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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四、弛用銀之禁至專用銀時期的錢法 (正統元年至嘉靖四十五年)
宣德十年十二月,英宗甫登位,即詔"弛用錢之禁"〔35〕。次年,改元正統,又"弛用銀之禁"〔36〕。自此至嘉靖四十五年,凡一百三十一年間,明貨幣流通制度轉為鈔銀錢並行,並在立法上始終未改變以寶鈔為主要貨幣的規定,還在本階段初期的正統、景泰年間,出現過"以鈔法不通,復申錢禁"的波折〔37〕。但鈔法崩壞是無法扭轉的趨向,成化以降,鈔法全面崩潰,"鈔法自弘正間廢",及至嘉靖初,更是"鈔久不行,錢已大壅,益專用銀"〔38〕,寶鈔雖至明亡仍不斷發行,但僅成保存祖制的形式而已,鈔銀錢並行的貨幣流通制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已失去實際意義,以銀為主。銀錢並行的貨幣結構格局已經出現,正處於這一貨幣流通制度正式確立的前夜。
本階段錢法的主要內容有五。
其一、恢復銅錢的法貨地位,"聽民間鈔錢兼相行使"〔39〕。
其二、恢復和提高銅錢的法償地位。"令天下諸司,凡徵收支給之額,錢鈔兼用"〔40〕,"凡征商稅課程,錢鈔中半兼收"〔41〕。成化以後,寶鈔漸不行,稅課、支給或折錢,或銀錢兼用。
其三、恢復明錢與歷代舊錢並用之制,"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凡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准使,不許挑揀"〔42〕。
其四、規定明錢、歷代舊錢比價及對白銀的折價,並不時調整。弘治以前,明錢、舊錢皆"依數准使",等值行用,並定"每錢八文,折銀一分"之比價〔43〕。弘治二年,改歷代錢以二當洪武等明錢一〔44〕。正德六年,修定為"歷代真正大樣舊錢"仍與明錢"相兼行使,不許以二折一"〔45〕。次年,改定錢銀折價為"每七十文折銀一錢"〔46〕。嘉靖時期,經幾次調整,於三十三年定明錢、歷代錢分等折價,詔云:"錢法且從民便,以朕紀元者,七文易銀一分,洪武等號十文,前代三十文"〔47〕。嘉靖四十四年,又取消法定比價,改為銅錢與白銀"准折宜從民便,不必定其文數"〔48〕,任其在流通實際中,隨時自由調整折價。
其五、嚴私鑄之禁。景泰時期,"以內外私鑄者多,通行禁約"〔49〕。嗣後諸朝,私鑄益見猖獗,皆曾嚴下禁止私鑄之令。明代中期,因官鑄錢數量少,不敷行用之需,故此嚴禁私鑄,卻不嚴禁私鑄之錢的流通。嘉靖三十三年,世宗採納御史何廷鈺之言,"請許民用小錢(私鑄劣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令"錢法宜從民便"。諸濫惡小錢遂得"奉旨開行"〔50〕。
這一階段的錢法,除以上五點外,還有四個方面也值得注意。一是本階段曾鑄錢者僅弘治、嘉靖兩朝。嘉靖六年開鑄嘉靖通寶錢時,將錢重由洪武二十三年所定"小錢"每文一錢二分增為一錢三分〔51〕。鑄錢成色更有重大變動,弘治十八年,規定每銅一斤加好錫一、二兩〔52〕,嘉靖六年開鑄後,規定每銅四萬七千二百七十二斤,加水錫四千七百二十八斤,即每銅一斤加錫一兩六錢許〔53〕。特別應當注意的是自嘉靖時期起,正式採用黃銅鑄錢〔54〕,這是中國古代鑄錢史上有劃時代意義的幣材變化。二是嘉靖六年起,始定本朝官鑄之流通錢名為"制錢",從此成為明清兩代之法定稱呼。嘉靖六年以後,常見"本朝制錢"、"國朝制錢"的說法。嘉靖三十三年,前代舊錢中的官爐錢亦曾稱制錢,稱為"前代制錢"〔55〕。三是嘉靖時期運用錢局的技術優勢和當時黃銅冶煉工藝的發展,曾鑄造與私鑄錢明顯不同的三等優質制錢,即"金背"、"火漆"和"鏇邊"三種錢〔56〕。史載金背錢系"以金塗背",火漆錢系"以火薰其背,使黑",鏇邊錢系"錢邊皆旋,色黃質堅,工料重大"〔57〕。亦有說火漆錢是以藥涅之使變黑〔58〕。隆慶、萬曆兩朝承續此制。其實,金背錢以黃金鍍背,似不可能。萬曆四年工部奏言中說:"用四火黃銅鑄金背,二火黃銅鑄火漆,務求銅質精美"〔59〕,證明金背錢實是使用精煉黃銅所鑄的精錢。四是嘉靖二十三年,"命工部造嘉靖通寶錢,依洪武折二、當三、當五、當十式,各三萬文,續解貯庫"〔60〕。自此變永樂以來只鑄小錢之制,復開鑄大錢之例。此後,除隆慶、泰昌外,各朝皆曾鑄大錢。
