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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通典】的性質與得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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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2-3-2 11: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短短的56字,既概括了中國古代婚姻與禮相輔而成的關係,又勾劃出婚嫁迎娶演進的軌跡,成為對上古婚姻制度的一個簡要總結。卷五九的『婚禮不賀議』、『婚不舉樂議』兩條,儘管只選擇了東晉前後的各種議論,卻反映出婚姻史上的一個重要變化。古代婚禮不賀,也不舉樂。東晉時,天子納後,對賀於不賀、舉樂不舉樂有過較激烈的爭論。其後,一轉而為以不賀、不舉樂為非禮,於是賀婚、舉樂之風起。這是當時尚侈靡的社會風習的反映。2、成婚年齡,更是婚姻制度的重要內容。如果說關於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的說法難稽而未可遽信,自周至清則大致呈現出階段性。周代成婚年齡眾說紛紜,杜佑經考辯認為,『三十、二十而嫁娶者』,『即眾庶之禮』[19]。漢唐成婚年齡,男在十五至二十歲之間,女在十三至十七之間。宋代以後的成婚年齡,男十六歲以上,女十四歲以上,一般為男十八至二十一歲,女十六至十八歲。杜佑在『男女婚嫁年紀議』條下,選擇太古、周、唐的情況,大體反映的是唐代之前婚嫁年齡變化的實際。這不僅表明杜佑對婚姻制度考察的精細,更重要的是顯示出他看到事物發展有階段性差別的卓識。3、卷六O所記,是關於婚姻禁忌問題的。其中,有三種情況值得重視。一是同姓不婚。杜佑注意的是它的演變,『殷以上始不隔同姓』,『周制則不娶宗族』。戰國以下以氏為姓,自漢而后姓氏不分,同姓不婚已失去原來的意義,所以有『呂后嫁妹呂平,王莽娶宜春侯王咸女後稱宜春氏』。兩晉時由於諸多客觀情況的變化,對同姓不婚的認識出現了較大的分歧,現實生活中同姓為婚比比皆是。杜佑詳錄了兩晉時的爭議。實際上,此後同姓不婚,已變為同宗不婚了,至唐皆然。『同姓婚議』條選錄殷、周、漢、晉四代,恰恰也是同姓不婚制演變的幾個關鍵時期。二是中表不婚。外婚而屬平輩者,各朝往往不禁婚。三國魏袁准認識到中表關係實為一相近之旁系血親,首次提出了『中外之親,近於同姓,同姓且猶不可,而況乎中外之親乎?』的觀點。杜佑不僅專錄了袁準的『內表不可婚議』立為條目,而且在凶禮十七『為內外妹為兄弟妻服議』條的『議曰』中再次肯定袁准之論為『誠哉』,並進一步指出『姨舅之女,於母可謂至親矣,以之通婚,甚黷情理』[20]。三為尊卑不婚。古來,外姻尊卑不婚習以為常。唐高宗永徽元年,以外姻之輩行,無論有服無服,類多禁婚。『外屬無服尊卑不通婚議』條紀錄了當時的爭議及禁婚範圍:『父之姨及堂姨母、父母之姑舅姊妹、堂外甥,並外姻無服,請不為婚。』[21]由這時起,迄至於清,大體准此。這些內容,恐怕很難說是為了『維護和強化封建統治』吧!


    上述婚姻禁忌的三項內容,以及由婚姻而形成的五宗、九族和親族服制,都是反映古代中國社會關係的極為重要的方面。恩格斯曾經指出過,『實際上流行的對血緣親屬關係的親疏異同』,是『一個完備地制定了的親屬制度的基礎,這種親屬制度可以表現單人的數百種不同的親屬關係。』[22]透過嘉禮、凶禮中的大量記述,不難揭示出『這種親屬制度』是如何成為制約當時人際關係的行為規範的。這是個很龐雜的問題,限於篇幅等因素,有待專題討論。這裡只把它作為杜佑考察社會關係的重要方面,提起研究者們的注意。


    喪禮和祭禮,既反映人們的鬼魂崇拜觀念,又貫穿在現實的社會關係之中。因此,喪葬問題是嫁娶之外古代社會生活中的又一重要內容。其中,由於人們社會地位的差別和鬼魂崇拜觀念的不同,厚葬與薄葬便成為一個長期爭論的問題。比較各代禮儀制度,『漢禮明器甚多』,重厚葬。三國魏大革其弊,晉世因之,明器『皆省』。南北朝雖有侈靡者,然其葬大多為儉。至唐,則屢有禁戒。杜佑注意到這些變化,在凶禮『喪制之四』的『薦車馬明器及飾棺』條詳錄了周、唐之制,對後漢、北齊、隋制則簡單記述。在周制的『說曰』中,他強調【禮記・喪服小記】所云:『陳器之道,多陳而省納之可也,省陳而盡納之不可也。』同時引鄭玄注進一步說明『多陳之謂,賓客之賻器也,以多為榮;省陳之謂,主人之明器也,以節為禮。』敘唐制則錄存了兩次供明器的規定和一篇上疏。睿宗太極元年唐紹上疏指陳『王公百官,競為厚葬』,『以眩耀路人,本不因心致禮。更相扇慕,破產傾資,風俗流行,下兼士庶。若無禁制,奢侈日增。』玄宗開元二十九年敕令『於舊數內減』明器,三品以上由九十事減至七十事,五品以上由七十事減至四十事,九品以上由四十事減至二十事。『庶人先無文,限十五事』。並『皆以素瓦為之,不得用木及金銀銅錫』[23]。從杜佑有選擇的記述,既可看清古代厚葬與薄葬的演變之跡,又表明他本人反對厚葬的立場。棺槨的演變,也反映厚葬、薄葬之爭。杜佑敘周制,重在棺槨形制的進化;敘唐制,則在節葬,僅記『諸葬不得以石為棺槨,及石室,其棺槨皆不得雕縷彩畫施戶窗欄檻,棺內又不得有金寶珠玉。』[24]
墓祭和上陵,也是我們民族的傳統風俗。書中專立『上陵』條目,敘述這一風習的發生及演變。三代以前無墓祭,秦始建寢殿於墓側。西漢因秦,帝王陵墓皆有園寢。東漢謁陵禮始備,三國魏、西晉革上陵之禮。東晉方始,即有謁陵、辭陵之事,但終因爭議,時復時輟。南朝宋、北魏又復漢儀,謁拜不止,至唐再成制度。高宗永徽二年請依獻陵故事,『每朔及月半上食,其冬夏至、伏、臘、清明、社等節日亦上食。』玄宗開元二十年下制:『寒食上墓,禮經無文,近代相傳,浸以成俗』,『宜許上墓同拜掃』,並『編入【五禮】,永為恆式』[25]。這條記載還說明一個問題,即古代的某些禮儀,並非都由統治者作出規定強制推行而成為習俗;相反,倒是某些習以成俗的東西又符合統治者的需要,便被隨時順勢地記入禮儀條文,成為某種規範。這正是禮與俗相輔相成的關係。


