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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讀【元典章】校【元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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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1-8-17 0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四  標點錯誤


  校點【元史】是一項難度很大的工作。校勘姑置不論,僅就標點而言,由於元朝族名、人名、地名譯名混亂,紀、志案牘文字冗雜,往往文義難曉,其困難也要高於其他正史的標點。中華書局校點本【元史】出版後,陸續發現了標點中的少量問題,因此在80年代重印時,挖改標點錯誤近百處。但通過對讀【元典章】,仍可發現一些『漏網』的錯誤。如周良霄先生根據【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諸禁・禁宰殺・禁回回抹殺羊作速納】,正確地指出:校點本【元史】卷一○【世祖紀七】至元十六年十二月『丁酉,八里灰貢海青。回回等所過供食,羊非自殺者不食,百姓苦之』一條,『貢海青』後不當斷開,而應緊接『回回』。[17]這一類標點錯誤,還可以續舉兩例。
  1.【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上】(2045頁):
       延v四年,部議:『江浙行省各路見役司吏,已及兩考,選充倉官,五萬石之上,比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萬石之下者,於典史添一考,依例遷敘。湖廣行省倉官,如系路吏及兩考,選充倉官一界,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遷敘庫官,周歲准理本等月日,考滿依例升轉。』
  此條詳見【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倉庫官・倉庫官升轉】:
  延v四年十月,行省准中書省咨。來咨:『撫州路備大盈庫申,庫使張京另無俸給,如蒙定俸給祿,唯復依湖廣省元擬,庫官周歲滿替,准理路吏月日,考滿依例升轉。官吏俸給已有定例,外據倉庫官升轉一節,本省未奉前因,咨請照驗。』准此。送據吏部呈:奉中書省札付,本部呈:『江浙省咨:「各路司吏歷俸已及兩考,在役,選充五萬石之上倉官一界。如無侵欺粘帶,合無將歷過倉官月日比路吏一倍折算。歷五百石(引者按:原文如此,據上下文當作五萬石)之下倉官月日,以二折三。與元役路吏俸月通九十月,照依見奉遞降通例,歷典史一考升轉。唯復五萬石之上者,比同考滿路吏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萬石之下者,於典史內添一考,依例遷敘。」本部議得:江浙行省各路見役司吏,已及兩考,選充倉官。如無侵欺粘帶,比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依例遷敘相應。』都省仰依上施行。奉此。已下主事廳標附格例去訖。今奉前因,本部議得:江西省咨倉庫官役滿,未奉升轉定例,以此參詳,合依呈准江浙省元擬,如系路吏歷俸已及兩考,選充倉官一界,另無侵欺粘帶,比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遷敘。庫官周歲,如無粘帶,准理本等月日,考滿依例升轉。如蒙准呈,移咨行省照會,札付本部,為例遵守。具呈照詳。都省咨請依上施行。
    本條核心內容,是最後一段有關倉庫官升遷的規定。這項規定講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是由歷俸兩考路吏轉任的倉官,任職一界後,比同考滿(考滿應為三考),即可充任最低級的首領官典史,再經一考,可升為級別稍高的首領官吏目。第二,如果是庫官,任職一年後『准理本等月日,考滿依例升轉』。最後一句話,實際上沒有講清楚『本等月日』和『依例升轉』的確切含義,或許就是文件開頭『依湖廣省元擬,庫官周歲滿替,准理路吏月日,考滿依例升轉』的意思,對此還可以進一步研究。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元史】中『一考升吏目,遷敘庫官,周歲准理本等月日』的標點有誤,應當改為『一考升吏目遷敘。庫官周歲,准理本等月日』。前面講倉官,後面另講庫官,並非一事。元朝倉庫官並稱,但倉官地位似乎略高於庫官。【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倉庫官・倉官貼補庫官對補】,引用武宗時臨江路總管萬少中(姓萬,散官少中大夫)上言,謂『倉官已有養廉定例,尚蒙省部定立出身,惟庫官另無俸給養廉,又無優升定例』。如按照【元史】原來的標點,倉官升典史,升吏目,又『遷敘』庫官,是不合情理的,只能自『庫官』開始另作一句。
  另外前引【元史】中『湖廣行省倉官』六字,實系贅文。從【元典章】可以看出,這條倉庫官升遷的規定是由吏部擬定、中書省批准,咨發各行省通行的。如【元史】所言,則一似單獨針對湖廣行省,謬甚。【元史】致誤之因,大約是由於公文原件開頭有『湖廣省元擬』一語,遂將其插入通行規定之中。此類錯誤在【元史】特別是【選舉志】中並非個別事例,茲不具列。
  2.【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食貨】(2649頁):
  諸犯界酒,十瓶以下,罰中統鈔一十兩,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罰鈔四十兩,笞四十七,酒給元主。酒雖多,罰止五十兩,罪止六十。
此條詳見【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酒課・犯界酒課不便】:
  大德五年,江浙行省,據左右司都事趙承事呈:……照得元准中書省咨,……都省議得:今後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罰鈔一十兩,決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罰鈔四十兩,決四十七下。酒雖多,止杖六十,追鈔五十兩。
    從【元典章】中很容易看出【元史】的標點錯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當標點為『笞二十七,十瓶以上』。【元史】(也許是此前的【經世大典】)在刪節原始公文時,將『二十七下』的『下』字省去,又將下一句『一十瓶』的『一』字省去,『二十七』與『十』兩個數字相連,就很容易點錯了。查百衲本【元史】,『罰中統鈔一十兩笞二十』只好是一行的結束,『七』字為下一行開始。校點本的標點不慎致誤,與此也有關係。日本學者編【元史刑法志研究譯註】時,則對此條進行了正確的標點[18]。(作者:張 帆)

