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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朝與日本所謂『朝貢』關係的歷史真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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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08-8-29 10: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歷史網

明成祖繼位後,遵循明太祖的遺緒,對海外諸國仍實行羈縻政策,鼓勵他們派遣使者入明朝貢。明成祖告諭禮部大臣說:『太祖高皇帝時,諸番國遣使來朝,一皆遇之以誠。其以土物來市易者,悉聽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誤干憲條,皆寬宥之,以懷遠人。今四海一家,正當廣示無外,諸國有輸誠來貢者聽。爾其諭之,使明知朕意。』此時在日本,室町將軍義滿已成功解決了南北朝合併問題,辭去征夷大將軍職務,升任太政大臣;而後再辭去太政大臣,退出公職,基本完成了九州地區的征霸事業,實際上已成為最高的政治權力人物。他正急於尋求建立與明朝的朝貢貿易關係,以解決國內財源枯竭的問題。據說在建文三年(1401年),義滿就在博多一位名叫肥富的商人的勸說下,派遣該商人和自己的親信僧人祖阿為使者,攜帶國書和貢品,入明進行過朝貢。永樂元年(1403年),義滿又遣天龍寺僧人堅中圭密為使入明朝貢。與此同時,明成祖亦命左通政趙居任、行人張洪、僧錄司右闡教道成出使日本。於是趙居任等人就偕同堅中圭密一起到日本,賜予義滿龜鈕金印及勘合百道,從此兩國重新恢復了朝貢貿易關係。
明成祖所賜的勘合,為一種朝貢貿易憑證。它始於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太祖為防止假冒使者入貢,則命禮部頒發勘合文冊,賜給暹羅、占城、真臘諸國,規定凡至中國使者,必驗勘合相同,否則以假冒逮之。據【明會典】記載,當時獲得勘合的有暹羅、日本、占城、爪哇、滿刺加、真臘、蘇祿國東王、西王、峒王、柯支、勃泥、錫蘭山、古里、蘇門答臘、古麻刺等15國。⒅由趙居任帶去日本頒賜的勘合百道,系由日字號勘合100道和本字號勘合100道,以及日字號勘合底簿2冊和本字號勘合底簿2冊組成。日字號勘合100道、日字號與本字號勘合底簿各一冊存於明朝禮部;本字號底簿一冊置於福建布政司。而本字號勘合100道、日字號勘合底簿一冊則送至日本。由日本人明朝貢的船隻,每船需帶勘合一道,與福建布政司存放的底簿核對無誤後,始護送至京,再與置於禮部的底簿核對。由明朝派往日本的船隻,亦需帶禮部的日字號勘合,與日本的日字號底簿核對無誤後,才准予入口貿易。每逢朝廷改元時,即將新勘合和底簿送到日本,把未用完的舊勘合和底簿收回。據說終明之世,共頒賜給日本的勘合有永樂、宣德、景泰、成化、弘治、正德6種。
其實,明成祖之所以恢復與日本的朝貢貿易關係,目的也是要求他們協助捕捉擾邊的倭寇。在這方面義滿做得比較好,他於永樂三年(1405年)十一月,派遣使者源通賢等入貢時,並獻所俘獲的擾邊倭寇,受到明成祖的嘉獎。永樂四年(1406年)正月,因義滿遵明成祖的要求,捕捉來劫掠居民的對馬、壹岐等島的倭寇,並獻所獲的倭寇魁首,盡殲其黨類。故明成祖派使者齎璽書褒諭義滿,賜白金千兩等物品,並海舟兩艘,還封其國之山曰『壽安鎮國之山』,親制御文立碑其地。永樂五年(1407)五月,義滿派遣僧人堅中圭密等來朝貢時,又獻所獲倭寇等,明成祖賜敕褒諭其『忠賢明信,恭敬朝廷,殄滅凶渠,俾海濱之人咸底安靖。』然而,明朝為抑制倭寇騷擾而對日本實行的羈縻政策,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因每次朝貢都伴隨着進行一次大宗的貿易,且不說對其貢物以高於幾倍的價值予以賞賜,即使是貢使進京,沿途往返的車、船、食宿均由官府供給,那也是一筆非常大的開支。據【日本一鑒】記載:『入朝者沿途往還,給支廩糧之外,每人肉半b,酒半瓶……若至會同館,該光祿寺支送常例,下程每人日肉半幼、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廚料;若奉欽賜下程,五日一送,每十人羊、鵝、雞各一隻,酒二十六瓶、米五斗、面十二b八兩,果子一斗,燒餅二十個、糖餅二十個,蔬菜廚料。』日本貢使在【允澎入唐記】中也記載:當他們在寧波將解纜啟程回國時,還由『市舶司給海上三十日大米,人各六斗。』當時允澎一行人貢人員多達千餘名,供給的糧食總量估計應在六百石以上。鑑於這種種原因,故明朝對日本的朝貢不得不實行各種限制,如永樂二年(1404年)規定其十年一貢,船限兩艘,人限二百,違例則以寇論。宣德元年(1426年)因入貢的人、船均超過限數,運來的刀亦太多,因此重新規定貢船不過3艘,人數不過三百,刀不過三千,不許違禁。[26]但實際卻很難執行,如宣德八年(1433年)入貢的日本船5艘,刀3052把;正統七年(1442年),入貢船9艘,人數達千餘。景泰四年(1453年)入貢的船9艘,刀9900把。至於入貢人數,據上述【允澎入唐記】所載,也多達千餘名。
