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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明清時期的『巡撫・總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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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9-22 13: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鄭州日報
巡撫,古代官名,明代稱臨時派遣到地方巡視和監督地方民政、軍政的大臣,清代稱掌管一省民政、軍政的常設長官。總督,是明初在用兵時派往地方巡視監察的官員,清朝開始正式成為地方最高長官,一般是管轄兩省的軍事和政治,也有管轄三省『或』只管一省的。總督的地位聲望略高於巡撫,但就其設置而言,先有巡撫,後有總督。  

  巡撫,始於明太祖令太子朱標『巡撫』陝西。後來,每年都派中央官員巡撫地方。當時,巡撫的性質同於『欽差』,本身不是官號,沒有品級,例兼中央監察、組織部門的都御史和吏部尚書、侍郎等官銜,以便主掌地方官吏考察和軍民安撫。因為屬中央官,所以有事派出,事畢回京。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以後,由於地方動亂,開始常設巡撫,並開始了以省為管轄單位的巡撫制。巡撫職權不斷擴大,不僅掌政,而且掌軍,實際上已成為地方軍政首長;但其中央官性質未變,還必須經常上京匯報地方軍政事務。清代康熙(1662~1722年)以後,全國除直隸、四川外,每省都設一員巡撫,規定了巡撫品級。至此,巡撫才正式成為地方官,但仍遵行舊的兼銜制。   

  戰亂時期,各地巡撫互不統屬,往往貽誤軍機。為統一調度,就設置了專管軍事的總督。總督性質同於前期的巡撫,兼銜一樣,也不常置。至憲宗成化五年(1469年)常設兩廣總督以後,才開始了正規的跨省總督制。從此,總督職權日益擴大,兼掌民政,實際上也成為地方軍政首長。但其獲得品級,正式成為地方官,也是清康熙以後的事。其時全國共設直隸、四川、兩江、湖廣、閩浙、兩廣、雲貴、陝甘八員總督。  

  我國封建官制的發展有其自身的特點,就是中央監察官容易演變為地方軍政首長。封建王朝為強化中央集權,經常派出中央監察官巡視地方,代表皇帝挾制地方,逐漸奪取地方軍政大權。如漢代刺史、魏晉都督、唐代節度使等,都是由中央監察官演變成地方軍政首長的。巡撫、總督由中央監察官演變成地方軍政首長,則是封建官製發展特點在明清官制中的反映。 (夏 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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