    注釋:

[1]參閱馮承鈞【元代的幾個南家台】,載氏著【西域南海史地考證論著彙輯】(中華書局,1957)。
[2]元朝名為也先帖木兒的人很多。關於這一位也先帖木兒的材料,見【元史】卷一一二【宰相年表】、卷一三四【禿忽魯傳】、卷一九【成宗紀二】大德元年三月庚午條(譯名作也先帖木而)、蘇天爵【滋溪文稿】卷八【蕭  墓志銘】(譯名作野仙鐵木兒)、同恕【榘庵集】附錄賈仁【同恕行狀】(稱咸寧王野仙公)。王梓材、馮雲濠【宋元學案補遺】卷九○將他列入『魯齋門人』,稱其為『貞獻野仙鐵木兒先生』。
[3]【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驛站・給驛・遠方病故官屬回還腳力】:『延v七年十一月欽奉至治改元詔書內一款:雲南、四川、福建、廣海之任官員,已有給驛定例。到任之後不幸病故,拋下家屬無力出還,窮困遠方,誠可哀憫。仰所在官司取勘見數,應付元去鋪馬車船,仍給行糧,遞送還家。』同書新集【國典・詔令・至治改元詔】所載同。
[4]【元史】卷一○一【兵志四・站赤】。
[5]【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驛站・給驛・禮上官員二千里外騎鋪馬】。
[6]引自劉堅、蔣紹愚主編【近代漢語語法資料匯編(元代明代卷)】(商務印書館,1995)第335頁。
[7]按【朴通事】雖成書於元末,但在明朝又作過一些修改,主要是把元朝的地名、官名、俗語用明朝通行用語予以改寫。這裡的『南京應天府丞』就是明朝地名、官名,並非元朝所有。
[8]參閱陳高華【論元代的站戶】,載氏著【元史研究論稿】(中華書局,1991)。
[9]見黃時鑒輯點【元代法律資料輯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第198頁。
[10]參閱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第1406~1407頁的箋釋與解析。
[11]【元典章】沈刻本此條三處『普昭』均寫作『普照』,陳垣【沈刻元典章校補】未校,或因古代昭、照二字通假之故。然據【元史】,似仍應校改作『普昭』為妥。
[12]關於一部分元代白蓮教徒使用『普』字命名的問題,參閱楊訥【天完紅巾軍與白蓮教的關係一證】,載【文史哲】1978年第4期;同氏【天完大漢紅巾軍史述論】,載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第一輯(中華書局,1982);同氏【元代的白蓮教】,載【元史論叢】第二輯(中華書局,1983)。
[13]周良霄【〖元史〗校點獻疑】一文(載南京大學元史研究室編【內陸亞洲歷史文化研究――韓儒林先生紀念文集】,南京大學出版社,1996)已注意到【元典章】的這條材料,以為『僧名則「普昭」似較「晉昭」合理』,唯未指出可能與白蓮教有關。
[14]許凡【元代吏制研究】(勞動人事出版社,1987)第13~15頁。
[15]鄭玉【師山集】卷三【送趙典史序】:『典史,縣幕官也。其受省檄,秩從九品下。其事則檢舉勾銷簿書,擬斷決。祿卑位薄,務繁任重,一縣之得失,百里之利害,常必由之。』王禮【麟原文集】前集卷五【錄事司典史謝宏用美解序】:『典史,司。縣幕佐也。持案牘之權,與官吏相可否,其職任之系不輕。然率由吏老將至而始任焉。』按幕官、幕佐皆指首領官,是金、元各級機構中掌管案牘、統轄吏員、協助長官處理政務的低級官員的通稱。有關制度,參閱許凡【元代的首領官】,載【西北師院學報】1983年第2期。
[16]【元典章】沈刻本此條『擬將』二字誤作『擬合』。
[17]周良霄前揭文。
[18]見小竹文夫、岡本敬二編著【元史刑法志の研究譯註】(教育書籍,1962)第1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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