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大概是日明雙方對朝貢貿易的理解不一樣。對於明朝來說,實行朝貢貿易是對海外國家的一種『羈縻』手段,目的是消除『釁隙』,抑制擾邊事件的發生;而日本卻將之看作是一種營利之機,甚至成為他們國家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如日本學者臼井信義在【足利義滿】一書中寫道:『義滿鼎盛期的北山時代最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實際就是和明王朝的貿易。』因此,雙方在政治目的與商業利益上就形成了矛盾。日方每次派來朝貢的人員,一般是正使、副使各一人,居座、土官、通事各數人,其他還有船員、水手以及搭乘的隨從商人等等。在朝貢貿易實行初期,由於朝貢船是由幕府、大名、寺社等自己經營,故隨從的商人數量還比較少。但到了後來,朝貢船全部承包給了博多和港的商人,因此隨從的商人數量便大大地增多,商人已從搭乘轉變成為朝貢貿易的主體。他們不僅想通過朝貢貿易來贏取厚利,而且把某種資金的籌集也都寄托在這上面。如正統十二年(1447年),日本京都天龍寺遭受火災後正興工重建,為籌集營建費,在景泰四年(1453年)入貢的9艘船中,最重要的3艘:1號、3號和9號船都是由天龍寺派遣。由此可見,日本派出的朝貢船是由商人承包,他們入明朝貢純粹是為了營利,故其船數、人數及貨物量不斷增多是在情理之中。而明朝卻將他們當成貢使看待,給予與普通商人不同的禮遇,分別由地方和中央政府出面接待,因此來的日本貢船過多,過於頻繁,都將造成重大的負擔。於是,明朝不得不一再重申各種限制,如嘉靖六年(1527年)強調:『凡貢非期,及人過百,船過三,多挾兵器,皆阻回。』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再度強調:『日本貢船,每船水夫七十名,三艘共計水夫二百一十名,正副使二員,居坐六員,土官五員,從僧七員,從商不過六十人。』這裡反映出來的是明朝官方與日本私商在朝貢貿易中的矛盾。
由於明朝對日本的朝貢貿易限制比較嚴,不僅船數少,而且貢期長,遠遠滿足不了日本方面的要求,故各大名、寺社經常為取得勘合,派船入明朝貢而劇烈地競爭着。這種競爭到後來終於發展成在寧波的拼殺事件――『爭貢之役』。據日本史籍記載,正德八年(1513年)日本人明朝貢使者桂悟一行返國時,明朝曾頒發給正德新勘合,交他們帶回日本,但這批新勘合併沒有送到京都足利幕府手裡,而是在半途被九州的大內氏奪去。大內義興在取得這批新勘合後,即準備獨占對明貿易,一再要求足利幕府派遣之。正德十一年(1516年)四月,終於獲得了足利幕府的承認,大內氏則派出入明朝貢船3艘,由宗設謙道率領,攜帶第一、二、三號正德勘合到中國,一行於嘉靖二年(1523年)四月二十七日抵達寧波。此事當然引起其他封建領主和寺社等的不滿,其中有盤踞坍港的細川氏,也向足利幕府提出要求分享對明貿易的權利。細川氏在當時不僅擁有強大實力,而且其領地緊鄰京都朝廷和幕府所在地,故幕府不敢拒絕之。但正德新勘合又沒有送到京都,只好以過期作廢的弘治勘合交給細川氏。細川氏遂派出一艘朝貢船,以瑞佐鸞岡為正使,宋素卿為副使,於正德十五年(1520年)春由坍港啟航。因為他們航行的路線是經過土佐、日向等地,所以耽誤了幾年,直至嘉靖二年(1523年)閏三月十八日始從薩摩的山川港啟航,大概比宗設一行遲十天左右才抵達寧波。
按明朝慣例:『凡番貢至者,閱貨宴集,並以先後為序。』但寧波市舶太監賴恩因接受宋素卿的賄賂,故違例先盤閱瑞佐貢船的貨物,設宴時又讓瑞佐坐在宗設之上。宗設於是大怒,與瑞佐忿爭相仇殺,焚嘉賓堂,劫東庫,大掠寧波,奪船揚長而去。案發之後,宋素卿被捕下獄,兩年後瘐死獄中。給事中夏言奏稱此禍起於市舶,禮部則請罷市舶,明朝遂再次停止與日本的朝貢貿易關係。
至17年後的嘉靖十八年(1539年),日本國王源義晴復遣貢使碩鼎等人明朝貢,明朝雖勉強予以接待,宴賞如例,但仍強調『貢期定以十年,貢使不過百名,貢船不過三隻,違者阻回。』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源義晴再遣貢使周良等人貢時,則因貢期未到,貢船、人數均超過限額,而被阻在舟山群島停泊了10個月,直至次年春天貢期到後,始准許入貢。此後,日本方面因大內義隆在天文二十年(1551年)為其臣陶晴賢所殺,在紛亂中失去勘合,遂終止派遣貢船入明朝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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