    喪葬中,另一頗受重視的問題便是合葬。卷八六『葬儀』條儘管記述繁瑣,仍可尋出有關合葬的演變之跡。合葬始於周公,其後長期有爭議。武則天合葬乾陵,又引起爭論。嚴善思的上表,較系統地考察了葬儀沿革,以西漢多不合葬,『魏晉以降復有合葬者』,希望『依漢朝故事,改魏晉之頹綱』,並認為『合葬者,緣人私情;不合葬者,前循故事』。同時指出,『若以神道有知,幽途自得通會;若以死者不知,合之復有何益?』杜佑詳錄嚴善思上表,既藉以考察了合葬的沿革,又保存了研究無神論思想的素材。凶禮中的『招魂葬議』亦值得注意。東晉元帝時,關於招魂葬有過一次辯論,杜佑特意保存了這場爭論的起因、各家主要觀點。藉助這份記載錄,可以知道當時關於形神問題的一些片斷認識。王裳以『形神本相依』,人死『無形可依』為由,反對招魂葬。這比那種『人死神浮歸天,形沉歸地』,『故為宗廟以賓其神』,『衣衾以表其形』等的認識,更較進步。[26]這場辯論雖然不能與160多年後關於神滅問題的那場辯論相比,但畢竟是魏晉南北朝時期最早的一次涉及形神問題的討論。


    『始於冠』的冠服之禮,紀傳史大多載入『輿服』或者『禮儀』等志。它們記述冠服,基本是『各依品秩,以示等差』[27]。【通典】中有5卷記冠服,杜佑的注意力與紀傳史志有『以示等差』的相同之處,也有不完全一致之點。『君臣服章制度』、『后妃命婦服章制度』兩條中關於袍制的記載,表明中古以前衣着的一項重要變化。據考證,『古者天子以白布衣、素裳為朝服,諸侯以緇布衣、素裳為朝服,皆衣裳殊。後漢始以袍為朝服,不殊衣裳,故司馬彪謂袍為古之深衣。』[28]杜佑在引用【周禮・司服】中的『白布衣、積素以為裳』等語後,敘東漢服章只擇【後漢書・輿服志】『服深衣制,有袍』等數句,表明他是清楚地看到東漢始以袍為朝服的轉變。女服恰恰相反,南朝齊、梁前後,后妃命婦朝服由連衣、裳而一者轉變為不相連的『上圭下屬』或『皂絹上下』、『青絹上下』了,即由袍轉而為衣上裳下。此外,『君臣冠冕巾幘制度』[29]等條,顯然是關於各類帽子和頭巾的簡史。由冠服及於輿輦,【通典】以3卷篇幅記車鉻、輿輦。為指南車、記里鼓車立專條,大約還是第一次。從車輦制度的變化,亦可窺見古代主要交通工具進步的大略。


    『大享明堂』條,集錄了中唐以前宮室建築的基本素材,反映着我國古代建築的某些特徵和達到的最高水平。西漢以前,由於只有對自然和祖先的崇拜,祭祀天地和祖先的主要場所在明堂,明堂即成為當時最重要的建築,因而形成中國古代建築以宮室為特徵的傳統。唐堯、虞舜以五府祀五帝,夏以世室享祖宗,殷稱重屋,周始為明堂。杜佑引【周禮】,自夏之宗廟、殷之王宮正室,至周之明堂,規模漸次擴大,反映上古宮室建築的水平。西漢以後,明堂的規制各朝議論不一,皆臨時增損,書中敘述從簡。唐高宗總章年間下詔具明堂規模,雖然『群議未決』,未能創建,但卻形成一份『錯綜群言』、『斟酌前載』的設計,代表當時可以達到的最高水平,杜佑詳錄了這一內容。武則天『不聽群言』,『自我作古,用於適時』,於垂拱四年在洛陽乾元殿舊基上創建明堂,『高二百九十四尺,東西南北廣三百尺』,分三層,下圍繞施鐵渠,顯然是當時最宏偉的建築。『於明堂後造佛舍高百餘尺』,這是關於宮室建築中出現佛教建築的記載,同時反映着佛教崇拜在中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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