嘉靖時期,公私用銀更為廣泛,至其後期,"課稅及官俸俱用銀"〔61〕,嘉靖四十二年,"停鼓鑄,自後稅課徵銀而不征錢"〔62〕,造成銅錢壅滯,錢法不通的局面。封建經濟周轉中銀、錢在支付中的關係亟待調整,以促進以銀為主,銀錢兼行貨幣流通制度的誕生。
五、頒定和實施以銀為主、銀錢並行時期的錢法 (隆慶元年至崇禎時期)
世宗卒後,穆宗隆慶初,依然是"錢法不行"〔63〕。戶部議錢法之弊云:"及稅課專征銀而不得征錢,又民間止用制錢,不用古錢,於是錢法始壅"〔64〕。隆慶三年,兵部侍郎譚綸奏議:"請令民得以錢輸官,則錢法自通"〔65〕。穆宗令改革嘉靖舊法,定新制,以銀為主,以錢為輔,銀錢並行的貨幣流通制度遂告確立。次年,巡撫山西都御史靳學顏上理財疏,復論銀錢並行事,"章下所司,復言錢法已有定議"〔66〕,可證此制度已為定製。此後,萬曆、泰昌、天啟、崇禎錢法,皆本於此制,而有所改易。
本階段的錢法,內容主要有四。
其一、規定一應財政收支,皆小額用錢,大額銀錢中半;房號、行戶俱收錢,確保銅錢的法償地位。隆慶元年規定:"崇文門課鈔,除該銀三兩以上者收銀,其三兩以下者,及九門各城房號行戶,俱令收錢行使"〔67〕,官俸"按季銀錢兼支"〔68〕。隆慶三年,復申其制〔69〕。萬曆六年,令"稅銀三兩以下,盡數收錢;三兩以上銀錢中半兼收"〔70〕。銅錢在稅課徵納中的支付額度,較隆慶時有擴展。萬曆九年推行一條鞭法後,雖賦役一概折銀徵收,但仍注意銅錢在朝廷財政支、納中的地位,以維持錢法。如萬曆二十八年,為廣設錢局,通行錢法,奉旨"仍申明法例,一應稅贖及官俸、軍糧、商價等項,俱銀錢均搭收放"〔71〕。同月,又令湖廣地方,"凡存留錢糧,各官員師生俸廩,各役工食等項事例,銀錢兼收。其工費等項,悉遵旨通融處給"〔72〕。
其二、以立法方式,確定小處用錢,大處銀錢兼用的貨幣流通秩序。隆慶時曾規定,"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一錢以下者,止許用錢"〔73〕。
其三、規定本朝制錢與先代舊錢兼用。隆慶元年,定"國朝制錢"與"先代舊錢"等值並行〔74〕。萬曆時曾改為銅錢分三級,以三等錢價兼用,以嘉、隆、萬三朝金背錢為一級;火漆、鏇邊錢為二級。以洪武等明朝制錢和先代舊錢為三級,此兩種錢同級等值並用〔75〕。本朝制錢與先代舊錢兼行,是明代錢法的傳統政策。萬曆初,改定"古錢止許行民間,輸稅贖罪俱用制錢"。崇禎中,改行盡銷古錢從鑄新錢的政策。事見【實錄】及【明史・食貨志】等記載。
其四、調整銀錢並行中銅錢對白銀的比價。隆慶初,定國朝制錢與先代的錢皆八文折銀一分〔76〕。隆慶四年,曾詔"錢法委@③聽從民便,不必立法紛擾"〔77〕,取消官定比價。萬曆年間,又重定比價,曾定嘉靖金背錢五文折銀一分〔78〕。隆萬金背錢八文,火漆、鏇邊錢十文,洪武等明朝朝制錢和先代舊錢十二文折銀一分〔79〕。崇禎元年又定崇禎通寶錢每文重一錢二分五厘,"六十五文估銀一錢"〔80〕;崇禎三年,改式為每文重一錢,"每千值銀一兩"〔81〕。
本階段的天啟時期,曾對大中以來由工部寶源局主掌錢法的銅錢鑄行機構設置作重大變革。天啟元年,"以遼餉缺乏,增置戶部寶泉局"〔82〕,由戶部右侍郎督理,名"錢法堂"〔83〕。此後,鑄錢重心亦由工部移至戶部。
隆慶時期確立的以銀為主、銀錢並行的貨幣流通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晚期貨幣流通制度定型的標誌。萬曆十五年,戶部奏:"錢法參酌古制,與銀貨並行,民甚便之〔84〕,顯示錢法調整合度,銀錢並行之制已開始穩定運行。
隆慶四年與萬曆四年開鑄兩朝制錢時,分別定錢重為一錢三分與一錢二分五厘〔85〕。萬曆前期年鑄額雖高於隆慶時期,但初鑄萬曆通寶錢時亦僅規定為十萬貫。及至萬曆二十年,年鑄額也只增為四十五萬貫〔86〕。這證實隆慶至萬曆中期以前,仍保持年鑄額有限、鑄錢務求厚重精整的明代錢法傳統。
萬曆中期以降,由於財政日益困窘,視鑄錢為朝廷取利要途之一,以致陷入遍設局爐、大量增鑄的唯利是圖坑,制錢益見輕劣。天啟時,錢法已嚴重敗壞。崇禎初,企圖整頓錢法,曾令開鑄"寶色精采"的崇禎通寶錢〔87〕,亦僅曇花一現。至崇禎六、七年後,財政趨於極度惡化,錢局無限額濫鑄,制錢輕劣無度,錢價暴跌,實際上已無有效錢法可言。
注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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