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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子女爭遺產,不拿『書證』官府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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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07-10-10 16: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懷舊網
富翁立下蹊蹺遺囑 家產全歸不肖女 幼子僅得一劍 多年後太守洞察玄機 家產悉數斷還兒子 專家稱―――

  【古案回眸】

  不肖女爭財富翁巧立遺囑財產歸女幼子只得一把劍

  西漢時,沛縣有一位家財萬貫的富翁,膝下有一子一女。兒子尚且年幼,女兒十分刁蠻。

  富翁病危,由於妻子已經去世,又沒有其他的親屬,所以十分擔心身後女兒、女婿爭奪財產,謀害自己的兒子。

  富翁左思右想,終於想出一條苦肉計。臨終前,富翁把族人都叫來,當眾立下了遺囑:所有的家產都給女兒,只給兒子留下一把劍,也由女兒代為保管,等兒子長到15歲的時候再交給他。

  寶劍暗藏秘密子索劍遭拒絕

  兒子長大成人後,找姐姐要父親留下的寶劍。

  這些年,富翁的女兒和女婿一直覺得蹊蹺:老人家將全部財產都給了自己,卻惟獨把劍留給了兒子,其中一定有玄機。說不定,寶劍蘊藏着一個天大的秘密,比全部家產都值錢。

  兩人對着寶劍冥思苦想多年,也未解開其中的謎團。現在,弟弟要拿回寶劍,兩人當然不願給,於是爭執起來。

  兒子一紙訴狀,告到太守何武那裡。何武傳訊了富翁的女兒、女婿,查看了富翁留下的遺囑,當即將全部家產都判給了兒子,對女兒、女婿說:『你們二人過了10年豐衣足食的日子,已經很幸運了!』

  太守揣測富翁之意所有家產判歸其子

  旁人詢問緣由。

  太守對自己的屬下說:『這個女兒是個潑婦,女婿又十分貪婪。老人家肯定是怕他們謀害幼子,但考慮即使兒子得到家產,也無法保全,所以才將家產暫且交給女兒、女婿,這劍即是決斷之意。老人估計兒子15歲時應該可以獨立,女兒、女婿居心叵測,也不會把劍還給兒子,一定會鬧到官府,富翁期望官家能查明其真實用意,為兒子討個公道。』聞者嘆服。

  【法理對比】漢代VS

  現代諸子要均分遺產女兒也有繼承權

  在漢代,不論是父母在世時分配財產,還是父母去世後分家析產,通常都是由諸子平分,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

  像本案中將遺產全部贈與女兒的情況是十分罕見的,肯定會受到社會輿論的極大非議。

  官府也正是從情理出發,將遺產裁斷還給兒子,所以受到當時輿論的肯定。今天,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子女均為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地繼承父母的遺產。

  漢代VS

  現代財產給誰父母說了算

  無生活來源者留份額

  在漢代,父母對遺產有絕對的支配權,所以,富翁將遺產全部贈給女兒,雖然不合情理,但卻不違背法律。但在今天就不同了。

  【繼承法】明確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富翁去世時,兒子尚且年幼,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將遺產全部贈給女兒的遺囑,在法律上屬於部分無效。

  漢代VS

  現代沒有券書官府不理口頭遺囑照樣有效

  在漢代,遺囑稱為『先令』或『遺令』。遺囑的訂立、備案和執行都有嚴格的程序,比今天還複雜。按照漢律的規定,訂立遺囑時,基層官吏要到場聆聽。遺囑寫在一式三份的券書上,其中一份上報官府備案。繼承人可以暫時不分家,等到每年的8月核查戶籍時再另立門戶。

  如果繼承人因為遺產發生糾紛,必須有券書作為依據,否則官府是不受理的。官吏如果拖延執行遺囑,還要罰款。本案就是一則漢代的遺囑繼承案例。作為被繼承人的富翁立下書面遺囑,而且有族人見證,所以官府受理了這起遺囑繼承糾紛。在今天,訂立遺囑就要簡單得多了。在通常情況下,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即可。由他人代寫的,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需要公證的,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還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漢代VS現代

  片言折獄為最高境界重視邏輯推理和證據

  【論語・顏淵】中說:『片言可以折獄,其由也歟?』就是說,只聽單方面的供詞,就可以斷案,大概只有仲由吧?『片言折獄』於是成為古代官吏斷案的最高境界。

  本案就是一則『片言折獄』的典型案例。官吏從遺囑中的『餘子一劍』推導出:富翁的寓意是請求官府代為決斷,為兒子主持公道。這在今天看來是匪夷所思,不合邏輯的。但在古代,人們卻稱頌官吏的智慧。

  今天,司法審判重視的是邏輯推理和證據。遺囑作為證明力最強的書證,是要充分採信的,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更改遺囑的原意。從遺囑的字面意思看,財產全歸女兒,兒子只得一劍,是毋庸置疑的。法官也必須服從遺囑的分配,作出合乎邏輯的理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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