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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讀【元典章】校【元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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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1-8-17 0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三  年代錯誤


       以【元典章】對讀【元史】的結果,還會發現【元史】中的一些年代錯誤。產生這類錯誤的原因,既可能是排比案牘文件時刪改不當,將不同年代的文件誤並為一條;也可能是前後顛倒,張冠李戴;還有可能是簡單的錯字。
       1.【元史】卷八三【選舉志三・銓法中】(2060頁):
       (至元)五年,詔:『諸蔭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並所受宣敕札付、彩畫宗支,指實該承蔭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諸蔭敘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使一年,並不支俸。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敘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銓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
       這段話在『至元五年』年代下,混雜了兩個不同年代的文件。從一開始到『令親齎文解赴部』是第一個文件,其內容詳見【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官制二・承蔭・民官子孫承蔭】及【通制條格】卷六【選舉・蔭例】,時間確在至元五年。自『諸蔭敘人員』起,別為另一文件,詳見【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官制二・使・品官子孫當使】:
  至元九年十月,中書禮部承奉中書省判送,本部呈:照得至元八年十二月初三日承奉尚書省札付:『近據來呈,「擬到六品七品子孫,許應當隨朝使周年或減半年,並不支俸,滿日依例銓注監當差使。」為此,移准中書省咨該,都省近奏:「品官子孫當使底體例,與尚書省官人每商量了呵,怎生?」奉聖旨:「那般者。」欽此。今議得:若依已擬,止於六品七品子孫內當使者,滿日銓注流外監當使(引者按:原文如此,當作差使),切緣五品以下(當作以上)至五品(當作三品)子孫,便於合得品從敘用流官,似為未盡。擬除蒙古人員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通令承蔭子孫,若年二十五以上,許當使一年,並不支俸。應當滿日,其三品至五品子孫,照依施行體例,量材敘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銓注監當使(當作差使),已後通例(當作驗)各界增虧定奪。咨請行下合幹部分,更為講究回咨。……』量擬到應當使去處,具呈中書省判送吏部呈,蒙都堂園議得,准呈,送本部照會施行。
    【元典章】這條文件有幾處錯字,可據【元史】及【元典章】中其他文件校正。但在文件年代上,它可以補充【元史】的缺漏。據上引文可知,【元史】中『諸蔭敘人員』承蔭前先在官府使(按指值班)一年的規定,是至元八年經中書省奏准,由尚書省在十二月下發的。當補年代『至元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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