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302|回覆: 0

[史學] 讀【元典章】校【元史】(8)

[複製鏈接]
沙舟 發表於 2011-7-4 15: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讀史網
5.【元史】卷九四【食貨志二・市舶】(2402頁):  
  (至元)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一)「二」條,條多不能盡載,擇其要者錄焉。
至元三十年所定市舶抽分細則,【元史】原文謂有二十一條,校點本校改為二十二條。本卷校勘記(2409頁)云:『按【元典章】卷二二【市舶則法】條作「二十二件」,具體條文亦二十二則,據改。』查【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至元三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福建行省准中書省咨,……圓議擬到下項事理,於至元三十年四月十三日奏過事內:『為江南地面里有的市舶司上頭,……如今合整治市舶司勾當的,有二十三件勾當,商量來。』奏呵,『那般者。行者。』聖旨了也。欽此。
以下開列具體條文,亦實有二十三則。今按沈刻本【元典章】此條文書中誤寫作『有二十二件勾當』(第八冊頁七十二下),在羅列條款時又漏去第二十二條最後十字、第二十三條開始二十字,將兩條誤並為一條(同冊頁七十九下),校點本【元史】所據,當出於此。應以元刻本為正,作『二十三』。
  6.【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職制上】(2611~2612頁):
  諸上司及出使官,於使所受其燕享饋遺者,准不枉法減二等論,經過而受者各減一等,從台憲察之。
    此條詳見【元典章】卷四六【刑部八・諸贓一・以不枉法論・出使取受送遺】:
  至大三年九月,行台准御史台咨,奉尚書省札付。刑部呈:『奉省判,禮部呈,孟弼、蔣時俊陳言:「各路總管府俸給職田所收子粒,每年會計其數,比如都省之官俸給轉多。府、州、司、縣之官所收子粒,比之各道宣慰司官其數更多。凡遇上司官員並往來使客經過州縣,中間要做梯己人情者,必然宰牛設席管待,更惠送段疋禮物,自己俸鈔分文不出,卻於里正、主首處科要。其里正、主首,必然科斂於民。有司官視為常務,廉訪司官並不用心究察。」奉都堂鈞旨:「送刑部。」……今承見奉,本部議得:出使人員所至之處,非親舊宴樂,尚有禁例,何況惠送段疋禮物。今後凡有出使人員,宜准所言,合依已行禁治。若有似此違犯官吏,率斂錢物,及使所赴宴或取受送遺,各以計贓,准不枉法論,減二等斷罪。經過去處飲食取受者,各又減一等。如蒙准呈,札付御史台,許令監察御史、各道廉訪司常加體察,遍行照會相應。』咨請依上施行。
    【元史】此條明顯出自【元典章】上引文書的後半段。根據【元典章】的內容,凡官員出使,在出使之地接受宴請、禮物的,按不枉法贓減二等斷罪;在沿途所過之處接受宴請、禮物,『各又減一等』,亦即按不枉法贓減三等,含義十分明白。【元史】脫一『又』字,作『各減一等』,直似按不枉法贓減一等斷罪,在沿途所過接受宴請、禮物,其罪反而比在出使之所更重,於義未安。【唐律疏議】卷一一【職制・因使受送遺】:『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引者按:指按同卷【受所監臨財物】條斷罪);經過處取者,減一等。』可見在經過處取受,其罪減在使所取受一等,自唐已然。【元史】此處當據【元典章】補『又』字。

小黑屋|手機版|舉報|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關於我們|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