3:2。估計平里部分釋文可能有問題。
三、餘論
傳世文獻中有一些材料,似與『戶賦』有關,如:
【史記・貨殖列傳】: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9]
【漢書・高帝紀】五年五月詔: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應劭曰:『不輸戶賦也。』如淳曰:『事,謂役使也。』師古曰:『復其身及一戶之內,皆不徭賦也。』[10]
上述材料所言,均非專指某一種特定的稅目,對此,田澤濱先生已有論述。[11]之所以有學者把張家山漢簡中的『戶賦』理解為『一戶內所納諸賦的集合』,實受上述材料之影響所致。其實,上述材料,不論是『歲率戶二百』,還是『復其身及戶』,所言均非戶賦,不宜用來解釋張家山漢簡中的『戶賦』。
張家山漢簡中所提到的『戶賦』,確實是一個單獨的稅目,其性質與徵收標準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都有明確規定;而且根據鳳凰山漢簡,西漢文景時期基層官吏徵收賦稅時所執行的,正是上述法律條文。因此,把張家山漢簡中的『戶賦』與文獻中的有關記述區別開來,或許更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