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514|回覆: 0

[史學] 地權的困境:明代史個案研究(2)

[複製鏈接]
夏知 發表於 2011-9-22 10: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三、反兼併法中國歷史上,無論哪個朝代,穩定都是官府壓倒一切的目標。分散的自耕農經濟是明王朝創建之初的經濟基礎,在統治者看來,維持普遍的自耕農經濟就是維護安定的政治局面,因此,抑制土地兼併、打擊豪強歷來就是明王朝的基本國策。


    明初朱元璋頒布過一系列反兼併法令:洪武元年(1368年)詔令曰:『耕者驗其丁力,計畝給之。使貧者有所資,富者不得兼併。若兼併之徒多占田以為己業,而轉令貧民佃種者,罪之』; 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朱元璋作鐵榜九條申誡公侯,嚴禁功臣和公侯之家倚勢強占官民田產;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規定,公侯大官『其山場水陸田地,亦照原撥賜例為主,不許過分占為己業』。  


    然而,嚴厲的反兼併法並未收到預期效果,自明中葉始,土地兼併日益劇烈,造成如下後果:第一,稅田額數大幅度減少, 失額土地『非撥給王府,則欺隱於猾民』 ,官僚貴族占有土地並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賦稅,成為非稅田,財政稅收因此相應減少。第二,失去土地的農民或者淪為佃農,或者流亡,沉重的賦役日益轉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導致他們的破產。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農民起義此起彼伏,社會動盪不安。第四,土地兼併和欺隱,導致戶籍登記與土地所有狀況相互脫節,黃冊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賦役秩序混亂。  


    為什麼嚴厲的反兼併法無法阻止土地兼併?明代的統治者和學者們對此有很多議論。相當多的學者,如方孝孺、解縉、徐光啟等,認為土地兼併的根源是土地私有和土地可以買賣,因而,反兼併的根本對策應是土地國有化,即由政府直接分配土地,土地禁止買賣。  


    土地國有化政策究竟是對症下藥還是飲鴆止渴,要看土地兼併的真正原因是什麼。當時土地兼併的主要方式如下:第一,皇室成員、勛威、貴族藉助政治特權大肆侵奪官田和民田,皇莊和貴族地產迅猛擴張。 第二,官僚地主利用職權強占民田。 第三,軍官、豪強、內監瓜分屯田,化公為私,甚至役使屯丁。 第四,貴族、官僚地主以接受『投靠』的方式兼併土地。第五,地主利用高利貸兼併自耕農土地。 第六,人民為躲避苛重的賦役不得不賤售土地。 上述憑藉政治特權進行的掠奪,動輒幾百頃,幾千頃(如皇莊的擴張),其規模和速度都遠遠超過一般地主以購買方式進行的土地兼併。
  

    由此可知,土地兼併和地權集中的最主要原因是:特權階層憑藉法外特權進行掠奪;以及,身份性賦役制度和沉重且無法預見的賦役負擔導致自耕農破產,以致他們被迫攜產投靠或賤售土地。因此,地權集中的根源並不是土地私有以及土地可以買賣,正相反,不公正的地權集中恰恰是因為自耕農對土地『私有』得不夠。這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賦役上的不公正待遇使官紳階層對自耕農的剝奪合法化;二是官府有權任意徵用農民的勞動時間和私有財產;三是農民無力對抗來自官府和特權階層的侵害。正是這三個因素導致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殘缺而且脆弱,起初保有土地的農民很容易橫遭掠奪而不得司法救濟,也很容易破產賣地繼而陷入赤貧。因此,自耕農失去土地和土地資源不公正集中的真正根源是自耕農的私有財產不受法律同等保護。  


    四、主要經營方式:租佃制  


    由於地權趨於集中,無地農民居多,明中葉以後租佃製成為土地的主要經營方式。租佃關係基於地主和佃農的租佃契約而產生,租佃契約記錄了土地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利益和風險的分配。首先看地租的種類和租制:地租分為勞役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三種,實物地租占主要地位;租制有分成租制和定額租制兩種,分成租制是指將實際收成按主佃議定的比例分配,定額租制是指不論實際產量多少,佃戶都要交納議定的租額。 其次看地租率,據估計,當時的地租率大都占收成50%以上,甚至還有達到70%和80%的。 再次,地主為防止佃農欠租,在契約中採用了幾種擔保辦法:一是押租錢或賠價錢,即佃戶須先交納一定量的錢做押金,才能租得田地,租佃關係解除時,押金歸還佃戶。押租在租佃契約中甚為流行。 二是預收地租,即地主在出租土地時,預先索取一年或者幾年的地租。另外,在契約之外,佃農還可能有其他負擔。 最後,地主可能以毀約換佃為藉口強行提高地租。  


    租佃關系所反映的地主和佃農之間的利益分配格局自有其經濟和法律背景。首先,地權集中致使無地農民劇增,地狹人稠的局面導致農民競佃。 土地資源的稀缺可以部分地解釋農民在承租土地時為什麼會競相交納批田銀或批賃銀 ,地主為什麼會經常性的增租奪佃。但這個解釋是不夠的,農民被土地束縛和依附於地主不僅僅是土地稀缺造成的,明王朝的重農抑商政策和限制農民自由遷徙的嚴法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工商業發展和城市化進程,農民沒有另謀出路的自由,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明代的抑商政策不僅體現在官府對商業的過度管制(如市籍、專賣、海禁等制度)、對商人的過度剝奪(如沉重的商稅、鋪行火甲等)以及嚴厲限制遷徙自由(如里甲、路引制度)方面, 而且還表現為官僚權貴利用特權經營工商與民爭利。 抑商政策使農民無法自由遷徙、自由進入城市市場,這種城鄉分隔越嚴厲,地主對土地的壟斷占有就越是得到強化,而無地的農民就越是容易遭受盤剝。

小黑屋|手機版|舉報|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關於我們|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