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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華文史網 授田制度是戰國通例,而以商鞅變法以後的秦國最為典型。統一之後,秦始皇整齊制度,把六國的授田制度統一於秦制之下,雲夢秦簡【田律】的『入頃芻稿,以其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云云,就是秦統一以後的通制(註: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頁。)。這『授田之數』就是指授予農民的土地數。農民從官府領取土地之後,無論種與不種、收成如何,都要按照每頃芻三石、稿二石的標準繳納芻、稿。從法權的角度看,這是土地國有制。董仲舒:『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註:【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137頁。),系過秦之詞,而非自商鞅以來就實行土地私有制。這已是學界的共識,無須贅言。(註:參見吳榮曾【戰國授田制研究】,【思想戰線】1989年第3期;杜紹順【關於秦代土地所有制的幾個問題】,【華南師範大學學報】1984年第3期;李瑞蘭【戰國時代國家授田制的由來、特徵及作用】,【天津師大學報】1985年第3期;林甘泉、童超【中國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84~94、102~118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會結構研究】,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60頁。)但是,有秦一代是否都嚴格實行授田制度?董仲舒所云是否秦代的史影?依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秦始皇三十一年曾『使黔首自實田』(註:【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39頁。),對此,學術界有兩種解釋:一是使農民『自行申報所占土地的數量』,國家承認其所申報的土地為合法占有,釋『實』為『據實申報』,這是大多數學者的看法(註:具有代表性的論著如林劍鳴【秦漢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頁;林甘泉、童超【中國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頁。);二是允許農民自由開墾、占有土地,釋『實』為充實的意思(註:臧知非:【周秦社會結構研究】,西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59頁。)。若真如此,無論按哪一種解釋,均說明從此以後國家放棄了對土地的嚴格控制,農民可以自由墾田了;農民墾荒也好、納稅也好,不必『以受田之數』按頃交納,而是按實耕地進行了,授田制度退出了歷史的舞台。但是,『使黔首自實田』系【集解】引徐廣語,只是孤證,顯然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秦亡漢興,劉邦稱帝伊始曾下一道著名的『復故爵田宅』詔,其文云:
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辯告,勿笞辱。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註:【漢書】卷一【高帝紀】,第54頁。)
這段話共有三項內容:一是令逃亡山林的流民回歸原籍,登記入籍,恢復其原來的也就是在秦朝的爵位田宅;二是把那些因飢餓淪為奴隸的人免為庶人;三是提高軍吏卒的爵級及待遇。這標誌着西漢全面繼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和軍功爵制度,不僅承認秦朝的故爵田宅為合法,而且繼續推行軍功賜田制。眾所周知,秦朝的軍功賜田是在授田之外增加土地數量以酬其功,繼續推行軍功爵制也就意味着繼續執行授田制,即使秦始皇因『使黔首自實田』而廢棄了授田制,那麼劉邦『復故爵田宅』之後也予以了恢復,西漢繼續執行授田制度,那些有爵位者可以因此而增加土地,沒有爵位的庶人則向官府領取土地。遺憾的是,長期以來因缺乏直接的史料,對此難以肯定。張家山漢簡的面世終使真相大白於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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